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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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京、深圳关于境内自然人与境外自然人、法人或机构出资设立企业的规定:

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

浦府综改2010年1号

第一条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允许境内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浦东新区试点同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境内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居民。

第三条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登记,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四条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自然人成为股东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领域应限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允许类项目。

第六条境内自然人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登记,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在各自的审批和登记权限内分别负责办理。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使得境内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东的,按本试行办法办理。

第九条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和港、澳、台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企业的审批登记,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05/01/20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于2012年12月17日咨询021-50797117,告知继续施行,但未出正式的书面通知

北京的政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第十三条 依法经商务部门批准,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在示范区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2011年6月21日 无有效期限制

深圳政策——《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府办〔2010〕111号

七、鼓励利用外资多样化经营和优化外商投资结构。积极支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发展;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主体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境外自然人或企业投资设立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并购股东为中国公民的境内企业。

——2010年12月23日无有效期限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0g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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