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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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

汪中元

(法学院 法学081班,贵州 贵阳 550025)

摘 要:在荀子生活的战国末年,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基本完成,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思想上的争鸣逐渐被思想融合所代替,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当然也包含着法律思想上的争鸣。荀况在总结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提出“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体系,也正式构建起在封建时代长期适用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构架。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深入探究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对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一定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关键字:隆礼重法 和谐社会 构建

一、荀子“隆礼重法”的概说

“隆礼重法”即“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是儒家仁义

王道之礼治与法家强力霸道之法治的有机结合。这是荀子为维护和巩固封建国家政权而提出的基本国策。他称之为“治之经”,即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遵循这一原则,就会“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国君亦能够“身佚而国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了。荀子“隆礼重法”的政治学说,主要是在对儒法两家学说进行批判性总结和创新性整合的基础上形成的。“集大成”和“融汇贯通”是荀子学说的显著特色,这不仅在于它具有博大宽厚的包容性,更在于它对诸子学说的批判总结和创新性整合。

荀子“隆礼”、“重法”的主张,体现了荀子思想体系以儒为本,兼采各家之所长的特点。“隆礼”就是遵奉礼治,是对儒家思想的继承与弘扬,但荀子所讲的“礼”已不完全同于孔孟之礼。“重法”即重视法律的作用,是荀子吸取了法家的理论提出的,也是荀子基于现实社会需要对儒家思想所做的变通。

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开了儒法合流之先河,荀子学说的不朽意义和价值,在于紧紧把握时代的发展,适应现实变革的需要,确立了以“隆礼重法”为核心的完整的学说体系,从而为维护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政权提供了一套系统的理论指导和基本的统治方略。

二、和谐社会与“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

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伟大实践。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

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发表重要讲话,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以这篇重要讲话为标志,我国全面展开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征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就要求不但要重视法治,稳定秩序,还要讲究礼治,方可形成“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而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很多可供借鉴之处,具体表现在:

第一、用以德治国的治国思想为指导积极支持和全力配合和谐社

会的构建,扎实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荀子认为礼的作用有二:第一、“养人之欲”。他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这是说,礼的作用在于规定人们所应得的“欲求之物”的“度量分界”,使人们有所节制,以免“物”和“欲”不能“相持而长”。第二、区分等级贵贱。荀子说:“曷谓别?日: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贱轻重皆有称者也。”因为“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者不能相使”,就必须有等级贵贱之分,“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也”。因为礼有如此重要作用,故为政者须重视礼治,此为“隆礼”。

荀子在礼和法二者之间,他更强调的还是礼。“礼者,治辨之极

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陨社稷也。”(《荀子〃议兵》)礼是“法之大分,类之纲纪”,“隆礼,虽未明,法士也;不隆礼,虽察辩,散儒也。”(《荀子〃劝学》)荀子是以礼义作为法度的渊源和创制法制的依据,在礼法之间,荀子是以礼为本、为先、为重的。“礼者,政之lqkq(指导的意思)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荀子〃大略》)“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措)之而人莫之能诬也。”(《荀子〃王霸》)荀子把礼提到了治国之本的高度,充分说明了他对礼的强调和重视。 所以实现社会和谐,既需要雄厚的物质基础、可靠的政治保障,也需要有力的精神支撑、良好的文化条件。“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和谐文化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精神动力。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努力建设和谐文化。一要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二要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弘扬传统道德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内容十分丰富,底蕴十分厚重。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和谐思想的合理内涵,充分发掘其所蕴含的当代价值。同时,弘扬中国传统道德,进行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重视礼义教化的作用。调节人们的欲望,满足人们的要求。三是通过进行道德教育、提高人们道德意识。通过道德教育才能让人们明白法律的制定,表彰、鼓励先进,制裁、处罚违法犯罪,让人们更清楚的认识到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所鼓励的,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所不允许的,什么样

的行为是法律所鼓励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所反对的,从而使人们从法律的肯定与否定上明白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用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总之要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切实在治国中突显德治的作用和地位。

第二、以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为指导强力保障和有效开展和谐社

会的构建,着力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荀子认为礼治尽管十分重要,但其并非是万能的,“治之经,礼与刑”,只有“礼”、“法”并重,国家才能以治理。于是进而提出了“法者,治之端也”的命题,把法看成是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这就是“重法”。基于这种观点,荀子对法家的“法治”思想不是一味地反对,而是有选择地进行批判和吸收。例如他主张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做到“进退有律”,“罪祸(过)有律”,以法作为治国的准绳和赏功罚罪的标准;主张“信赏必罚”、“无功不赏,无罪不罚”,反对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他在基本坚持罪刑相称原则的基础上,主张“先诛”“不顺礼义”的“奸人之雄”。

应该说,法制建设是道德建设的强有力保障,只有得到法律的保障,道德建设才能有效地进行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首先,当部分道德层面上的要求被法律所吸收和承认,转化为法律原则或内容后,法律以其特有的国家强制力保证这些良好的道德规范得以顺利实现。法制建设为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它通过树立榜样,打击邪恶,发挥扬善惩恶的作用,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因此,社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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