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涉外商标代理合同(内到外)

更新时间:2023-12-04 15:2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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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代理协议(内到外申请)

委托人(下称甲方):XXX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鉴于,乙方具有代理涉外商标申请的资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提出商标申请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XXX”商标(黑白商标)的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及单一国家商标申请事宜,上述商标申请的申请类别为在国际分类 类,具体指定领土延伸国家(地区)或申请国家(地区)详见附件一,但商标图样及商品/服务以双方最终确认的信息为准。

2、乙方代理事项

2.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商标申请事务,乙方应当指定乙方之代理人进行代理。乙方代理

工作为:完成上述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向甲方说明商标申请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现有的商标申请制度,管理并监督外代所(国外知识产权代理所)的工作,就外代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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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向甲方负责,向甲方报告上述工作进展,以及提供与商标申请有关的法律咨询,向甲方转交官方机构发出的文书。

2.2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沟通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交流。 2.3 甲方指定 为商标申请联系人。

甲方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以本合同首页中当事人信息中披露的内容为准。乙方与甲方关于商标申请涉及所有事项的交流、商标申请程序中任何文件的邮寄等均以上述2.3为准。 2.4 乙方指定 为商标申请的联系人。

乙方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为、传真为和电子邮件也以本合同首页中当事人信息中披露的内容为准。

2.5 上述2.3和2.4之信息如有变化,信息发生变更一方应当于上述信息变更后5日

内通知对方。由于上述信息变更情况未通知对方或者提供给对方的变更信息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双方交流、通信产生障碍,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违约方承担。

2.6 乙方代理事项为完成本合同所涉及商标的顺利注册,至将相关注册证转至甲方或

者将相关驳回通知转至甲方,但不包括:有关官方机构关于商标申请的驳回之后的驳回复审程序(如果有),或者商标申请被提出异议之后的异议程序(如果有)等。

2.7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所需申请文件及合同约定费用后5日内指示外所或者安排

公认证事宜,并应在收到上述官方机构的有关通知和文书(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转交甲方。 3、代理费用

3.1 乙方向甲方收取商标申请的全部费用为 元人民币(贰拾贰万壹仟陆百柒拾伍元整),

上述费用的收取标准详见附件二。上述费用包含商标注册受理机构的官方费用、外代所费用、乙方代理费、文件国内公证费、国际/内快递费等乙方完成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

3.2 乙方应在甲方首次付款前,提供金额为 元的发票。

3.3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币(不包括日本二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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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zb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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