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1856-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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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

(1856年4月16日订于巴黎)

1856年3月30日巴黎条约签字各国全权代表在出席会议中考虑到: 长期以来,战时海上法已成为令人惋惜的纠纷的题目;

在这个问题上权利和义务的不明确,是中立国和交战国之间足以产生严重困难、甚至冲突的意见分歧的原因;

因此,对如此重要的问题制定一些统一的原则是有益的;

出席巴黎会议的各国全权代表认为只有将与此有关的固定的原则贯彻于国际关系之中,才能充分满足他们各自政府的热切愿望。

上述全权代表经正式受权,对达到这一目的的方法达成了协议,并庄严宣布如下的宣言:

(一) 从此以后永远取缔私掠船制;

(二) 中立国旗帜掩护敌方货物,战时违禁品除外;

(三) 在敌国旗帜下的中立国货物不受拿捕,战时违禁品除外;

(四) 为了使封锁具有拘束力,必须是有效的封锁,即由一支足以真正阻止进人敌国海岸的武力所维持的封锁。

以下签名的全权代表的政府保证将本宣言通知未被邀参加巴黎会议的国家并邀请它们加入本宣言。

下列签名的各全权代表,深信以上发表的各项规则必将得到各国衷心的采纳,毫不怀疑他们各自的政府为了普遍采用上述规则而作出的努力将获得圆满成功。

本宣言只对已加入或将加入本宣言的国家间有拘束力。 (代表签字从略一一编者〉

签署国:奥地利、法国、普鲁士、俄国、撒丁、土耳其、联合王国。 签署日期: 1856年4月16日。

批准或加入书交存日期:安哈尔特-德绍一科滕(1856.6.17)、阿根廷(1856.10.1)、巴登(1856.7.30)、巴伐利亚(1856.7.4.)、比利时(1856.7.6)、巴西(1858.3。18)、不来梅(1856.6.11)、布伦兹维克(1857.12.7)、智利(1856.8.13)、丹麦(1856.6.25)、厄瓜多尔(1856.12.6〉、法兰克福(1856.6.17)、德意志联邦

(1856.7.10)、希腊(1856.6.20)、危地马拉(1856.8.30)、汉堡(1856.6.27)、汉诺威(1856.5.31)、海地(1856.9.17)、黑森-卡塞尔(1856.6.4)、黑森-达姆施塔特(1856.6.15)、日本(1886.10.30)、吕贝克(1856.6.20)、梅克伦堡-什未林公国(1856.7.22)、梅克伦堡-施特雷利茨公国(1856.8.25〉、墨西哥(1909.2.13〉、摩德纳(1856.7.29〉、拿骚〈1856.6.18〉、荷兰(1856.6J)、奥尔登堡(1856.6.9)、帕尔马(1856.8.2O)、秘鲁(1857.11.23)、葡萄牙(1856.7.28)、罗马国家(1856.6.2)、萨克森一阿尔滕堡(1856.6.9)、萨克森-科堡一哥达(1856.6.22)、萨克森-迈宁根(1856.6.30)、萨克森-魏玛(1856.6.22)、萨克森(1856.6.16〉、双西西里(1856.5.31)、西班牙(1908.1.18)、瑞典和挪威(1856.6.13)、瑞士

(1856.7.28〉、托斯卡纳(1856.6.5)、乌拉圭(1856.9.川、符腾堡(1856.6.2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z2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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