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疫情防控,该当何罪

更新时间:2023-05-13 10:3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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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疫情防控,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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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传奇》2020年第05期

近日,山东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宣判,田某因故意隐瞒武汉接触史致37人隔离,最终被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其实,不仅是田某,近期各地陆续宣判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的案件,其中多名被告人均因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四川一名69岁男子隐瞒行程密切接触百人,安徽一名防疫人员隐瞒女儿武汉返乡史致1700余户居民隔离,太原一对夫妻隐瞒疫情致17名医护人员、102户居民隔离,上海一名男子隐瞒行程后确诊致55人隔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妨害疫情防控的案件集中爆发。

“这类犯罪往往会对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无论是传播新冠肺炎病毒,还是以暴力威胁阻碍防控措施实施,都直接、严重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直接对防控形势、防控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因此,依法及时准确打击该类犯罪具有突出的紧迫性。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共涉及三个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不久前,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意见》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兩高强调,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体上限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二是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三是客观上表现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要求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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