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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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激发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 指导原则
外来务工人员户口迁入管理,应当遵循激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积分落户,总量调控、循序渐进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及县(市)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建立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公安部门负责对积分落户受理、审核及办理相关人员的落户手续。建设、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税务、劳动保障、计生、卫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指标和责任管理
各县(市)区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根据财政保障能力和城市承载能力确定年度落户指标,并报市发改委备案。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拟定的年度落户指标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二章 迁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持证及工作年限: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满3年;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居住条件: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投亲靠友,或有用人单位统一租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房;
(三)年龄身体:身体健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市投资或经商者依法纳税。
第七条 积分申办条件 
符合第六条
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建立积分评估制度(评价标准附后)。
(一)技术创新指标:在本市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科技进步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
(二)职业资格指标:在本市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以上的;
(三)担任职务指标:在本市用人单

位担任班组长以上职务的;
(四)素质提升指标:取得高中以上学历的;
(五)荣誉称号指标:在本市取得县级以上优秀党员、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
(六)社会保险指标: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七)社会服务指标:在本市注册成为志愿者并被评为星级志愿者或参加义务献血的;
(八)企业认可指标:在本市用人单位被评定为年度优秀或企业认定的实际贡献情况。
在保持上述八项积分评价指标和一级指标全市统一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二级指标项目内容并合理调整二级指标分值。
第八条 梯度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实行梯度政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区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10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其他县(市)区城区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9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乡镇(街道)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8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九条 受理期限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一年集中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落户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至7月。
第十条 申请提出
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在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直接下载相关资料,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持完整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领取并填写《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符合第六、七条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和居住证明;
(三)依法纳税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现居住地、输出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统一租住房集体合同和个人承担合同、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亲属房屋所有权证;
(五)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
申请人或委托用人单位持《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公安派出所对申请材料
不全或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场告之。对申请材料齐全并基本符合落户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向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报。

第四章 审核公告

第十三条 审核
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自接到积分落户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

进行初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本人。对初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县(市)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由县(市)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分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认定,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核查认定表中出具书面核查认定意见报县(市)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由县(市)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移交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根据部门认定材料进行汇总,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安派出所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本人。
第十四条 公告
公安派出所对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将核查意见及积分情况同时向用人单位和居住地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由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在申请表中签注公示结果和办理意见,交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公示有异议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县(市)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移送相应职能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查证意见并反馈到县(市)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由县(市)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移交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在收到书面查证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再次进行核查。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注办理意见,交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对于核查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本人。
第十五条 办理
县(市)区公安局在公告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准予迁入决定,并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同时告知公安派出所通知用人单位和申请人按规定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配偶子女随迁
符合条件落户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迁户时,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配偶随迁按本市现行政策办理。
第十七条 户口挂靠
除符合现行户口迁入规定外,外来务工人员落户的户口挂靠由各县(市)区作出具体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政策待遇
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后,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义务教育、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申购
、公共租赁房申请等待遇政策,并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障等政策享受范围。
第十九条 溯及力
本办法实施之前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的持证年限、工作年限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参照适用
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务工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外来务工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细则
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市文件与此文件如有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本办法由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1.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评价标准
2.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部门责任分解表


附件1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评价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积分
1
职业资格指标
取得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
40分

在本市取得高级工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30分
在本市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的
15分
2
担任职务指标
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担任高层正、副职或相当职务1年以上
40分

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担任中层正、副职或相当职务连续2年以上
30分
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担任班组长连续3年以上
15分
3
荣誉称号指标
在本市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党员,或省级及以上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30分

在本市获得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或市级首席工人,或市级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20分
在本市获得县级技术能手或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15分
4
素质提升指标
本市在职进修或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的
25分

本市在职进修或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的
20分
取得高中(中专、职高或技校)学历的
15分
5
技术创新指标
在本市取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20分

在本市获得县级及以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或参与县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研发
15分

6

社会保险指标
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每满一年加1分,最高为15分
15分

7
社会服务指标
每献血一次加3分,最高为6分
15分

在本市注册成为志愿者,一星志愿者计3分,每增加一星
加3分,最高为9分
8
企业认可指标
在本市用人单位被评定为一次年度优秀的计3分,每增加一次年度优秀加3分,最高为9分
15分

企业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的贡献度和忠诚度来确定分值,优秀为6分,良好为4分,一般为1分

注:本表社会服务和企业认可指标中的二级指标分值可以叠加;

其他指标的二级指标分值不能叠加,以最高分值计分。



附件2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部门责任分解表

序号
责任单位
责任内容和相关要求
备注
1
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综合协调机构
市外来务工办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及政策实行的监督工作;县(市)区外来务工办负责审定并出具“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2
发 改
市发改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落户指标和指标审批工作,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

3
建 设
负责审定并出具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证明材料。

4
计 生
负责审定并出具外来务工人员无违法生育证明材料。

5
公 安
负责对积分落户受理、审核及办理相关人员的落户手续;负责审定并出具外来务工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
财 政
负责落实落户外来务工人员财力保障。

7
税 务
负责审定并出具外来务工人员依法纳税证明材料。

8
人 事
负责审定并出具外来务工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本专科学历证明材料。

9
教 育
负责审定并出具外来务工人员中专、职高、高中证明材料。

10
劳动保障
负责审定并出具外来务工人员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职业资格、技校学历证明材料;配合总工会做好外来务工人员“技术能手”的审核工作。

11
科 技
负责审定并出具外来务工人员实用新型专利、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发、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证明材料。

12
组 织
负责审定并出具优秀党员相关证明材料。

13
卫 生
负责审定并出具外来务工人员身体健
康证明和献血证明。

14
工 会
负责审定并出具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模范、首席工人、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担任职务指标以及企业认可指标相关证明材料;牵头审定并出具外来务工人员“技术能手”的证明材料。

15
共青团
负责审定并出具外来务工人员星级志愿服务时间证明材料。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xh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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