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农合宣传单修定稿

更新时间:2023-12-10 06:0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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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单

一、参合筹资标准?

2012年我区筹资标准为290元/人.年(其中各级财政补助240元/人.年,农民个人缴费50元/人.年)。 二、农民参加新农合可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有哪些?

(一)门诊统筹补偿标准: 1、一般门诊统筹补偿:

门诊统筹基金补偿原则上限于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主要用于一般门诊医药费用(含一般诊疗费用)补偿。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按门诊费用的100%报销。其控制额度为:单次门诊补偿封顶线为60元,门诊日均费用不高于100元,参合农民个人年门诊补助费用封顶线为60元,家庭成员可共享。区上按提取额累计达到当年门诊统筹资金总额的15%后剩余部分,根据各镇(街道)参合人数结合门诊量分期划拨到各镇,由各镇卫生院在《纳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泸纳府办函〔2011〕149号)文件指导下,制定实施细则,包干管理使用,超支由各镇卫生院承担。

2、大病门诊统筹:参合农民患21种大病统筹病种(风心病、肺心病、冠心病、高心病、心肌病、脑血管意外、肝硬化、慢性肝炎、慢性肾病、甲亢、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癫痫、结核病、艾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确需门诊治疗的,应具申请由区级医院或区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检查确诊,经区合管中心审定建卡后,在区内具有大病统筹疾病门诊治疗报销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区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患者凭发票和处方等在符合报销范围内从统筹基金中按50%的比例报销,个人报销总额全年不超过4000元。

(二)住院统筹补偿标准

1、区内医院住院统筹补偿标准:定点的镇级医疗机构(含镇卫生院、上马中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为扣除起付线和自费医药费用后的85%;区级(含城区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扣除起付费和自费医药费后的80%。

2、区外医院住院统筹补偿标准:统筹地以外省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为扣除起付费和自费医药费后的70%;省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700元,报销比例为扣除起付费和自费医药费后的60%;统筹地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800元,报销比例为扣除起付费和自费医药费后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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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泸州市范围内的所有县级、乡镇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均享受区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待遇。

3、生孩子: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后,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再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报销。住院自然分娩,给予300元补助;确定为异常分娩的,按住院规定报销。

4、新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随参合母亲或父亲享受新农合各项报销政策。其住院补偿只包括住院、诊疗、药品、检查等基本医疗费用,不包括生活及预防保健类的其它费用。享受时间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当年集中筹资以后出生的,享受时间可从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应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并缴纳个人缴费,方可继续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5、重大病重补偿:

(1)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心病重大疾病保障新农合报销工作。

(2)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艾滋病机会感染十八种重大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按其住院医疗费用的70%进行补偿报销(实施现场直报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补偿金额高于其住院医疗费用70%的,以现场实际补偿报销为准)。

(3)在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根据当年基金结余量的大小和上级相关政策再确定是否实施二次补偿标准。 6、报销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为10万元(以出院时间为准)。 (三)住院报销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1、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的; 2、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

3、因自杀、酗酒、吸毒、自残、斗殴造成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超出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范围的。

泸州市纳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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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x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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