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1
更新时间:2023-11-13 15:5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劳动法
第一次团队作业
案例分析
人力1201班
赵银博201209100112 焦 强201209100118 杜 颖201209100204 范 乐201209100211 魏 鑫201209100215 张家彬201209100328
1孙某被某私营快餐店招聘为厨房勤杂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日孙某正在厨房埋头洗碗,被正在与顾客争吵的本店一名服务员韩某用菜刀误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轻伤。孙某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孙某要求快餐店支付医药费,快餐店拒绝支付。理由是与孙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是韩某所伤,应取韩某支付医疗费。孙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工伤,由快餐店支付医疗费用。 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受理此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支持孙某的请求? (3)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答:(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此案,因为孙某与快餐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孙某的请求,因为孙某是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3)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书面形式 社会保险 工伤 劳动保护程度
2 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
劳动关系 是 享受 享受 完全 事实劳动关系 否 享受 享受 保护既得利益 的业务。11月12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201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
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答: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
原因: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某的管理,双方
约定的报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与工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 法律调节是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调节而劳务
关系依据《民法通则》调节。
2. 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劳
务关系中当事人不具有隶属关系。
3. 经营风险的承担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过程中的风险由用人单
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劳动风险由劳务提供者承担。
4. 用人单位对当事人的管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具有当其
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时的警告,批评,降职等权利,而劳务关系中不具有这样的权利。
3 2001年5月某私营企业招聘员工,出生于1986年7月的赵某应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0天,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并规定如赵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赵某工作2个月后,感到货物装卸工作过于繁重,体力不支,于是向某私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私营企业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赵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某私营企业即以赵某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赵某承担违约责
任,支付违约金。
(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 答:(1)赵某与该私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原因:因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赵某尚不满15岁,是限制行为能
力人,对自己签订的合同条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了解其真正含义。与其智力水平不相当。故该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法律确认和保护劳动法律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受我国劳动法律调整,但不受法律保护。某私营企业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而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4 一方瑞物业的保洁员被派到西安石油大学工作,分析这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1)方瑞物业与西安石油大学的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关系。
西安石油大学把学校清洁的任务交予了方瑞物业,方瑞物业则需要向西安石油大学交付学校清洁的结果,西安石油大学接受工作成果后支付给方瑞物业相应的报酬。所以这属于承揽关系。
(2)保洁员与西安石油大学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此案例中,西安石油大学属于需要劳动的一方,而保洁员则是提供劳动的一方。
(3)方瑞物业与保洁员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保洁员属于方瑞物业,即就是保洁员是方瑞物业的成员。保洁员在方瑞物业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所以是劳动关系。
5 2004年2月,原告方某应被告俞某要求到俞某家中做木工,为俞某打家具、天花、地板等。因人手不够,方某帮助俞某另外介绍了几个木工共同做工,同工同酬。双方认可按照农村习惯:方某等人在俞某家中为俞某打家具、天花、地板等,俞某按照做工天数向方某等人支付报酬,按照当时农村惯例每人每天以30-33元计算工钱,俞某每天提供午餐一顿及一包香烟。几天后,方某在对一块木板实施切割的施工过程中,被木板中飞溅出来的铁钉刺伤眼睛,造成各种
经济损失计26000余元。故方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俞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分析该案例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答: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
原因:按照被告俞某的要求,为俞某打制家具、天花、地板等俞某是按照方某等人的做工天数,以每人每天30-33元的工钱支付报酬和提供午餐,做多少天支付多少天的工钱,完全是支付劳动力报酬的方式,而不是以劳动成果作为支付报酬的直接对象,原告并没有享有劳务报酬之外的额外利益,且被告俞某在一定程度上对方某等人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行使着管理和指挥职能,其工作性质也没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所以属于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借鉴网络)
1) 工作对于雇主的商业行为而言是否完整和不可缺少。如果是,就意味着这些工作不是临时应急的,应当认定就是雇员。
2)报酬的给付以工作时间还是工作效果为标准。雇佣通常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工资的依据,而承揽人的报酬是以工作效果来判断的。
3)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是否由劳务提供方自行决定。如果能够自行决定,自然是承揽人,如果需要根据对方的意思来决定,则为雇员。 4)是谁提供工作的工具和设备。雇员一般使用雇主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但承揽人一般是自备工具。
5)领取工资的方式是固定的还是一次性的。雇员领取工资的方式一般是比较固定的,但承揽人则比较自由,一般是一次性领取。
6)工作性质。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则为承揽人,如果该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雇佣。 7)雇主终止和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大小。雇员一般受到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雇主的权利小一些。
6 李某原系陕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8年9月到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工作。并与驻广办签订《协议书》,约定聘期为2008年9月1日到2012年8月 31日,月工资为人民币 4500元。
1. 李某与驻广州办自2008年9月1日到2012年8月 31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
关系吗?
答:李某与驻广州办不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一个劳动者只能隶属于一个合法的劳动关系,李某原系陕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他与陕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具有劳动关系不可能与驻广州产生劳动关系。
2. 驻广州是否应为李某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理由何在? 答:驻广州不应该为李某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理由:李某与驻广州办产生是劳务关系,而并不是劳动关系。在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用为劳动者支付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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