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考试汇总复习资料教学总结

更新时间:2023-04-14 17:0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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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考试汇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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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知识笔记

一、财政的概念、特征、功能:

(1)概念: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政府为了给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纠正市场机制失灵而对一部分GDP或国民收入所进行的具有强制性和无直接偿还性的分配活动,体现了政府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部分。

(2)特征:

?财政分配主体的国家性

?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总产品,主要是剩余产品为重点的国家收入

?财政分配的强制性、非盈利性、无直接偿还性

?平衡性,即收入与支出的对称性

(3)职能: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宏观调控职能;监督职能

二、财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功能、作用:

(1)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和确认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财政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财政关系,包括:国家预算关系;财政管理体制关系;税务关系;财务管理关系;国家信用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

(3)功能:财政权力授予功能;财政权力规范功能;财政权力监督功能

(4)作用:组织财政收支的法律依据;国民经济顺利发展的保障;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对外经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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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的主体、方式、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规定:

(1)主体:采购人(不包括国有企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该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供应商(责任能力、商业信誉、缴纳税款、相应技术、无重大违法记录)

(2)对象:货物、工程、服务

(3)例外适用:军事采购;利用国际贷款的采购;紧急采购

(4)方式:(略)

(5)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规定: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

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l0%。

?政府采购保证金的运用,为采购人预先单方拟订,属于格式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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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收入的形式:税收、费(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债、利润、罚款没收收入

五、公债法的相关规定:

(1)公债是政府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2)国债的发行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将国家债券转移到最初投资者手中的行为,即债权人认购债券的程序。国债的发行的对象有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国债的发行价格与收益:平价发行、减价发行、溢价发行;其收益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0.5-2.0个百分比。

六、财政收支划分法中分税制的相关规定:

(1)含义: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分税

制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

(2)分税方法:分税,即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一般是按税种或税源将全部税收划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体系,它是分税制的核心问题。分权,即税收的管理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包括税收的立法权、税法的解释权、征管权、调整权及减免权等。分征,即分别建立中央税与地方税各自独立的征收系统,中央政府设置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方政府设置地方税务局,负责地方税的征收。分管,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建立分级预算,分别管理各自的收入。

(3)原则: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配关系;

?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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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4)内容:

?中央收入: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

铁路、银行保险等部门集中交纳的收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发给金融业务营业执照的金融企业所得税,划作中央固定收入;

?地方收入:其它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如所得税(扣除银行、铁路、保险

集中交纳部分)、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划分地方固定收入;

?共享收入:把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共享税,包括增值税、

证券交易税和资源税。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含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证券交易税:中央、地方各50%;资源税,主要考虑体现资源国有,国家要保留分享的要务,目前由于大部分资源税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资源大省都是财政穷省,大部分资源税可以先留给地方,个别税如海洋石油的资源税归中央。

七、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形式:

(1)转移支付是相邻两级政府间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转移。

(2)资金转移:政府将其财政资金的一部分,以补助、拨款或上缴的形式无偿转移给另一个政府。

税收分享:一级政府将其征收的某种税收,按照一定的标准与另一级政府分享。税收分享又分税基分享和分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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