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环境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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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环境及借鉴

作者:侯丽宁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9期

摘 要 我国刑诉法公诉程序当事人和解制度的引入已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大亮点,我国有着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组织基础和思想基础,这点毋庸置疑,所以,我国可以充分利用恢复性司法的各种模式以求得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理念 哲学根基 量刑小组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一、现代恢复性司法运动的哲学根基与我国儒家传统思想有异曲同之处

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核心理论基础是“文明理论”,“社区主义理论”和“道德交流理论”,这三个理论与我国博大精深的儒家思想有诸多相同之处,说明我国公诉程序中全面引入当事人和解这一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做法在我国是有根据的。 (一)“文明理论”与儒家“仁礼”思想。

恢复性司法理论基础之一“文明理论”的产生与多年来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批评有关,即现代刑事司法制度过多的关注对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这种惩罚即使不算野蛮也过于苛刻),却忽视了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利益。最早的文明理论拥护者之一是吉尔伯特·坎特。他认为较明显的解决方法是要“文明”地对待犯罪人,这样的结果比野蛮的“犯罪 与惩罚的游戏”文明的多。甚至可以将同样的方式适用 于那些不能被教化的“少数野蛮人”,虽然监禁仍被保留为对付拒绝遵守法庭秩序的人的最后手段。“文明理论”在其他刑罚改革者的著作中也得到了响应,他们提倡将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修复或复原作为取代传统刑罚形式的积极有效方式。

古语有云: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我国儒家仁礼思想与“文明理论”有相似之处,都主张对罪犯予以教化而不是酷刑,儒家仁礼思想及关于“和”的观念是恢复性司法引入的思想基础。“息讼”“无讼”是我国一直以来追求的目标,重视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与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相契合,响应了当代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二)“社区主义”理论 与儒家“人治”主义及“中庸”思想。

该理论从“文明理论”中将团体概念分离出来加以强调,认为在设计处理犯罪的其他方式时,有必要将社区利益,以及被害人利益融入进去。基于这一视角,被害人—犯罪人调解的问题在于:它只强调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人际关系,却没有考虑到犯罪人对被害人以及对整个社区的社会和道德影响,所以“社区主义”理论强调因地制宜,要考虑到犯罪人对被害人及对整个社区的影响。无疑这又与我国儒家“人治”思想及“中庸”精神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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