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更新时间:2024-07-08 07:00:02 阅读量:1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和依据、备案报告一式5份,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编辑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辑印后一式五份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县

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县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七条 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 ,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县人民政府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机关处理。

原报机关在接到处理决定或者意见的30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

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查。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县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9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vh.html

《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
范文搜索
下载文档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