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激励政策

更新时间:2023-09-14 02:05:01 阅读量: 教学研究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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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各区县品牌激励政策

浦 东 新 区

1、贯彻“走出去”战略,进一步转变新区外贸增长方式,对年度内经核准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商标注册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2、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 80 万元一次性补贴; 3、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补贴。

闵 行 区

1、对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其当年缴纳税收属区地方实得部分(扣除区,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财政扶持)超过 1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

2、对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其当年缴纳税收属区地方实得部分(扣除区、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财政扶持)超过 5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3、同年获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奖励;同年获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奖励。

松 江 区

1、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统一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区政府不再奖励;

2、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由专项资金按照规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3、对获得区级品牌称号的企业,参与由区政府组织的国家、市、区的工业博览会、商品交易会、展示会等重要商务活动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不超过 50%的摊位费补贴, 并通过政府网络、报纸等给予宣传。

青 浦 区

1、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 分别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上海名牌产品”、“上海质量管理奖”和“上海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3、区财政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分别用于品牌的管理和奖励工作。

奉 贤 区

1、对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

2、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奖励; 3、对通过续评保持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每次 续评分别给予 3 万元奖励;对通过续评保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每次续评分别给予 5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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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企业”、“品牌产品”荣誉证书的分别给予 2 万元、 1 万元奖励。

宝 山 区

1、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2、被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3、产品被评为上海市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嘉 定 区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 2、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

金 山 区

1、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2、对新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3、上述品牌经续评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虹 口 区

1、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产品”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2、对再次获得“上海名牌产品”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如之前未享受过上述奖励政策的,也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3、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30 万元。

徐 汇 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多次获得的从第二次奖励起减半;

2、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获得上海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多次获得的从第二次奖励起减半。

静 安 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我区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

2、被首次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长 宁 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 2、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

3、重新认定且还未享受过资助政策的,按首次认定资助标准实施一次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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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陀 区

1、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50 万元;

2、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产品(服务)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20 万元;

3、对有效期满复评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10 万元; 4、对有效期满复评为上海名牌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2 万元。

闸 北 区

1、荣获上海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出口名牌)品牌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对复评获得市级品牌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杨 浦 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多次获得的不另行奖励;

2、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上海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多次获得的不另行奖励;

3、享受杨浦区科技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崇 明 县

1、对获得 “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自主出口品牌”、 “上海市百强企业”、上海市“品牌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2、对获得上海市“品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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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

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

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对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对个别特重大项目,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比例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上限或采取特殊支持方式的,另行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等具体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企业申报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要由企业或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盟承担。

(二)项目单位筹集的资本金或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 (三)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且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已落实,具备实施条件。

(四)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 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1、新能源

2、民用航空制造业 3、先进重大装备 4、生物医药 5、电子信息制造业 6、新能源汽车 7、海洋工程装备

8、新材料 9、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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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9〕9号),市政府设立“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三)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资金来源。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本市的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二)着力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三)公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批等程序,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选择、实施和后评估等环节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机制。

(四)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额度、方式、进度的建议,组织项目的后评估。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部门分工牵头负责有关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申报、推进协调,承担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包括三类: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指围绕国家和本市发展战略要求,可以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以及为重点行业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支撑的公共平台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项目。安排一定额度专项资金支持现有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发挥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以及其它国有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向符合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的项目,实现政府政策导向与创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 第七条上述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原则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要由企业或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盟承担。

(二)项目单位筹集的资本金或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

(三)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且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已落实,具备实施条件。 (四)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

第九条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对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对个别特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上限或采取特殊支持方式的,另行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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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vd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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