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 - 我的总结(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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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证券交易概述

1、 证券交易的3个主要特征: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区别于有价证券的4个特征,另外一个是期限性。)

2、 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一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

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从而有利于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3、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当年,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 4、 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开业。

5、 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一时期,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转让也逐步开展。 6、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7、 2005年4月,我国开始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这是一项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它不仅在于解决历

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

8、 2005年10月,重新修订的《证券法》颁布,并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9、 我国证券市场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而逐步成长起来的。 10、证券交易的3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11、从国际上看,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后,它就一直为许多国家的证券交易活动所借鉴。 12、证券交易种类通常是根据交易对象来划分的。 13、证券交易的对象就是证券买卖的标的物。

14、证券交易种类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有: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 15、债券按照发行主体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

16、现货交易:指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即办理交收手续。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17、远期交易:指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18、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从运作方式上看,它结合了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用。 19、债券回购交易: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20、在债券回购交易中,当债券持有者有短期的资金需求时,就可以将持有的债券作质押或卖出融进资金;反过来,资金供应者

则因在相应的期间内让渡资金使用权而得到一定的利息回报。

21、债券回购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卖给

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以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金额向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重要方式,它还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与纯粹以信用为基础的、没有任何担保的同业拆借相比,债券回购风险要低得多,对信用等级相同的金融机构来说,债券回购率一般低于拆借率。因此,债券回购的交易量要远大于同业拆借。

22、信用交易:指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商信用而进行的交易。

23、信用交易的主要特征:在于经纪商向投资者提供了信用,即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资金或证券有一部分是从经纪商借入的。

24、我国过去是禁止信用交易的。2005年10月重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的规定。随后,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公布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的实施细则。因此,信用交易在我国已可以合法开展。

25、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

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6、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相应分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1)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如柜台交易;(2)委托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 28、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29、一般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以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

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权证、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以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3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3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32、证券交易所的职能:(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33、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的事项有:(1)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2)新闻出版业;(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

文字和资料;(4)为他人提供担保;(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4、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公司制、会员制。

35、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 36、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37、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38、其他交易场所: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包括分散的柜台市场和一些集中性市场。 39、从我国情况来看,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债券集中性交易市场。

40、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办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由此,我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建立起来。

41、在现阶段,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有:境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等。

42、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有:债券现货交易、债券回购。

4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

44、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询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3个交易步骤。

45、2002年6月,商业银行的债券柜台市场开始运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柜台交易面

向全社会各类投资者扩展。

46、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47、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

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48、为防范证券结算风险,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

损失。

49、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5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上海和深圳分别设立了分公司。 51、证券交易程序,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已上市证券所应遵循的规定过程。 52、在电子化交易情况下,证券交易的基本过程包括:开户、委托、成交、结算等几个阶段。 53、开户有2个方面:开立证券账户、开立资金账户。

54、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第一步是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和相应的变动情况。 55、在我国,中国结算公司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开立证券账户。

56、自然人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受

理。

57、对于投资者来说,买卖B股需单独开立账户。

58、资金账户用来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

59、在我国现阶段,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已经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投资者在商业银行有签约存款账户,同时在

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 60、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61、在订单匹配方面,根据各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实践,优先原则主要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按比例分配、数量优先、客

户优先、做市商优先、经纪商优先等原则。(其中,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作为第一优先原则。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62、结算过程分为:清算(资金清算、证券清算)、交收(证券、资金的转移)。

63、对于记名证券而言,完成了清算和交收,还有一个登记过户的环节。完成了登记过户,证券交易过程才告结束。 64、证券交易机制的目标:流动性、稳定性、有效性。

65、证券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生存的条件。从积极意义上看,证券市场流动性为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奠定了基础。 66、证券市场流动性包含2个方面的要求:成交速度、成交价格。 67、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是指证券价格的波动程度。

68、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可以用市场指数的风险度来衡量。由于各种信息是影响证券价格的主要因素,因此,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加

强证券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措施。

69、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包含2个方面的要求:高效率(包括信息效率、运行效率)、低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 70、证券交易机制从交易时间连续特点划分:定期交易系统、连续交易系统。 71、证券交易机制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指令驱动系统、报价驱动系统。

72、在定期交易系统中,成交的时点是不连续的,在某一阶段到达的投资者的委托订单并不马上成交,而是要先存储起来,然后

在某一约定的时刻加以匹配。

73、在连续的交易系统中,并非意味着交易一定的连续的,而是指在营业时间里订单匹配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 74、定期交易系统的特点:(1)批量指令可以提供价格的稳定性;(2)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比较低。 75、连续交易系统的特点:(1)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2)交易过程中可以提供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 76、指令驱动系统是一种竞价市场,也称为“订单驱动市场”。 77、报价驱动系统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或称“做市商市场”。 78、做市商收入的来源是买卖证券的差价。 79、指令驱动系统的特点:(1)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和卖方的力量直接决定;(2)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手是其他投资者。 80、报价驱动系统的特点是:(1)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由做市商决定;(2)投资者买卖证券都以做市商为对手,与其他投资者不

发生直接关系。

81、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

82、普通会员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公司。

83、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84、证券交易所要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其中重要的一环是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

85、证券公司申请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同意接纳的,向该证券公司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86、证券交易所应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87、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1—4名,根据授权代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88、会员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有:(1)办理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席位、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交易权限管理等相关

业务;(2)报送统计月报、年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3)组织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4)组织会员相关业务人员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培训;(5)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改造、测试等;(6)每日浏览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本所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7)及时更新会员专区中的会员总部、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8)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9)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10)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89、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1)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

报表;(2)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资料;(3)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

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90、会员拖欠证券交易所相关费用的,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91、会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交纳为保证证券交易正常进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不能

按时交纳的,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92、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会员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93、证券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证券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94、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1)口头警示;(2)书面警

示;(3)要求整改;(4)约见谈话;(5)专项调查;(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7)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95、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

下列纪律处分措施:(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2)在中国证监会制定媒体上公开谴责;(3)暂停或限制交易;(4)取消交易权限;(5)取消会员资格。

96、证券交易所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可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97、会员受到上述第(3)(4)(5)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98、证券交易所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纪律

处分措施:(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99、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0、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是:(1)依法设立满1年;(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

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101、 特别会员享有的权利有:(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

关服务。 102、 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 103、 传统意义上的交易席位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即取

得了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 104、 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管理制度来看,交易席位代表了会员在证券交易所拥有的权益,是会员享有交易权限的

基础。 105、 交易席位的不同分类:

(1) 根据席位的报盘方式不同,分为:有形席位(场内报盘)、无形席位(场外报盘)。 (2) 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品种不同,分为:普通席位、专用席位。(普通席位又称A股席位,主要是指可从事A种股票、债

券、基金等证券买卖的席位。专用席位主要是指只能从事B股股票买卖的B股席位,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席位,如只能从事债券买卖的债券专用席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向证券公司租用的A股席位等。)

(3) 根据席位使用的业务种类不同,分为:代理席位、自营席位。 106、 取得普通席位的条件:(1)具有会员资格;(2)缴纳席位费。 107、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要取得B股席位,必须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经营许可证;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要取得B股

席位,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108、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从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专门用于卖出证券公司质押股

票的专用席位。 109、 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专用席位。 110、 基金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向证券公司租用的A股席位。 111、 除交易所规定外,会员的席位只能由会员单位自己使用。席位不得退回,但可以转让。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经证券交易所会员部审核批准,方能转让。 112、 交易单元: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

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113、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若要进入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除了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相应

席位外,还要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交易单元式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 114、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1个或1个以上的交易单元。会员从事证券经纪、

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15、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1)一类或多类

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2)大宗交易;(3)协议转让;(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和赎回;(5)融资融券交易;(6)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7)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116、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为交易单元提供下列使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1)申报

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2)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3)获取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新闻公告;(4)配置相应的通信通道等通信资源,接入和访问交易所交易系统;(5)获取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权限。 117、 会员设立的交易单元通过网关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接。会员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

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118、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可将其设立的交易单元提供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使用。 119、 会员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流量费等费用。

第二章 证券经纪业务

1、 证券经纪业务: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2、 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

3、 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对象。 4、 证券经纪商: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5、 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

6、 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7、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其作用体现在: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提供信息服务。 8、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9、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交易的中介,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者,与客户之间不存在从属或依附的关系。 10、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过程:(1)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并请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

和《客户须知》;(2)客户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与其制定存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3)客户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等。

11、我国《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根

据此规定,证券公司已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12、资金账户: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账户,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所指的“客

户证券资金台账”。

1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与以往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模式相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2)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管理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5)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1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从制度上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证券行业风险、维护市场稳定的一种全

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15、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当客户办理了具体的委托

手续,包括客户填写委托单(柜台委托)或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及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则客户和证券经纪商之间就建立了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委托关系。

16、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

17、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而达成的协议。这种委托关系表现为:客户

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8、我国现行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

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2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19、委托买卖是指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中收取佣金的交易行为。委托买卖时证券经纪商的主要业务。 20、委托指令时客户要求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的指示。

21、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证券账号、日期、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有效期、签名、其他内容。 22、品种指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也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 23、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代码。(有些证券品种没有全程和简称,只有一个名称)。通常的做法是填写代码及简

称,这种方法比较方便快捷,且不容易出错。(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代码都为1组6位数的数字)

24、证券买卖数量分为:整数委托、零数委托。一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目前,我国只有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25、

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 交易内容 买入股票、基金、权证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 买入债券 卖出债券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1手或其整数倍 1手或其整数倍 100手或其整数倍 1000手或其整数倍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10张或其整数倍 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10张或其整数倍 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单笔最大申报数量 交易内容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 债券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不超过100万股(份) 不超过1万手 不超过1万手 不超过5万手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不超过100万股(份) 不超过10万张 不超过10万张 26、委托价格分为:市价委托、限价委托。(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可采用市价或限价委托) 27、《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还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会员的限价和市价申报。 28、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1)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

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2)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4)另外,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29、《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同样规定,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

申报:(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3)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6)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30、深圳证券交易所定义:(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3)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6)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7)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一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也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31、我国证券交易所还规定,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1)股票为每股价格。(2)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3)权证

为每份权证价格。(4)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5)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6)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2、对于债券交易报价来说,客户还需要注意债券标价的内涵。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有2种:全价交易、净价交易。 33、全价交易: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34、净价交易: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

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

35、过去,我国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

采用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报价系统和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显示净价价格和应计利息额。

36、根据净价的基本原理,应计利息额的计算公式应为: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公式中各要素的

含义为:(1)应计利息额:零息债券是指发行气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债券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2)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票面利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4)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每百元利息额的精度(小数点后保留8位)计算;交割单所列应计利息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5)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注意书本P41的例子) 37、另外,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也采用净价交易方式。 38、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

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 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人民币。

39、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方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

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

40、根据市场需要,我国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41、委托指令的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2种。(如不在委托单特别注明,均按当日有效处理。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

为当日有效。)

42、客户发出委托指令的形式有: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 43、柜台委托采用:书面形式。

44、非柜台委托采用:电话、传真、函电、自助终端、网上等形式。

45、如果客户的委托指令是直接输入证券经纪商电脑系统并申报进场,而不通过证券经纪商人工环节申报,就可以称为“客户自

助委托”。

46、电话委托,在实际操作中,分为:电话转委托、电话自动委托。 47、委托受理流程:验证、审单、验证资金及证券。

48、验证主要对证券委托买卖的合法性和同一性进行审查。

49、同一性审查指委托人、证件与委托单之间的一致性审查,包括委托人与所提供的证件一致及证件与委托单一致2方面。 50、审单主要是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及一致性。

51、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客户采用自助委托方式,则当其输入相关的账号和正确的密码后,即视同确认了身份。(证券经纪商

的电脑系统还自动检验客户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是否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52、证券营业部将客户委托传送至证券交易所交易撮合主机,称为“申报”或“报盘”。 53、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

54、客户优先是指当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时间上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

55、在我国,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取得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设专门管理人员和专用交易终端从

事自营业务,不得因自营业务影响经纪业务。

56、电话自动委托、自助终端委托和网上委托的身份确认由密码控制。 57、申报方式:有形席位申报、无形席位申报。

82、 T+3日:申购日后的第3个交易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中国结算公司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按规定进行

新股认购款划付,即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再划付给主承销商。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83、 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1)发行公告的刊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

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2)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发行人可以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如作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3)网下股份登记。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中国结算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2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予发行人。

84、 增发新股:是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再次向社会发行股票。增发新股也可以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网上增发新股申购的一

般操作程序与新股网上发行申购基本相同。

85、 分红派息主要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

利、股票股利)

86、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分红派息,主要是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的交易清算系统进行的,投资者领取红股、股

息无需办理其他申领手续,红股、股息由交易清算系统自动派到投资者账上。 87、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分红派息的操作流程: (1)申请材料送交日(T—5日前)。证券发行人在实施权益分派公告日5个交易日前,要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日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公告日3个交易日前审核申报材料并做出答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T—1日前)。证券发行人接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后,应在确定的权益登记日3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信息披露。 (4)公告刊登日(T日)。证券发行人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实施权益分派的公告。 (5)权益登记日(T+3日)。证券发行人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他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6)除息日(T+4日)。 (7)发放日(T+8日)。证券发行人要确保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将发放款项汇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款项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

88、 B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与A股稍有不同,程序如下:(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

日为T—3日前;(3)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4)公告刊登日为T日;(5)最后交易日为T+3日;(6)权益登记日为T+6日;(7)现金红利发放日为T+11日。

89、 未办理指定交易及暂无指定结算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的B股投资者,其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结算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由指定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领取该部分现金红利。 90、 A股具体送股日程安排:(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2)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4)公告刊登日为T日;(5)股权登记日为T+3日。 91、 B股具体送股日程安排:(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2)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4)公告刊登日为T日;(5)最后交易日为T+3日;(6)股权登记日为T+6日。 92、 股东配股缴款的过程既是公司发行新股筹资的过程,也是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的过程。 93、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给予其老股东的一种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证明。 94、 在现阶段,我国A股的配股权证不挂牌交易,不允许转托管。 95、 目前,配股时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实施的。

96、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配股缴款过程中,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97、 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1)在股权登记日(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配股权证数据,即

证券营业部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配股比例给予相应的权证数量。(2)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同放弃。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在配股缴款期内应至少刊登3次《配股提示性公告》。配股缴款时,如投资者在多个证券营业部开户并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应到各个相应的营业部进行配股认购,申报方向为买入。投资者在配股缴款时可以多次申报,可以撤单。如超额申报认购配股,则超额部分不予确认。在每一认购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对配股认购数据进行确认,确认结果通过股份结算信息库返回证券营业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R+1日至R+6日期间停牌。配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3)配股缴款结束后(即R+7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恢复交易。如配股发行成功,结算公司在恢复交易的首日(R+7日)进行除权,并根据配股结果办理资金划拨,将配股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结算备付金账户;如配股发行失败,结算公司在恢复交易的首日(R+7日)不进行除权,并将配股认购本金及利息退还到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98、 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要提前30天刊登公告,在公告中说明是否要进行网络投票。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增发新

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公司还应在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99、 2005年,我国上市公司开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其中流通股股东可以采用网络投票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进行股权分

置改革试点的上市公司,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须包括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交易系统等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以及公司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5个交易日(含股东大会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等内容。 100、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资者通过交易系

统进行投票,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 101、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其操作类似于新股申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资者需申请密码,并要在互联网注册,

然后通过交易系统激活。 102、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要点:

(1) 投票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股票简称,上市公司同时发行A股和B股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为A股和B股分别设置投票代码。

(2) 买卖方向: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均选择买入。

(3) 申报价格:申报价格用来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则申报1元代表决议案一,申报2元代

表决议案二,以此类推。99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可组成议案组。此时可用含2位小数的申报价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2.01代表对议案组2项下的第一个议案,2.02代表队议案组2下的第二个议案,以此类推。2.00代表议案组2下的所有议案。

(4) 申报股数:申报股数用来代表表决意见,申报1股代表同意,申报2股代表反对,申报3股代表弃权。采用累积投票制

的议案,申报股数代表选举选择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选举票数超过1亿票的,应通过现场进行表决。

(5) 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能撤单。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

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6) 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

案的表决申报。

(7) 同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和B股交易系统分别投票。股东仅对股东大

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103、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要点:

(1) 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原证券代码的后四位”,投票简称为“XX股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原证

券简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

(2) 买卖方向:投资者投票要选择买入。

(3) 价格: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一,2.00元代表议案二,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

相对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二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队议案二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二中子议案1,2.02元代表议案二中子议案2,依此类推。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三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4) 数量: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

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5)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104、 中国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互联网,根据从操作流程,投资者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需首先

登录中国结算公司网站注册,然后到证券公司营业部(身份验证机构)办理身份验证。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须遵循“先注册、后激活”的程序。第一步,自行在网上注册,取得系统实时配发的网上用户名和身份确认码,并选择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等身份验证机构;第二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到身份验证机构柜台办理身份验证手续,以激活其网上用户名。只有通过身份验证后,投资者才可参与有关网络服务。系统对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与进行网络投票不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并激活网上用户名后,即可参加今后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流程如下:(1)登录网站www.chinaclear.cn。(2)输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附加码。(3)点击“投票表决”下的“网上行权”。(4)浏览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具体的投票参与方式。(5)进行投票。 105、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其设立后规模是否允许变动,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 106、 一般情况下,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时在场外进行的,即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业务。 107、 2005年7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2005年7月14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由此,我国开放式基金场内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开始实施。 108、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

(1) 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应使用上海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

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 基金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认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栏目揭示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

(4) 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认购费率,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5) 投资者认购申报时采用金额认购方式,以认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买卖方向只能为买。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公司确

定并公告。在最低认购金额的基础上,累加认购申报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单笔申报最高不得超过99 999 900元。

(6) 在同一认购日可进行多次认购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认购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7)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由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简称TA系统)登记

在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内,托管在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所属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

109、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

(1)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内,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申购、赎回时间,

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栏目揭示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暂停期结束后,可以向交易所重新申请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

(2) 申购、赎回时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以申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以赎回份额填报数量申请。“申购”对应

“买入”,“赎回”对应“卖出”。申购、赎回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由于申报价格栏不能空白,故约定始终都填写为“1元”。

(3)

最低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在最低申购金额的基础上,累加申购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 999 900元;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整数份,但最高不能超过99 999 999份。

(4) 同一交易日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和撤销,但申报已被接受理除外。

(5)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购、赎回申报申请直接转发给中国结算公司,并由中国结算公司负责校验。投资者申购(赎回)后

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由中国结算公司予以确认。

110、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

(1) 投资者可将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

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2) 在开放式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转托管,但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基金份额,不能申请转托管。

(3) 对于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其处理流程与一般的股票、债券转指定同样办理。 (4) T日办理申请、T+1日反馈结果、T+2日投资者可查询。

(5) 投资者申请将基金份额转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的,可于T日在场外转出方的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提出基金

份额转托管申请。

111、 2004年,我国对开放式基金的运行进行创新,允许开放式基金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这种开放式基金就称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112、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是在原有的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 113、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主要特点:

(1) 基金的发售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行,交易所采用上网发行方式,基金管理人及其代

销机构沿用原有的柜台销售方式;

(2)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交易

所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以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通过证券营

业部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者赎回,卖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电子撮合价成交,赎回则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成交;

(4) 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份额在场内与场外之间托管场所的变更。 114、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发售:

(1)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中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证券营业部申报认购的时间为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持深圳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必须按照份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交易所

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的,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元为单位。

(4) 在基金募集期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市开放式基金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

(5)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沿用新股上网定价模式,但无配号及中签环节。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各会员营业网点报盘认购上市

开放式基金,所有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可以进行多次认购,每笔认购量必须为1000或其整数倍,且最大不能超过99 999 000份基金单位。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

(6)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取得(以及日后交易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记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认购取得(以及日后申购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

115、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开放与上市: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后,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基金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2)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日须为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四

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116、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购与赎回:

(1)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

(2) 上市开放式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

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3)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场内赎回未固定赎回费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4)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申购费率,以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具体例题见书本P126页)。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赎回费率,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5) 申购、赎回流程:见书本P127

(6) 投资者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

业部;深圳证券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赎回。如果投资者是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申报赎回,但不可卖出。

117、外扣法是针对认购金额,即投资总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公式如下(单个基金的具体收费方

式及费率标准以其《发售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单位面值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相关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前还有内扣法,现在没有了,规定要用外扣法了。 自07年6月中旬以来,各基金公司相继公告修改旗下基金申购费用,申购份额计算方法统一采用“外扣法”。

07年3月,证监会基金部发出《关于统一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认(申)购费用及认(申)购份额计算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通知下发之日起在三个月内调整完毕。

据了解,国外基金业一般在计算基金认购或申购金额时,有外扣法和内扣法两种方式。虽然采用外扣法影响的单位金额不大,但在同等金额条件下,投资者每次购得的基金份额将有所上升,可以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118、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交易:

(1) 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容有: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

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2) 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上市开放式基金。 (3) 在日常交易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A股、债券等上市证券合并办理资金清算与交收。 (4) 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

(5) 为方便投资者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净值,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市

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119、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转托管:

(1)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转托管业务包括2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

(2) 投资者拟将托管在某证券营业部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营业部,可通过系统内转托管办理。

(3) 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TA系统(基金份额由证券营业部转托管到代销机构、基金管理

人),或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由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托管到证券营业部),应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

(4)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120、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

(1) 投资者办理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在中国结算公司

开立的证券账户。

(2) ETF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2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组合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证券

交易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无足额组合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申报的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

(3) 投资者有2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一是进行申购和赎回;二是直接从事买卖交易。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

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者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ETF申购、赎回操作的投资者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投资者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ETF须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申购、赎回深圳证券交易所ETF须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4) 申购时投资者通过一级交易商,申请以一揽子股票和少量现金换取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赎回时投资者通过一级交易商

申请以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换取一揽子股票和少量现金。

(5) 申购、赎回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

(6)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

份额。

(7) 投资者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之前,需与具有代办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称“一级

交易商”,深圳证券交易所称“代办证券公司”)签订相应的《风险揭示书》。

(8) 投资者想申购ETF可以先按照清单买入一揽子股票,这个过程可以通过一级交易商提供的组合交易系统一笔委托实现。 (9) 投资者从事基金份额的买卖交易,适用证券交易所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涨跌幅等规定。 (10) 另外,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11) 另外,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12) 另外,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13) 另外,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14) 在ETF信息传递和披露方面,为保证申购、赎回和买卖的正常进行,要求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ETF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当日发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

121、 权证的交易:

(1) 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

(2) 投资者应使用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A股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 (3) 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4) 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5)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6)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

价格-标的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

证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例题参考书本P132)

(7)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保荐机构计算;无保荐机构的,由发行人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提交证券交易所。 (8) 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9) 在权证交易中,禁止的事项有: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

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任何人直接操纵权证价格;禁止任何人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价格影响其对应权证价格;禁止任何人通过操纵权证价格影响其对应的标的证券价格。

(10) 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11)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

(12) 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122、 权证的行权:

(1)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

(2)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3)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

卖出。

(4)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

金。其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也就是说,可自动行权,持有人无须申报指令。

(5)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以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

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标的证券,并获得以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证券经纪商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权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也就是说,投资者可选择自行申报行权,或于权证到期前委托证券经纪商代为办理行权。

(6) 权证行权时,标的股票过户费为股票过户面额的0.05%。 123、 可转换债券转股:

(1) 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通

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

(2) 可转债“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所设置“债转股”申报代码和简称。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

为100元,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

(3) 可转债“债转股”需要规定一个转换期。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而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在转换期中,可转债的交易照常进行。

(4) 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发行公司的股票。每次申请转股的可转债面值数额必须

是1手(1000元面额)或1手的整数倍,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申报,不得撤单。

(5) 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即“债转股”的有效申报数量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持有数为限。

也就是当日“债转股”按账户合并后的申请手数与可转债交易过户后的持有手数比较,取较小的一个数量为当日“债转股”有效申报手数。

(6) 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股)的计算公式为: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转债手数*1000/当次初始转股价格。初始

转股价格可因公司送红股、增发新股、配股或降低转股价格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公司应予以公告。若出现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余额时,在T+1日交收时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以现金兑付。

(7) 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当日(T日)转换的公司股票可在T+1日卖出。非交易过户的可转债在过户的下一

个交易日方可进行转股申报。

(8) 当可转债出现赎回、回售等情况时,按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的有关条款办理。(例题见书本P134) 124、 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1)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2)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因此,从基本特征看,这种股份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3)在这项业务中,提供股份转让业务的证券公司是主办券商。

(4)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5)现阶段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的股票,主要分2大类:一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的公司和退市公司;二是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挂牌公司。 125、 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范围:

(1) 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证券公司须是获取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主办券商。 (2) 主办券商业务可以分为:主办业务、代办业务。

(3) 主办业务范围:A、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

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前,主办券商应完成初次辅导。B、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包括向协议提交推荐文件,办理所推荐公司股权确认,确定及调整所推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等。C、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D、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E、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协会备案,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协会。F、根据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G、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4) 代办业务范围:A、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B、受托管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确认事宜。C、向投资者提

示股份转让风险,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D、根据协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E、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26、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 具备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2)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运营1年以上。 (3) 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4) 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5) 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 最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 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8) 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2名有资格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9) 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10) 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11) 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12) 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13)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7、 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1) 股份转让公司应当而且只能委托1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2) 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3) 股份有限公司在终止上市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试点办法》确定一家代办机构,为公司提供终止上市后股份转让代办服务。

(4)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做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时,未依法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 (5) 对于《关于做好股份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指导意见》施行后15个工作日内未

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

(6) 临时代办机构应自被指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开始为退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的转让提供代办服务。 (7) 退市公司要终止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的,应当由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128、 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原则:

(1) 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后方可进行股份转让。这些工作由股份转让公司负责办理。 (2) 股份转让公司已确认的、可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份应当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且托管后方可开始转让。

(3)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投资者

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主(代)办公司的股份。

(4) 股份转让的转让日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

(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转让方式:A、规范旅行信息披露义务;B、股

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C、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D、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3次的转让方式,为每周一、周三、周五。

(6) 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的退市公司,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

公司,其股份实行每周五转让1次的方式。

(7) 退市公司如与主办券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且披露经审计的最近年度财务报告,其股份可调整为每周转让3次的方式。 (8) 股份转让的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9:30—11:30;13:00—15:00,之后进行集合竞价配对成交。

(9) 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股。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1手的整数倍。不足1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

报卖出。

(10) 股份转让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

(11) 证券公司在代办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12) 转让撮合时,以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其确定原则依次是:A、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B、如果

有2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C、如果有2个以上的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13) 证券公司营业部必须在营业场所发布股份转让的价格信息。

(14) 股份转让公司也应按照规定在营业场所进行信息披露。股份每周转让5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

份每周转让3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15) 投资者在转让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交收手续,并核对账户资金余额和股份余额情况。 (16) 投资者委托股份转让和非转让过户(挂失除外),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手续费。 129、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1)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这一举措拓宽了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

(2)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是利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现有的技术系统和市场网络,为投资者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报价服务。

130、 “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票交易有所不同:

(1) 挂牌公司属性不同: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属于公开发行股份未

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市场的上市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股份,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上市的公司。试点报价转让股份的挂牌公司则是中关村科技园区未公开发行股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 转让方式不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采用每个转让日集合竞价转让一次的转让方式,交易所市场采用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

2种转让方式都属于集中交易方式。股份报价转让时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报价,依据报价寻找买卖对手方,达成协议后,

再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股份的成交确认和过户。股份报价转让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务。

(3) 信息披露标准不同:交易所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遵循《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

信息披露基本参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股份报价转让的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标准要低于上市公司的标准。

(4) 结算方式不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方式和资金存管方式相同,采用多变净额结算,通过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和代理证券公司完成股份和资金的交收。股份报价转让采用逐笔金额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的,买方须保证资金账户中存有足额的资金,卖方须保证股份账户中有足额的可转让股份,方可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成交确认申请。

131、 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的规定,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主要体现在业务资格及推荐挂牌、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终止挂牌等几个方面。

(1) 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必须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券公司申请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应

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申请书等规定的文件材料。

(2) 推荐挂牌:园区公司申请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须委托一家报价券商作为其主办报价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

会推荐挂牌。园区公司应在股份挂牌报价转让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主办报价券商处。

(3) 股份报价转让:一般规定,投资者转让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报价券商办理。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

份的报价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报价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4) 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每周五。每个报价日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9:30—11:30、13:00—15:

00.

(5) 投资者委托报价券商办理股份报价转让,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主办报价券商不得买卖所推荐挂牌公司的股份。 (6) 开户:报价券商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为投资者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简称股份账

户)。

(7) 委托:投资者参与股份报价转让,应与报价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签订协议前,报价券商应要求投资者阅读并签

署《风险揭示书》。

(8) 投资者委托分为:报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成交确认委托一经报

价系统确认成交的,不得撤销或变更。

(9)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股份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

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10) 报价:报价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主办券商收到卖出股份的委托后,

验证其证券账户,如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

(11) 成交确认: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应各自委托报价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如果卖方的股份余额不足或买方的资金余

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股份账户和结算账户的余额以成交确认申报前一报价日日终余额为准。

(12) 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资金交收不成功的,不予过户。完成过户后,T+1日股份和资金到账。

(13) 信息披露和终止挂牌: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股份挂牌报价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挂

牌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14)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报价券商应终止其股份挂牌报价:A、进入破产清算程序;B、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

开发行股票申请;C、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申请终止股份挂牌报价;D、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可称其为介

绍经纪商(IB)。

133、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134、 所谓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

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135、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

(1) 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 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 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

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 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 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 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136、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1)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4) 证券公司禁止行为: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

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137、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介绍业务的范围;

(2) 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 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 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 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 违约责任;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38、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

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139、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1) 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 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 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 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 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1、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规定,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 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 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3) 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 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 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

证券,则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15:00—15:30,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4、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成交申报。

5、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将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

高价格卖出;申报方数量不明确的,将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6、 有涨跌幅限制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

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7、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

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8、 大宗交易部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9、 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推出了“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该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

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可直接参与专场业务的投资者(大宗交易系统实行准入制度)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结算公司完成结算的业务。(以上1—9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的介绍) 10、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为提高大宗交易市场效率,丰富交易服务手段,自2009年1月12日起,启用综合

协议交易平台,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统。协议平台是指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1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1)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2) 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4)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1) 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 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3) 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 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100元人民币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 债券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 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 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 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13、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议平台交易用户(简称“交易用户”)。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经交易所批准也可以申

请成为交易用户。

14、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申报当日有效。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

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申报。

15、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类型包括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成交申报、其他申报。 16、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17、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申请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交易主机按时间优先顺序配对成交。定价

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平台不同业务模块适用的最低标准。 18、双边报价分为:双边意向申报、双边定价申报。双边意向申报等同于2条买卖方向相反的意向申报;双边定价申报等同于2

条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

19、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指令在协议平台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20、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为:

(1) (2)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15:30。

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

21、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确认。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交易方

可成立:

(1)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

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2) 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4)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22、交易平台信息发布:

(1)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

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2) 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信息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发布。 (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信息,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发布。

23、证券的回转交易: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24、根据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入但未交收

的债券和权证;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25、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

26、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从2003年5月8日起施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

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27、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1)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2)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

为5%。

28、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 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3)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

月。

(4) 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5) 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6) 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

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

(7) 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8)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29、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2)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3) 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4) 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5)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6)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0、当上市公司消除退市风险的情形后,证券交易所可撤销其退市风险警示;否则,公司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31、其他特别处理措施,包括:(1)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2)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32、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33、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2)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公司因2年连续亏损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后亏损情形消除,于是按规定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获准,但其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行,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 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回

复正常。

(5) 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6)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7) 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8)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34、当上市公司消除属于其他特别处理的情形后,证券交易所可撤销对其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35、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 最近1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情形严重的。

(3)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

(主营业务未担保的公司除外)。

(4)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的50%以上。

(5) 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 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7) 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36、(中小企业板)在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37、公司出现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撤销退

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前1个交易日做出公告。 38、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1) 因上述第1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然为负;

(2) 因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

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 因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公司除外)仍超过1亿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4) 因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 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 因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39、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 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股东权益为正; (2) 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该情形已消除;

(3) 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

外)不超过5 000万元或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下;

(4) 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

供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5) 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暂停上市的,在其后l2个月内没有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0、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1) 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为负的;

(2) 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 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

外)超过5 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4) 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

供的资金未全部归还;

(5) 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其后l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 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6项所述情形殷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90个交易日内,没有出现过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每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面值;

(7) 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7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其后1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

股;

(8) 因暂停上市第1、2、3、4项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经审计的首个中期报告。

41、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

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42、在收盘价的确定方面,上海和深证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

(1)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

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也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43、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1)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

以摘牌。

(2)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做出公告后复牌。证券交易所还

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3)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

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5)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证券交易所要予以公告。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也要进行例行停牌。

44、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

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

4、 证券交易从结算的时间安排来看,可以分为滚动交收、会计日交收。

5、 滚动交收:要求某一交易日成交的所有交易有计划地安排距成交日相同营业日天数的某一营业日进行交收。例如,在T+3滚

动交收中,要求T日成交的证券交易的交收在成交日之后的第三个营业日(T+3)完成。 6、 会计日交收:即在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交易集中在一个特定日期进行交收。

7、 滚动交收目前已被各国(地区)证券市场广泛采用。从现实情况来看,各市场采用的滚动交收周期时间长短不一,美国证券

市场采取T+3,我国香港市场采取T+2。

8、 我国内地市场目前存在2种滚动交收周期,即T+1与T+3。T+1滚动交收目前适用于我国内地市场的A股、基金、债券、回

购交易等;T+3滚动交收适用于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

9、 一般情况下,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需采取净额清算方式。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指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

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10、 净额清算又分为:双边净额清算、多边净额清算。

(1) 双边净额清算:指将结算参与人相对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的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额加以轧抵,得出该结算参与人相

对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的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净额。

(2) 多边净额清算:指将结算参与人所有达成交易的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予以冲抵轧差,计算出该结算参与人相对于所有

交收对手方累计的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的净额。

(3) 将结算参与人对应的所有双边净额清算结果加以累计,可以得出该结算参与人的多边净额结算结果;在引入共同对手方

的情况下,计算该结算参与人相对于共同对手方的双边净额清算结果页相当于实现了多边净额清算。

11、 目前,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大多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方式。

12、 净额清算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简化操作手续,减少资金在交收环节的占用。

13、 应该注意的是,在实行滚动交收的情况下,清算价款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同

清算期发生的价款不能合并计算;清算证券时,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同种的证券才能合并计算。

14、 共同对手方制度:为保证多边净额清算结果的法律效力,一般需要引入共同对手方的制度安排。共同对手方(CCP)是指在

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也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一方先行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15、 对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多边净额清算的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公司)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

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 16、 货银对付(DVP):又称款券两清。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

付时给付资金。通俗的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17、 目前,货银对付已经成为各国(地区)证券市场普遍遵循的原则。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已经在权证、ETF等一些创新品种上实

行了货银对付制度,但A股、基金、债券等老品种的货银对付制度还在推行当中。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以及2006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已经要求在实行净额结算的品种中贯彻货银对付原则。

18、 分级结算原则: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

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实行分级结算,意味着对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达成的证券交易,证券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的交收责任。(实行分级结算是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分级结算是普遍的做法)。

19、 证券公司参与结算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取得资格后,证券公司需要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

结算账户。

20、 结算备付金:指资金交收账户中存放的用于资金交收的资金,因此资金交收账户也称为结算备付金账户。

21、 资金交收账户的计息:中国结算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结

算备付金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应急利息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入本金。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的,中国结算公司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算。

交易(数字类)

1986.08沈阳开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新中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标志) 1988.04起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

1992年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交易所会员受理在受理之后20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同意决定 每月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表及风险控制指表监管表 深圳1个标准流速为15笔/秒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最多开产10个证券帐户 证券自营开产多帐户每500万注册资本开一个 证券发行人在发行结束2个交易日向登记公司申请发行登记 1998.04.01上交所开始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申报最小变动单位:上交所 基金,权证为0.001 深交所 基金为0.001

B股为 0.001美元 B股 0.01港元

** 债券质押回购0.005 , A股,债券,买断回购0.01 A股,债券,质押回购0.01

上交所申报时间:9:15~9:25, 9:30~11:30, 13:00~15:00 (9:20~9:25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不能撤单) 深交所申报时间:9:15~11:30, 13:00~15:00 (9:20~9:25, 14:57~15:00 不能撤单集合竞价阶段)9:25~9:30只申报

中小企业板连续竞价时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没有成交的连续竞价开时是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上交所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时,集合竞价阶段申报要求:A)股票不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 B)基金,债券申报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50%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 [债券回购无限制]

连续竞价阶段申报要求:A)申报价格不高于实时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不低于实时最高买入价格的90% 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最低申报价格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平均数的70% 深交所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时,股票首日集合竞价为发行价的900% ,( 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债券首日集合竞价为发行价的上下30%, ( 同上一样,都是10% ) 质押回购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为最近成交价的100%

证券公司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不足5元按5元收,B股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还1美元或5港元收 2008.04.24,交易印花税由3‰下调为1‰

大宗交易时间:上交所为9:30~11:30 13:00~15:30 深交所为9:15~11:30 13:00~15:30

股票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中小板退市警示的情形:A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对外提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

B为关联方提供资金超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50%以上 C24个月内再次受到公开谴责 D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面值

E 连续120个交易日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上交所收盘价,深圳集合竞价无法产生收盘价的以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交易席位超过10%无法申报或者行情中断的营业部超过10%以上的异常情况实行临时停市 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于2007.07.25开始试行,(交易时间为9:30~11:30, 13:00~14:00),每笔买卖报价数量为5000手的整数倍

固定收益平台实行净价申报,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涨跌幅为10% ,1手为1000元面值

公布卖买最大5家营业部的条件:A收盘价偏离值达±7%的前3只股票(基金) B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 C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

异常波动情形:A连续3个交易日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20%的 B ST,*ST连续3个交易日涨跌幅偏离值达±15% C连续3个交易日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换手率比值达到30倍且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换手率达20%

QFII境 内 证券投资制度启动于2002年年底 OFII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10%,所有QFII持有一家总数不超过20% 分红派息公告时间为股权登记日3个工作日前 R+1日红股到帐 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5天。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在R+1~R+6日停牌

如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提前30天公告 基金认购申报最小为100,单笔最大不超过99999900元 。但单笔赎回份额不超过99999999份

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行权 以现金方式结算行权的以前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平均数来计算 行权时过户费为面额的0.05%

代办股份转让的证券公司应具备年度净资产不低于8亿,净资本不低于5亿 报价转让的每笔委托数量应在3万股以上,股份和资金T+1到帐

IB业务的资格条件:1)前6个月风险指标合规 2)资金第三方存管 3)控股期货公司或者同时被控股 4)公司总部5名,营业部2名具有期货

从业资格人员 5)已建立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制度 6技术系统达标

证券自营最低注册资本1亿,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 自营股票规模<净资本的100% 自营证券规模(按成本价计)<净资本200 %

自营持有一种非债券证券成本<5%该证券市值 一种非债券的成本<净资本的30% 证券自营相关原始凭证保存20年 每半年,一年后的30日报证监会证券自营的情况

资产管理业务要求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的从业经历人员不少于5人

集合资产管理要求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的净资本不少于5亿元 定向资产管理,单个客户不低于100万元 ,限定性集合单个客户不低于5万,非限定性不低于10万 集合资产计划批准后6个月内启动推广,60个工作日完成设产工作开始投资运作

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模的5%且不超2亿,参与多个计划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 资产管理客户资产投资一个股票不超该证券的10%,一个集合计划投资于一个公司不得超过该计划的10%

资产计划投于关联公司不得超计划的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上交所提供上月资产净值,4个月报年度审计

融资融券试点的条件:A经纪业务满3年的创新类证券公司 B高管2年内没有违法和处C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合规定6个月净资本在12亿

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书面意见

标的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交易所上市满3个月 融资买入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者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

或流通市值不少于8亿元 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与指数的偏离值不超4%,

波动幅度不超500% (基准指数指上海综合指数,深圳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的折算率:上证180成份股和深圳100成份股折算率不超过70%,其他股票不超过65% 开放式基金折算率不超过90% 国债不超过95% ,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不超过80%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30%,追加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维持担保比例超300%后可提现,但提现后担保比例不低于300%

对单一客户融资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市值不超过该股票的20% 上交所1993.12 深交所1994.10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的质押式回购交易 上交所2002.12.30 深交所2003.01.03分别推出了企业债的回购交易

上交所新质押式(买断式)国债回购分为: 1 2 3 4 7 14 28 91 182(9种) 上交所质押式企业债品种有:1 3 7 (3种)

深交所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1 2 3 4 7 14 28 63 91 182 273(11种) 深交所质押式企业债品种:1 2 3 7 (4种)

2002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1天,最长1年(最小交易数额为债券面额10万,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 银行间1997年6月5日老的回购期限:7天 14天 21天1个月 2个月 3个月 4个月七种

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季结一次,结息日为第三个月的20日 资金交收透支结算公司按透支金额的120%暂扣托管证券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交收时点为R+1日(R为到期日)14:00 权证交收上海市场是T日日终,深圳为T+1日日终

交易[总结]

证券交易特征:收益性 风险性 流动性 证券交易 公开原则的核心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证券交易的对象是委托合同中的标的物(股票交易 债券交易 基金交易 其他衍生工具交易)

证券交易的方式:现货交易 远期交易 期货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属于短期融资归属于货币市场) 信用交易

证券交易市场的作用:1提供充分交易的条件 2提供充分的价格竞争发现合理的价格 3 实施公开,公正及时的信息披露 4提供便捷的交易和服务

场外市场的交易活动呈现非集中性,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政府债,金融债和央行债)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 自主报价:分为公开报价(单边,双边)和对话报价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成交的优先原则主要有:价格,时间,比例分配,数量,客户,做市商,经纪商优先原则

证券交易机制的目标:流动性(速度 价格) 稳定性(重要措施提高市场透明度) 有效性(高效率 低成本)

定期交易系统特点:A价格稳定 B 成本想对较低 指令驱动系统是一种竞价市场 也叫订单驱动市场

连续交易系统特点:A交易的即时性 B 交易过程中提供更多的信息 报价驱动系统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也叫做市商市场

证券交易所会员由交易所理事会批准 存在问题的会员采取的措施:口头 书面 整改 谈话 调查 暂停业务 提请证监会处理

普通席位(A股席位)买卖 A股,债券,基金 专用席位(B股席位 债券专用席位 质押席位 剩余卖出席位 基金租用席位) 深交所:A股席位(普通席位 投资基金专用 网上委托专用) B股席位(会员B股 境外B股) 特别席位(国债 基金 股票质押 代办股份转让)

境内经营机构要取得B股席位须外管局的许可证 境外经营机构要取得B股席位须证监会的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交易席位转让要会员部审核批准,方能转让 上交所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

证券经纪业务分柜台代理和交易所代理二种 证券经纪商的作用:A充当买卖媒介 B提供咨询 C提高了证券市场的充动性和效率

《风险提示书》提示的风险有: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委托人的权利:1选择经纪商 2要求经纪商忠诚办理受托业务 3对自己的股票有持有权和处置权 4交易过程的知情权 5寻求司法保护权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2经纪商的中介性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证券帐户开户代理机构:证券公司 商业银行 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证券投资基金帐户可以买卖上市国债 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开户,需提供证监会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许可证和《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分为:股份登记 基金登记 债券登记 按性质划分: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退出登记 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可以转托管,不同证券公司席位间当日买入不可以转托管 委托指令内容:账户号码 证券代码 买卖方向 委托数量 委托价格

市价委托优点:1没有价格上的限制 2指令执行较容易 3成交迅速成交率高

全价交易指 买 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上交所公司债现货交易采用净价交易

净价交易指 买卖买卖债券时以不含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深交所公司债券现货交易仍采用全价交易 非柜台委托:电话委托 传真委托 函电委托 自助终端委托 网上委托

集合竞价有二个以上符合要求的条件,深交所以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成交 ,上交所以二个价位的中间价成交 我国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固定平台交易商中 “一级交易商”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的交易商。(做市商)双边报价中断时间不超过60分钟,收益率差小于10

个基点单笔不得低于5000手

营业部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防范挪用客户结算资金 非法融入融出资金 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结算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法律风险 管理风险(防范:1严格操作规程2提高员工素质 3严格内部管理 4提高差错的处理效率) 技术风险

网上发行的优点:经济性 高效性 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上定价市值配售属于网上定价发行模式

新股申购过程:T+0投资者申购 T+1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承销商需做回拨要在验资当日通知交易所) T+2摇号抽签,中签处理 T+3资金解冻

上海A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T-5 向结算公司提交申请材料 T-3结算公司做出答复 T-1申请信息披露 T日发布分派公告 T+3权益登记

T+4除息日 T+8红利放发日

我国A股的配股权证不挂牌交易,不允许转托管 配股缴款是向场内申报卖出配股权证(实质是买入股票) 配股不收佣金,过户费,印花税

深交所认购基金以基金份额为单位申报

ETF基金当日申购的可以卖出但不可赎回 当日买入的证券当日可以用于申购 当日买入的可以赎回不可以卖出 当日赎回的证券当是可以卖出但不可以申购

权证发行人不可以买卖自己的权证 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可以卖出 现金方式行权是自动行权,持有人无需申报指令

代办股份转让时委托指令是以集合竞价方式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主(代)办的股份

代办股份转让采用多边净额清算(交易所也采用这种) 非上市股份报价转让采用诼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结算 柜台自营买卖的特点:交易量小,交易手续简单,费是少 自营业务的风险:法律风险 市场风险 经营风险 自营业务的特点:决策的自主性(行为,方式,品种) 交易的风险性 收益的不稳定性

自营三级体制:董事会(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最高管理机构)――自营业务部(执行机构) 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1建立防火墙制度 2自营帐户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 3决策和操作档案管理 4独产的实时监控 5风险监控报告机制

6风险监控的纠正和处理 7业绩考核和激历制度 8全面稽查 9自营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2)健全内控,规范运作 3)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义务:1承担风险 2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4不得转让集合资产 5支付管理费,托管费

集合资产的风险:法律风险 市场风险 经营风险 管理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基本原则:1守法 2证监会批准3 融资融券要使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资金4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5健全的业务隔离制度 6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融资融券客户的选择标准:A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半年以上)B 账记状态C 信誉状态 D资产状况 E投资风格F关联关系 融资买入后可以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 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 客户融资买的证券权益归客户,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权益归证券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客户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规模和集中度风险 管理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

沪深交易所证券回购的品种主要是国债和企业债 同业拆借中心的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融资券和特种金融券 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品种:政府债,中央银行债和金融债券等记帐式债券

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应大于融入资金量 收益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对于以券融资方是其固定融资成本,对于以资融券方是固定收益 标准券是一种虚拟的回购综合债券,是不分品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品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是交易双方协定。回购最长为365天 买断式回购应按照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全国银行间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 ,全价结算。最长不超过91天 上交所国债买断式回购按“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

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 证券交易从结算时间来分:滚动交收 会计日交收(集中在一特定日进行交收) 净额清算的优点:简化手续 提高效率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先回购,后其它品种”的交收违约顺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v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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