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安全生产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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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有关知识

一、领导干部首先要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深入学习贯彻**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一)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要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绝不要带血的GDP。城镇发展规划以及开发区、工业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都要遵循“安全第一”方针。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二)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政府要抓,党委也要抓。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没有安全发展就不能实现科学发展。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四)加快安全监管方面改革创新。要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加快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暗查暗访,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五)全面构建长效机制。安全生产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常、长”二字,经常、长期抓下去。要做到警钟长鸣,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做到防患于未然。

(六)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领导干部不要幻想当太平官,要居安思危,临事而惧,有睡不着觉、半夜惊醒的压力。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勇于负责,不可有丝毫懈怠、半点疏忽。

二、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资料

(一)红线意识:2013年6月6日,****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指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二)底线思维:面对安全生产的困难和风险,要敢于面对、敢于担当、知难而上,主动思索研究,探索破解之法,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做最坏的打算,谋最好的结局。

(三)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六)五落实五到位:2015年3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规定:

(1)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2)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3)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4)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5)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6)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七)三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新安全法明确规定)。

(八)三同时: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常说的“三同时”,还包括环境保护“三同时”和职业健康“三同时”。

(九)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原则是: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科学管理,务实高效。

(十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3)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人员;

(4)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十二)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分为哪几个等级?

(1)一般事故

(2)较大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

(十三)安全生产领域“三违”指什么?

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十四)安全生产 “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十五)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事故等级的处罚额度。

一般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大事故,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是什么?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

(3)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十七)我局安全文化理念是什么?

珍爱生命和健康,不让员工流血、流泪的理念;重视安全就是对企业效益负责的理念;对环境负责就是对社会负责的理念;树立安全服务理念;没有伤害,没有隐患,没有事故的目标理念;事故可控的理念;事故教训的反思理念。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一)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由****于2014年签署第十三号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 知情、建议权

(2) 批评、检举、控告权

(3) 合法拒绝权

(4) 遇险停、撤权

(5) 保(险)外索赔权

(三)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四)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四、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 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返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予以追究,决不应姑息迁就,不了了之。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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