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工程师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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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专业技术培训》

第一章国内有关法规

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3月11日以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是压力容器的最高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的目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锅炉的定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范围:

1、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2、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的定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范围: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2、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的定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记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条例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2号令公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1月1日施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划分为A、B、C、D 4个制造许可级别。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器技术规程》确

定。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颁发部门

D级压力容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uv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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