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孔祥丽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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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6.09.12

【案件字号】(2016)冀08民终3108、31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冉雪芳张喜艳于一

【审理法官】冉雪芳张喜艳于一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姜广平河北承德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广平河北承德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xxx与xxx劳动争议纠纷案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8民终3108、3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xxx。

法定代表人:勾金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家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平,河北承德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上诉人xxx(以下简称顺达矿业)因与被上诉人xxx劳动争议纠纷二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5民初1739、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顺达矿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家铭、被上诉人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2401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015年10月底上诉人通知职工11月1日将开工复产,但被上诉人接到通知后未按要求返岗,从2015年11月1日起处于连续旷工状态。被上诉人经上诉人再次通知后仍拒绝返厂也未提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被上诉人在领取生活费期间已经提起仲裁。被上诉人旷工连续超过三天,上诉人有权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首先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部门不处理的,劳动者应当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后,劳动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劳动者的相应申请。一审法院及劳动仲裁机构均在被上诉人未提供以上相应证据的情况下裁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xxx辩称,被上诉人不存在连续旷工的事实,当时劳动者陆续放假,并没有接到上诉人要求返厂复工的通知,不存在接到通知不上班的事实。上诉人未按时足额发放被上诉人工资,被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2 / 3

人应先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权利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提起仲裁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顺达矿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连续旷工,原告有权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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