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单证实训材料1及答案 L

更新时间:2023-10-04 19:0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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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材料1 L/C

分析以下案例,并写出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办法。

1.广州某贸易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了一份5万立方米花岗岩砌石的销售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分10次发运,香港公司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该合同项下第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该信用证规定“货物须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以信用证修改书的方式发出”。我方公司收到来证后,即把合同中要求预付的质量保证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港方公司的代表。装船前,港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 “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我方公司无法发货收汇,损失惨重。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变成废纸。

原因:因为信用证规定\装运通知\由开证行签发和以修改形式进行,使该信用证的主动权落在开证申请人手中。事实是,装船前,签约人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发出\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质保金白白丧失,损失惨重。

分析:本案例中的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是一种信用证陷阱条款。该条款将货物能否装运的权利放到了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上,结果是买方代表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使出口商无法装运出口。此外,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这种做法十分危险。

做法:是采用银行保函方式。

2..中方某公司与意大利商人在2006年10月份按照CIF条件订了一份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意大利商人于当年12月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完全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在备货期间又受到意大利商人通过银行传递过来的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照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在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议付货款。议付行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开证行有拒付的理由:因为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没有对修改提出异议,开证行即可认为受益人对修改默认同意。

做法:在买方开来信用证修改书时就应及时给已回复,因为此条款的修改可以视为是实质性的改变。

3..我国某公司出口153型全棉劳动手套5000打,客户开来信用证中注明商品名称是 “153型全棉劳动手套”,我方公司发运货物后持单到银行议付,银行发现发票上写的是“153型全棉劳动手套”,而提单与保险单上仅写为“劳动手套”,单单不一致为由拒绝付款。经与客户联系,客户也不愿意接受单据,最后只能降价15%以托收方式收回货款。

分析:商业发票必须与信用证保持一致,而该案例中发票是与信用证保持一致,而其他的单据对货物的描述可以使用统称,但不得以信用证相抵触,而该案例中并没有与信用证相抵触,所以不构成单单不一致,因此不应降价。

4..有一份CIF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得迟于2007年6月5日,信用证有效期为6月30日,受益人于6月28日向议付行提交签发日期为6月5日的提单,遭到议付行的拒付。

分析:议付行有拒付的权利——因为在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的情况下,受益

人必须在提单日后21天内交单。而货物于6月5号装船,那么受益人必须在6月26日之前做交单议付。而受益人却是于6月28日才向银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议付,因此,超过了提单日后21天。根据惯例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提单日后21天的“陈旧单据”,所以,议付行对于受益人6月28日的交单予以拒付合理。

做法:受益人应在6月26日之前做交单议付。

5..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进行货款的支付,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卖方得知买方出现财务危机已经无法从银行开出信用证,卖方是否有权拒绝交货?

分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构成开证行和受益人(卖方)之间的单据买卖,且开证行是信用证的付款人,即与开证申请人是否出现财务危机没有关系,即使开证申请人倒闭,只要受益人交单相符,开证行也会承担对受益人付款。

做法:在交易过程中,应事先了解对方公司的经济状况,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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