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新)

更新时间:2023-08-07 16:41: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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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条文主旨】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

  【法条表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双方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单方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第十四条 【条文主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法条表述】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或配偶一方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二)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维持所负债务;

  (三)夫妻约定要共同偿还的债务;

  (四)因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出必要医疗费用所负债务;

  (五)为履行一方个人其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罚金等所负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第(一)、(二)、(三)、(四)项债务的,应由夫妻各自协议用个人财产继续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六)项债务应由负有义务的夫妻一方先行以个人财产偿还,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再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第十五条 【条文主旨】夫妻非常财产制

  【法条表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一方有如下重大理由的,可以请求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一)另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另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单独处分,或未取得配偶同意的;

  (三)另一方拒绝履行扶养、抚养、赡养法定义务的。

  (四)另一方有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夫或妻一方依据双方签订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查明当事人符合本条上述条件的,可予受理。

  夫或妻一方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财产约定请求另一方履行相关过户、变更、给付等义务的,人民法院查明当事人

符合本条上述条件的,可予受理。

  第十六条【条文主旨】夫妻之间的赔偿

  【法条表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如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

  (二)一方依据本解释第十五条已通过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三)虽不具备第(一)、(二)款情形,但有证据证明侵权方拥有其它个人财产的。

  第十七条 【条文主旨】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

  【法条表述】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当事人,养老保险金不应认定为“应当取得”,一方主张对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条文主旨】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法条表述】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如果双方未能按照该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事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按该协议财产约定条款处理财产、债权及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以诉讼方式办理协议离婚时也按协议内容处理的除外。

  第十九条 【条文主旨】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

  【法条表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有权继承的遗产尚未在继承人中进行遗产分割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该遗产,人民法院不予处理,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遗产分割后两年内另行主张。

  第二十条【条文主旨】婚姻财产约定效力问题

  【法条表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的,涉及到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若未经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手续,该约定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如一方起诉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变更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的财产如涉及到第三人财产的,该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第三人同意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示表示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条文主旨】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形态变化是否会导致财产性质发生变化。

  【法条表述】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形态变化,变形后的财产仍应归原所有人个人所有。

  如双方对此另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确定权利归属。

  如双方无书面约定,财产所有人的

配偶有证据表明变形后的财产混同了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个人财产,应将变形后的财产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中分割该变形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原个人财产进行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条文主旨】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的性质

  【法条表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性质,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认定:

  凡财产所有人的配偶参与财产的经营管理,或以自有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了添附、修缮或改造,对收益的取得做出了贡献的,投资收益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凡财产所有人的配偶未参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经营管理,财产收益是基于原个人财产单纯的自然增值或市场行情变化,投资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基于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红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出售该公司股份所获增值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财产所有人的配偶参与房屋的维护、修缮、改造、管理,所取得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为一方个人财产。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所得的收益、利息及其个人存款的利息,归当事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黄金、古董、理财产品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归当事人个人所有。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u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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