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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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0 第二章 职责分工 ........................................................................... 2 第三章 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 ......................................................... 4 第四章 固定资产目录与登记 ......................................................... 7 第五章 固定资产计价 .................................................................... 9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折旧 .................................................................. 12 第七章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14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 14 第九章 固定资产处置 .................................................................. 15 第十章 附则 ................................................................................ 18

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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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托管企业可参照执行。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应严格按照预算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等,应当编制成册,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核算台账,根据固定资产分类实行标签管理或编码管理。对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管理和记录的单位,要健全制度,保证固定资产及信息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做到合理分工、权责分明。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领导公司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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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务部门

1. 负责组织公司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准确记录和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变动,正确计提折旧;

2. 负责牵头组织固定资产减值测试和固定资产折旧定期复核工作; 3. 负责固定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工作;

4. 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中必要的资产评估工作;

5. 参与编制固定资产购置、改扩建和修理费用支出预算,并控制费用支出;

6. 负责公司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保险工作。 (二)生产管理部门

1. 负责组织公司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牵头组织编制、补充完善固定资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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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负责监督公司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技术性能和使用状况,负责审批公司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的调拨、报废,公司经理部门、工程部门负责审批的除外;

3. 负责统筹安排公司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检修和报废计划,负责相关预算的编制工作;

4. 参与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和固定资产折旧定期复核工作。 (三)经理部门

1. 负责公司本部固定资产的管理;

2. 负责公司所属单位经营管理用车辆、职工住房(含基建项目用)的购置、处置审批工作;

3. 负责通讯及计算机网络系统相关固定资产(含基建项目用)的购置、处置审批工作。

(四)工程部门

负责公司所属单位基建项目使用的其它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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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项目公司要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 1. 生产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小型基建及检修的计划管理,负责组织固定资产实物的年度清查盘点和固定资产报废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的技术性能和使用状况、后续维护性支出,对固定资产实行技术监督,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2.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会计信息,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财务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进行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负责固定资产折旧的定期复核;

3. 使用保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做到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妥善保管。

第三章 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九条 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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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应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及使用状况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六大类。具体分类如下:

(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十类: 1.房屋; 2.建筑物; 3.发电设备; 4.输电线路; 5.变电配电设备; 6.通讯线路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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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8.检修维护设备;

9.生产管理用设备及工器具; 10.运输设备。

公司所属单位委托其他电力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变电站和送电线路等固定资产,以及委托其他行业代为管理的公用设施和铁路、公路等固定资产,也在上述分类管理核算范围之内。

(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以下三类: 1.房屋; 2.建筑物; 3.工具、器具。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指没有在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中得以使用,处于闲置状态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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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指已经作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视同为自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应按照以上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上述分类所包括的具体内容由《固定资产目录》(见附件一)明确。

第四章 固定资产目录与登记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登记对象、登记单位、固定资产与其附属设备的划分,均以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为依据。《固定资产目录》适用于固定资产核算、清查、登记和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凡是在《固定资产目录》上被列作固定资产,名称、规格、用途相同的物品,即使单位价值不够标准,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反之,《固定资产目录》未列作固定资产,个别物品即使单位价值达到了标准,也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如有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而目录缺项的物品,确需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公司所属单位可以在有关类目下增补,报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济业务的变化不定期修订《固定资产目录》,并同时对会计核算软件的模块进行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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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登记对象规定如下 (一)房屋:以每一幢房屋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二)建筑物:以每一独立建筑物(连同附属装置)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三)机器设备:以每一独立的机器(同基座、附属装置和工具、器具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四)运输设备:以每一独立的运输工具(如一辆汽车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五)生产、管理用工器具:以每一工具、仪器、用具(连同便于操纵控制的各种附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六)施工机械:以每一独立的施工机械连同随机的附属设备以及装置在施工机械上的发动机、联动机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七)构成一项整体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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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分类核算,反映固定资产总体及各类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每一独立的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反映其性能、来源、原价、折旧、使用、保管及变更等情况,以满足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的要求。使用保管部门要做到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实物一致,财务部门要做到固定资产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卡片一致。

第五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取得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税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投资人作为资本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

(二)购入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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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如购置车辆,包括缴纳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消费税)等作为原价登记入账;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新建改扩建发电机组在通过规定时间的试运行后,按财务账面实际投资完成额暂估转入固定资产,经过试运仍不具备移交生产条件的,按启动验收委员会确认的移交生产日期转入固定资产;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改建、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被替换部分的账面原价,加上改扩建支出作为原价入账;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六)接受馈赠的固定资产,有发票或相关凭证的,按照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无发票或相关凭证的,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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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八)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九)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经过评估的固定资产按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十)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形式换入的固定资产,依据该项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评估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 (二)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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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入账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需要更正。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单位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产发生减值,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率,结合行业特点,公司选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固定资产分类折旧标准参照附件二。

公司所属单位扩建工程移交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一般应与已有同类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一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按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不能分类计提折旧的,可按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综合折旧率的确定可以参考已投入使用类似固定资产的实际综合折旧率。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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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计提的折旧额不调整,但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将已提折旧总额分配到各项固定资产,并更新固定资产卡片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因更新改造调整原价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调整后原价、已提折旧、预计净残值和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 除以下情况外,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照规定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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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经复核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与原先估计有重大差异,应报公司审核批准。

第七章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如检修维护、更新改造等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避免固定资产损失,影响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更新改造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对单项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在立项申请报告中应预计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残值收入,报公司生产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所属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维护性支出,如日常维护、检修等后续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以及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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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查盘点,也可以组织不定期的局部盘点,掌握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及时办理资产变动和盈亏报废手续,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全面盘点清查一般应安排在年度会计决算前进行,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安排不定期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清查应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由生产部门牵头,成立固定资产清查小组,财务部、使用保管部门应配合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单位要制定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计划,按时完成清查工作。固定资产清查要依照固定资产卡片逐一核对、清点,必要时抽查复核,汇总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数量和金额,分析清查结果,评估资产管理状况,形成清查报告。

第九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经过技术、安全、环保和经济等方面的论证,固定资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办理报废手续:

(一)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丧失使用价值的;

(二)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修理已不能达到安全使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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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或使用、维修、保养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三)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无改造价值的;或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四)属淘汰型号又无配件来源的; (五)发生事故,且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报废工作遵循“逐项鉴定、日常审批、最大利用、最小损失”的原则。

公司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生产部门对报废的每项固定资产组织技术鉴定,政工部(监察审计)、财务部对报废原因、资产净值等提出审查复核意见,生产部门汇总报废意见后按照资产报废管理权限审批。

单项原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报废,随时报公司审核批准;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和单项原价在50万元以下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报废于每季度结束前15日汇总,报公司审批(报废固定资产分类汇总、资产明细、鉴定表格式见附件三)。公司生产管理部门等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根据报废固定资产的情况提出报废或回收利用的处理意见,会签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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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后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

已提足折旧,并丧失使用价值的单项原价在20万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公司所属单位按照内部资产管理程序批准(固定资产报废工作流程见附件四)。

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清理,收回残值,减少损失。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经公司审批,可在公司内部调拨或对外出售。公司内部调拨价格原则上按账面资产净值确定,由公司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内部调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出售的作价原则是:

(一)完新的设备按照账面原价计价,国外进口的设备按购入外币总价和购入当月1日的银行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价;

(二)旧的设备参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值计价;

(三)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但是技术性能尚好的设备,参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并估计尚可使用年限后协商计价;

(四)出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拆除清理费用,一般由出售方负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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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装卸、包装及途中保险等费用,由购买方负担。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毁损,有过失人的,应追究过失人的责任;已办理财产保险的,应及时索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所属单位在固定资产清查中查出的盘盈、盘亏、毁损,根据固定资产盘点报告单,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固定资产盘盈:先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列账,经公司所属单位领导批准后入账;

(二)固定资产盘亏,先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列账,查清原因后,报公司审核批准;

(三)固定资产毁损,公司所属单位组织技术鉴定,报公司审核批准。 第四十条 公司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和报废,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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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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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tr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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