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食品企业信用缺失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4-04-13 22:5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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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食品企业信用缺失的问题
——以广州的食品安全状况为例
【摘要】 食品企业的信用缺失是我国食品安全频发的主要威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心理,引起了相当程度对食品行业的不信任。针对广州食品企业的信用缺失的状况与原因,建立有效的食品企业质量安全诚信和监督机制,不仅是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关键,也是协调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食品安全 信用缺失 广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消费结构不断改善,食品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特别是作为对外开放城市的广州,一直有着“食在广州”的美誉,到处有着各种各样的美食,让人食不停口,但同时也埋藏着很大的食品安全危机。在市场经济下,由于食品企业的经营者无法摆正心态,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道德缺失导致竞争心态失衡,从而引发了企业的食品安全危机,再加上监管力度不够,不法分子钻体制漏洞,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并流入市场。分析广州食品企业信用缺失并加强信用机制建设,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广州市食品企业的信用状况
(一)保健食品企业的信用缺失——广州市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及经销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据了解,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从2007年1月起至案发,未取得国家食品监管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养生精华益生菌(灵芝)”等6种产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标示该产品具有需经国家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的特定保健功能。同时,该公司还经销“养生精华益生菌(灵芝)”等8种保健食品。经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检测量,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速冻食品企业的信用缺失——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全水饺”在广州查出细菌超标。2011年11月3日,广州市工商局公布2011年第三季度三类食品质量检验结果,其中著名品牌“三全水饺”被验出含有金黄色葡萄球菌。此次被查出金黄色葡萄球菌超标的三全产品共有4款,分别是2011年7月18日生产的702克/包的白菜猪肉水饺、2011年7月5日生产的1.2千克/包的萃玉白菜猪肉水饺、2011年8月1日生产的500克/包的三全灌汤水饺(猪肉玉米蔬菜)、2011年7月16日生产的500克/包的灌汤水饺(三鲜)。 (三)奶制品食品企业的信用缺失——广州九龙维记牛奶有限公司两批次酸牛奶抽查不合格 。2011年9-10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广州市生产领域乳制品产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经检验,广州九龙维记牛奶有限公司的“维记”草莓果伴酸牛奶(200克/盒 2011-09-27)、原味酸牛奶(200克/盒 2011-09-27),标签项目不合格。两个不合格批次均为标注的“复原乳”字样不醒目。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由于食品企业信用缺失导致的食品安全危机不仅覆盖面广,而且危害极深,因为很多这样的食品都是消费者的生活必需品,甚至有些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会间接影响了下一代人的生命健康。所以挖掘出食品企业违背良心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根源,对症下药解决这些问题刻不容缓。
二、广州食品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
少数的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我们可以说是偶然,但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却有着必然的原因。对近几年发生的比较典型的,危害比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整理后我们发现,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良企业的道德败坏和诚信缺失。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追逐巨额利润是商家的至上信念,也重复印证着马克思之言,“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铤而走险;如果有2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藐视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那么资本家们便会践踏世间的一切”。就是由于这些作为食品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顾法律法规,一味盲目追求利益,在
利益和道德的天平上走了极端,才会出现如此之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同时,恶性的竞争导也是导致食品企业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恶性竞争致使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为生存下去故意制假造假,违法增加添加剂的含量,制造各种有毒有害食品。如为降低成本,使用劣质的原料和违法添加剂,降低了销售价格,排挤了其他质量正常的产品,在消费者无从辨别的情况下,劣质商品(不安全食品)通过成本优势,利用低廉的价格打压正常商品,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二)行政监管不严格,执法人员的被动和腐败导致不法分子钻体制漏洞。
目前,我国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促进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连续性。往往是在出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后,由上级行政机关发布行政条文,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当这场风过后,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行动偃旗息鼓,在风头上隐匿起来的制假造假分子又开始重新行动起来,制假造假再度泛滥。这种缺乏规范和连续性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过程,使得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难以摆脱食品安全问题泛滥--打击--食品安全问题暂时缓解--再度猖獗--再打击这样的怪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有税收,有绩效,食品生产商的实际生产情况不会对其正常生产产生影响。而有些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勾结不法厂家,受贿于厂家,给厂家通风报信或不严格执法,造成食品安全问题持续泛滥。
(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发展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虽然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框架,但是由于它出台早,要求标准低,以及现实情况的飞速发展,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体系,对待严重的食品问题,已经不能有效的规范,合理的操作。例如,作为食品安
全核心保障的《食品卫生法》是1995年正式出台的,它作为我国现阶段调整食品安全卫生的主要法律之一,至今已有10多年的历史。同时,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以部门起草立法,带来很多弊端,例如食品卫生法是卫生部门起草立法,就没有涉及到兽药残留的问题。
(四)食品企业违法处罚成本过低,不能起法律到对违法企业的震慑作用。
我国现行的和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为配合该法律的实施而制定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从这两部法律法规来看,目前对于违反食品卫生规则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是比较轻的。《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的卫生部颁布实施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2)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3)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4)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违法成本过低是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由于罚款不能伤筋动骨,一些违法企业即便被吊销许可证,也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五)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常识,让不法分子生产不合格食品有机可乘。
首先,消费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常识。中国众多的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低下,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加上缺乏相应的常识,所以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漠,往往只图便宜,不顾及食品的质量、卫生问题。还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便宜食品、特价食品、无质量保证食品时,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大家都在买,并且别人过去多年吃这些便宜食品也没吃出什么问题,现在再吃也不会有事。正是由于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和行为,不仅给自身带来了极大损害,更是给不良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打开了销售的大门。
(六)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检测体系的不完善。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第一,实行多头管理,管理职能不明确。由于部分执法单位的职能在法律法规上还没有理顺,食品监管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而且职能交叉,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有的甚至相互掣肘。第二,执法机构建设还不适应严峻的管理形势。主要表现为队伍建设进展不快,队伍年龄老化、知识结构老化等矛盾比较突出。整个队伍建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第一,检测机构不健全。从2001年开始,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四个试点城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和生猪“瘦肉精”污染定点监测工作开始实施,进而逐步扩展到全国37个城市全年5次的蔬菜农残、16个城市畜产品污染和5个城市水产品中药物污染定点监测。但从总体上来看,各个地方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还不完善。第二,对已有的检测机构建设重视不够。关键是检测技术检验设备和资金不足,致使食品检测事业一直处于步履艰难的状态。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资源方面存在投入不足问题。一方面表现为监督管理人力不足和素质不高,另一方面是用于监督管理的设备与检验的设备严重不足与落后。
三、预防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的对策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我国已正式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QS标志)。这对于加强从源头管理,规范市场将起到很大的作用,也将对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起到促进作用。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中暴露出的缺陷,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加强道德教育,应该将道德、理性、人性纳入其中,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重要性和食品安全问题给人们造成严重危害的认识,要求和教育每户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要把道德、良心、正义、天理摆在第一位,把利益的获取放在法律、道德、良心、天理所允许的框架内,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素质教育应将食品企业群体纳入重点对象,从文明、道德上加以建设。加强法律教育,对社会各个群体,尤其是食品企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把“知法守法,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作为企业发展的经营战略,打响企业和谐、诚信的文化品牌。
(二)调整生产方式,规范经营行为。食品生产企业处于食品安全控制链条中的第一个环节,是食品安全控制的源头,也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必须采取“综合杠杆控制方法”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即市场的经济杠杆、政府的行政管理杠杆、司法的法律杠杆和社会公众的道德杠杆。通过“综合杠杆控制方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企业的诚信意识,提升企业的技术装备、改进工艺操作和检验手段,加强食品原料、制造加工、储运和流通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从而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作为食品生产企业,要以诚信为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三)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并加强舆论监督,发挥媒体在社会上巨大的影响力作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要求建立完善并及时更新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经济户籍库”,对食品经营主体及时进行特别标注,对信守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采取不同监管方式,及时更新“黑名单”数据库,凡被吊销证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5年内不得重新进入食品行业。再在这一基础上,通过公众舆论打击食品不安全的恶性事件,利用权威新闻媒体较大的
影响力,对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质量标准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宣传,树立其良好形象,而对生产经营不卫生、不安全食品的企业进行曝光。
(四)加大监督力度,坚决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从源头、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控制食品的污染,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健全市场管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不安全食品的强制返回制度,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农产品和食品实行监督抽查,增加抽查的次数和覆盖面。对制假、售假不法行为,从严、从重予以打击,造成一种高压态势,使不法分子不敢铤而走险
(五)提高检测技术和能力,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技术支撑。无论是源头管理、市场准入、产品抽检或是进出口把关等都要有相应的检测手段。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对质检机构的检测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挑战,对质检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检测工作,质检机构一方面要加强硬件建设,不断充实新的仪器设备,配备先进的测试手段。要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检测人员,不但精于检测工作,了解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动态,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而且还要了解当前食品的制假动态,善于从产品的外观捕捉到产品的违禁添加物,为产品质量监督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寻找到直接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六)建立健全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提高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生产条件。比如:食品加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计量仪器、质量治理制度等基本条件,能申请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才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同时要求食品加工企业对出厂的产品必须加贴质量安全标志,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食品质量的可追溯性,保证消费者能够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
(七)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力度。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必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从重从快处罚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
(八)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有效控制。建立和完善食品与营养监测系统,坚持重点监控与系统监控结合,监测不同地区、不同品种食品生产、消费、贸易状况。加强食品信息建设,建立我国食品安全预警系统,保障全民食品消费安全。利用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分析不同地区、不同品种的食品生产、食品供给、食品分配和食品贸易等环节安全动态。密切关注和研究市场变化、重大自然灾害对食品供给带来的影响,提前作好各种应对准备,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国食品安全。
[1] 郭莹玉. 广州查处一经销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企业[EB/OL]. http://www.foods1.com/content/279525/,2012-3-6.
[2]肖丹. 广州4款三全水饺检出致病菌,北京尚未查出[EB/OL]. http://news.xinmin.cn/domestic/gnkb/2011/11/08/12614689.html, 2011-11-8.
[3] 林佳仁. 广州九龙维记牛奶有限公司两批次酸牛奶抽查不合格 [EB/OL]
http://www.cqn.com.cn/news/xfpd/xfjs/spjy/506885.html, 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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