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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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规范

施工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设工程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其结构构件(含预制

外墙挂板和预制内隔墙板)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应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的新

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参照执行。

二、基本规定

第四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

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第五条 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

安全保证体系,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可实施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制度,施工单

位应对涉及工程结构施工安全的构件堆场、堆放架体、起重设备附墙装置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要求审核、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行信息化管理,推进BIM技术在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过程的应用。

三、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二)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

(三)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按规定按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四)应成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施工、监理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管理。

第九条 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应当遵循“结构安全、经济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预制构件设计应考虑生产、运输、堆放以及吊装施工等具体要求。 (三)实施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制度的,设计单位应按照施工图深化设计要求,核定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深化设计图纸,并配合生产、施工单位做好预制构件吊点、塔式起重机附着、施工电梯附着、脚手架拉结点等预埋点位确定工作。

(四)设计文件应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并提出相应指导意见;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者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还应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五)应为建筑工程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和指导,将装配式建筑设计作为设计交底的重点内容;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会审;参与解决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技术问题等。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际,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审批、论证。因施工条件或工艺限制不能使用传统外防护架体,而使用自制、改制、修复和购置的非标防护架体的,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预制构件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组织编制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安(拆)方案,方案应重点对附着装置进行设计和受力验算,附着装置设计和受力验算应经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及设备原生产厂家认可。

(四)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预制构件吊装作业人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六)应在预制构件进场时,对预制构件进行检查,预制构件吊点、起重设备附着预埋件等应符合要求,且标识清晰,预制构件二维码应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规范标准、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安全监理细则应明确监理的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及旁站巡视等要求。

(二)实行驻厂监造的,应加强预制构件生产管控,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进行把关验收。

(三)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对预制构件吊装作业等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四)应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预制构件吊装作业人员的专项技术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五)应在预制构件进场时,组织相关单位对预制构件进行验收,预制构件吊点、起重设备附着预埋件等应符合要求,且标识清晰,预制构件二维码应符合要求。

(六)应组织对预制构件吊装所采用的支撑架、外墙专用安全防护脚手架、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实行预制构件吊装作业班前检查制度,重点对预制构件吊装过程中每道施工工序的安全状况进行确认。

四 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预制构件堆放场地应进行合理规划,设置专用堆场,并满

足总平面布置要求:

(一)堆场选址应综合考虑垂直运输设备起吊半径、施工便道布置及卸货车辆停靠位置等因素,尽量靠近塔身,以便于运输和吊装,避免交叉作业。

(二)堆场应硬化平整并满足承载力要求,且排水良好。堆场设置在地下室顶板的,应由设计单位对地下室顶板承载力进行复核。构件堆放区应设置隔离围栏,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牌,按品种、规格、吊装顺序分别设置堆垛,其他建筑材料、设备不得混合堆放,防止搬运时相互影响造成伤害。

(三)堆场应设置管理人员,负责协调管理堆场预制构件的吊装、堆放及日常管理,确保堆场运转使用安全有序。

(四)应根据预制构件的类型,选择合适的堆放方式及规定堆放层数,构件之间应设置可靠的垫块,堆垛应进行稳定性验算。若使用货架堆置,货架应进行力学计算满足承载力要求。

第十三条

要求:

预制构件在吊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遵循以下

(一)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机械员,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 (二)施工现场应实行预制构件吊装作业班前检查制度,发现损坏或磨损超标的吊索、吊具等,应及时更换。

(三)预制构件吊装使用的非标吊架、吊索、卡具和撑杆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验算和试验检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高大剪力墙等预制构件吊装到位后,应采取科学合理的临时固定措施,避免构件底部产生滑移。临时固定措施应在预制构件体系形成并达到后续施工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后方可拆除。

(四)预制构件吊装作业区域应合理设置警戒区和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五)吊装重、大预制构件和采用新的吊装工艺时,应先进行低位试吊,试吊合格后,方可正式起吊。

(六)吊装过程中遇停电或电压下降等突发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将预制构件降到安全位置,严禁预制构件长时间悬停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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