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代理词

更新时间:2024-01-30 07:2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代理词

审判长:

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庭参加了其与被告xx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工作,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现结合相关的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

一、本案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

2014年11月26日,原告、被告与xx在被告处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XX出借35万,月息2%,被告为上述债权提供担保。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转账交付了上述借款,XX和本案被告向当事人出具了借款借据和还款计划书。

二、本案被告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被告中信公司以保证人的名义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三份文件中签字盖章,三方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被告系连带担保责任人。

根据借款借据上约定,被告的担保期限为两年,同时依据还款计划书的约定,最后一笔还款的时间为2015年5月24日,本案的起诉时担保责任尚在担保期限内。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担保责任。

三、XX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根据

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请求中主张的金额合法有据,被告作为担保人应当如数返还。

借款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后,XX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利息为月利: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利息的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就未偿还的35万本金及利息(以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及XX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经实际支付了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要求被告作为担保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借款合同、借据予以证实,于法有据。被告应当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以上代理意见,望采纳!

代理人: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t1w.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