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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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配合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各项工作,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发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做好我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细化考评体系,根据《合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合工大政发[2013]14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合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规程(试行)》(合工大政发[2014]102号,以下简称《评审工作规程》)及《合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均可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委培、定向研究生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审是一项严肃、严谨、认真的工作,参评人提交的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一经查出,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生本学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条 对在遵纪守法、消防安全、考风考纪和学术道德等方面有科研院及以上警告处分或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该生本学年度评奖资格。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比例及标准参照学校标准执行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

第七条 根据《评定暂行办法》第四条,在执行学校《综合测评暂行办法》

原则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以下几类研究生:

1. 新生中的推荐免试研究生;

2. 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以及各项班级事务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者; 3. 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者。

第八条 研究生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新生学业奖学金: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2.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等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校研究生上一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学年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3、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4、经认定的学术失范行为; 5、经认定的考试作弊或违纪行为;

6、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7、未按照规定承担助教、助管、助研工作,或者在承担助教、助管、助研

工作期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任务,经考核不合格者; 8、本人导师书面建议取消其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9、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重新入学后当年学业奖学金等级按照该生原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执行。

第三章 测评指标

第十一条 参加统一考试的研究生新生根据初试与复试成绩综合排序确定新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新生根据其本科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与综合表现,综合排序确定新生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工作规程》第十条,我院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采用计分制进行。在校二、三年级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原则上分别从“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成果”、“科研情况”和“社会实践”等五方面

加权确定获奖等级。

1、综合测评计分(S)

综合测评计分标准参照学校《综合测评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学科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测计分标准》(以下简称《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2、学业奖学金计分公式为:

二年级:总分S= A×10%+B×30%+K1×C×25%+K2×D×25%+E×10% 三年级:总分S= A×10%+ K1×C×40%+ K2×D×40%+E×10% 备注: A:思想品德;B:学业成绩;C:学术成果;D:科研情况;E:社

会实践;K1,K2:导师评价系数。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综合测评暂行办法》规定,研究生课程成绩只计算公共基础课及学位课成绩。

第十四条 A:思想品德;B:学业成绩;C:学术成果;D:科研情况;E:社会实践的认定和打分,详见《计分标准》。学术期刊级别以学校有关部门认定为准,相应目录详见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项评审指标的测评,均应由参评人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本年度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结束后进行,并于新生入学前完成。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采取研究生自愿申报、自我评估、班级测评、各专职科研机构评审、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成立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任正副组长,各专职科研机构负责人任委员,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主管任秘书。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各专职科研机构符合参评条件的基准人数和学校给定指标制定分配方案,公布各专职科研机构指标数;组织领导各专职科研机构进行综合测评、审批和复查等。

第十八条 各专职科研机构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本机构研究生奖学金评议、汇总、公示和上报工作。各专职科研机构负责人担任本机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组长,成员由各专职科研机构研

究生兼职秘书、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各机构在本机构范围内民主推选3至5名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了解同学、热心为集体服务的同学作为评审小组成员。对于本机构评审工作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应在评审小组组长主持下,由评审小组在全机构范围内开展民主决议。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复核各专职科研机构评审小组提供的初评结果,确定奖学金名单并公示。

第二十条 经批准已享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所提供的支撑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学业奖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学年评选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5年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测计分标准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4-12-29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sv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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