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讲义(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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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三个层次)

(一)会计法律

1.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范围:1985年《会计法》和2000年7月1日修订实施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3.《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

1.制定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或批准发布 2.制定依据:《会计法》

3.范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制定主体:国务院财政部门——财政部

1.会计部门规章:办法(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会计规范性文件:制度、规定、规范+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企业财务通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选)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财政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最基本的职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 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 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有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子企业事务的 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实务的负责人。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3、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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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内部的会计管理制度是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单位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要求

1.真实性。

指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相关性。 也称有用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为评价或者预测。 3.明晰性。

可理解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实质重于形式。

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如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6.重要性。

重要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7.谨慎性。

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及时性。

及时性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1、会计核算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不得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资料的行为。 变造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资料真实内容的行为。 三、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

1、依法建立账册。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2、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以及保函押金、各种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指单位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债务: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用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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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成本:指公司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了的费用。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表现为(盈利)(亏损)

包括:利润的形成和利润的分配两个部分。 (7)其他事项

3、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变更条件:1、国家法律制度要求变更;2、能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4、会计年度的规定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5、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6、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和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电算化会计资料也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7、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四、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

(1)原始凭证名称;(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3)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4)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5)填制单位签章;(6)有关人员签章。无会计科目、摘要。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 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1)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2)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3)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4)职工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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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的保管(15年)

(1)原始凭证可单独装订保管。

(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和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 原开出单位 盖有公章的证明 经办人 员签名 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火车、轮船、 飞机票等凭证

确实无法取得 证明的 当时人写 详细情况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无单价、数量 2、记账凭证的填制

?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

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采用分数编号法。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或者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除结账和更正错账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5)正确使用改错方法(结合错账更正方法)。 错误发现时间 填制记账凭证时 科目错误 年内发现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 金额错误,多记 金额错误,少记 更正方法 重新填制 红字更正法 补充登记法 (6)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的记账凭证,如有空行,应当在金额栏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斜线注销。

3.记账凭证的审核 只有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 4.记账凭证的保管(15年) 五、会计账簿

1、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并逐日结出余额。

2、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3、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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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

4.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5、账目核对: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核对。

6、结账日期是会计期间的最后一天。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7、账簿一般保管15年,日记账保管25年,固定资产卡片账在其报废后保管5年。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

利润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即利润和亏损情况。

现金流量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情况。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个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会计报表可以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小企业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 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季度、月度——会计报表(至少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目标,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于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此作出相关决策。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①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真实的)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3、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期限。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4个月、60天、15天、6天)财务会计报告 4、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判断)

5、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 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6、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多选)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永久保管,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保管3年。 七、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年度报告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清查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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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两银行+三清册)

注意: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不是会计档案。 2.应当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不能将原件借出)。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3.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三个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请册。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其余凭证、账是15年。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5年。 月、季报表3年。

4.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四节 会计监督

我国实行“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制,即:(1) 单位内部监督、(2) 政府监督 (3) 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并非审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单选)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依据

法律制度、单位内部制度、单位的计划等。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

原始凭证、仿造变造行为、毁账、设账外账、实物款项、财务收支、指使强令造假行为、内部会计管理制度、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

对不合法、不合规定的要会计人员先制止和纠正,无效后向上级报告。 (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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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六)单位内部会计控制 成本效益原则

方法:

1、不相容职务

主要包括:出纳与记账、业务与记账、业务审批与记账、业务经办与审批、财务保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财产保管、业务操作与业务复核等。例如:批准采购和直接办理采购即属于不相容职务,销售和收款也属于不相容职务。

2.授权批准控制。 3.会计系统控制 4.预算控制

5.财产保全控制。 6.风险控制 7.内部报告控制 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七)内部控制

原则: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

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内部管理控制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依法设置、依法使用、不得有账外账的违法行为。)(设账监督)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真实、完整性监督)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监督)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工作人员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人员监督)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检查。 (三)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形式

? 全面检查——是否遵守会计法规

? 专项检查或抽查——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 重点检查——有检举线索或有违法嫌疑的单位 ? 定期抽查——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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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查——审计报告 (四)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要求 1、检查人员要保密。

2、检查时不得妨碍单位的正常经济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财物等。

3、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以及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2.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3.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会计责任: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有责任。 审计责任:对审计报告负有责任。

4、注册会计师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联系:1、两者在审计内容、方法等方面有许多一致之处; 2、两者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 区别: 目标 独立性 职责和作用 自愿程度 标准 时间 注册会计师审计 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 较强 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定期每年一次 内部审计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 较弱 必须接受 内部审计准则 定期或不定期 对投资人、债权人等负责,鉴证作用 对本单位负责,内部参考,不对外公布 5、财政部门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级以上,县市级财政部门不能监督) 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6、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相关问题

(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 (2)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工作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关系

1、联系:1是2、3的基础;2、3是1的再监督;2是3的重要保证。 2、区别: 主体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政府监督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8

社会监督 社会审计组织、 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等 性质 时间 自我约束的机制 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事后监督 广大社会公众 审计、鉴证职能的发挥和单位、个人的检举来实施 事后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监督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发出意见,以提高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公信力 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

对违法会计行为制止和纠正; 内容 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 效益服务的内容 对象

单位的经济活动 会计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 会计行为 第五节 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考虑如下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最基本的)

1、 设置会计机构;2、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

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不同于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直系亲属不得任出纳

适用国家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 会计人员回避(同一单位内部) 未作规定 单位负责人 直系回避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直系回避 出纳

(四)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和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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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的方法等。

内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稽核制度 会计机构内部自查 会计人员 对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 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构 审计人员 对本单位的行政领导或监督机构负责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一)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并领取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条件:

1.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与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六)法律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违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处罚。

三、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考试大纲的制定与公布 财政部 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 省级财政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县(含)级以上财政部门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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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全国能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档案机构管理会计档案的人员不需要此证)。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三门。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1) 遵守会计法和财经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 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两种情况除外:一、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是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作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追求其刑事责任的人员,(永远)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财政部门当场(或20日或30日)作出发证书的书面决定,再10日内颁发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1)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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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3)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计人员所在单位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1)会计理论(2)政策法规(3)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4)职业道德。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形式:包括接受培训(为主)和在职自学(重要补充)两种。 学时要求: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1)是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2)实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90天内登记 (3)记入会计人员档案; (4)列入检查内容。

(五)会计工业资格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

1. 持证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注册登记情况

2.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同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3. 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4.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任职资格 1.考试等级: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报名条件:共同的前提——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具备基本条件(强调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强调从事会计工作年限

专科:5年 本科:4年 双学士:2年 硕士:1年 博士:当年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如被吊销,2年内不得再考。

4、会计专业职务的评聘。 会计师——中级会计资格

助理会计师——初级会计资格+大专(两年),或中专(4年),或无学历(5年) 会计员——其他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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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岗位

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电算化和会计档案管理。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三种不属于会计岗位情况:

1、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

2、医院门诊等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 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 (三)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协助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工作,总会计师并不是一种专业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国有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楼领导成员中,不能在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相重叠的副职。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员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任免或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聘任程序相同。

总会计师还必须在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六、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一)交接的范围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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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概念

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一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八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多选】

(2)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3)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适用行政处罚所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二)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10个【多选】

(二)伪造、变造有行为特征

1.伪造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资料的行为。 2.变造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资料真实内容的行为。 3.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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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伪造 变造 提供虚假报告 手段 目的 以假充真 篡改事实 以假乱真 比喻 无中生有 偷梁换柱 备注 重点区分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都会导致 财务会计报告虚假 虚假编造 涂改挖补 编造虚假凭证、账簿 直接篡改会计报告

各种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违法行为 对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3000~50000 通报 罚款5000~100000 对直接责任人 罚款2000~20000 国家工作人员 会计人员 情节严重 吊销会计证 吊销会计 证 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偷税数额 占 应纳税额 10%-30%,并且偷税数额在1-10万元或者二次因偷税受到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罚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 偷税数额 1-5 倍罚金。 2、偷税数额 占 应纳税额 30%以上,并且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罚2:3-7年有期徒刑, 并处 偷税数额 1-5 倍罚金。 3年以下徒刑 刑事责任 一般违法行为(10个) 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处分 伪造、变造、虚假、 隐匿(隐瞒)、故意销毁 自然人违法 罚款3000~50000 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 授意、强令、指使 罚款5000~50000 降级、撤职、开除 单位负责人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税收征管法》 共性说明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1、纳税资料不按规定提供:限期改正,不改正2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2000-10000元的罚款。 2、偷税: 10%以下,或者不满1万元,处罚:追缴税 款,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①各项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 ②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5年内不得重新取证,构成犯罪的永久不得取证。 15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的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方式分为: 票据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

同城——支票、银行本票;

异地——汇兑、异地托收承付

同城异地——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 支付结算的特征: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一方当事人 单位(含个体户)和个人 银行 中介机构 另一方当事人 单位(含个体户)和个人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 是一种要式行为。

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地委托人的意志。

4、 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除国家法律规定外,存款人的资金必须由其自行支配,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现金和非现金(票据和非票据)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办法》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二)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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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 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多选)。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更改签章属于伪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第二节 现金管理(XZ)

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务院1998年9月8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9月23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一、现金使用范围

①职工工资、津贴;②个人劳务报酬;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使用现金结算的起点是1000元,在上述①、②、③、④、⑦和⑧项中, 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企业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一般为企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最多不得超过15天。

企业附属单位的现金限额包括在开户企业的现金限额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不包括在企业的现金限额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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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不得白条顶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账户代人存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存入个人储蓄账户,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三、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的现金日记账应逐笔登记,日清月结,做到账实相符。 现金应不定期和定期清查,采用实地盘点法。

(一) 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单位负责人对此负责 (二) 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 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严禁未经授权而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四)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申请——审批——复核——支付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中国人民银行是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不是外币);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不是储蓄);3、是活期存款账户(不是定期)。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的银行账户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核准制:基本、临时(除验资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账户和OFⅡ专用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守法原则: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4.存款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存款账户信息。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开立

1.申请: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2.双方签订协议

(1)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OFⅡ专用账户 (2)备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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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户银行审查 4.办理开户手续

存款人预留签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账户和企业的名称要一致。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变更:指存款人的账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开户银行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2个工作日内办理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1、2的撤销程序:是企业5个工作日内向基本开户银行申请——2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账户开户银行—

—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3个工作日内撤销其他账户

先撤销一般、临时、专用存款账户,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在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1、注册验资现金方式退回时,出资人应出具原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2、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账户。

3、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内办理销户手续。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使用范围: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

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个体工商户等。()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批文、证明、税务登记证。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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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户要求

开户资格: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

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借款合同 5个工作日内向人行备案,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开户行。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是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单位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等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收入汇缴资金除了向基本户划缴资金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资金除了从基本户划入资金外,只付不收,可支取现金。 5个工作日内向人行备案,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开户行。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而发生的资金收付。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账户付给个人账户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应该纳税的,提供完税证明。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下列相关条件,可在异地开立有关人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在经营地开立异地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存款人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4.在异地有短期的临时经营活动,如有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1、负责监督、检查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 2、负责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二)开户银行的管理

1、负责所属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的管理,并监督和检查。 2、专人负责。

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保管期限为账户撤销后10年。 3、年检制度。

4、对存款人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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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妥善保管其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开立、撤销时(3种行为) 使用时(5种行为) 变更未在期限内通知银行 伪造、变造、私印开户登记证 开立时(2种行为) 罚款1000元 警告,罚款5—30万元, 责任人纪律处分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 警告,罚款1000元 经营性的存款人 警告,罚款1—3万元 警告,罚款1000元 罚款1—3万元 情节严重的 刑事责任 犯罪的 犯罪的 刑事责任 警告,罚款1000元 警告,罚款5000元—3万元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停止对其开户的核准,责令停业整顿 刑事责任 或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停止对其开户的核准 刑事责任 使用时(6种行为) 警告,罚款5000元—3万元, 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法律特征

1. 是一种有价证券;

2.票据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本票的出票人也是付款人。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有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5、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

出票——交付——背书(背书应连续) (二)票据的种类

1、狭义上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按照付款时间分为即期票据(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和远期票据。

3、按照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否为同一人,分为自付票据(本票)和委付票据(商业汇票、支票)。 二、支票 (一)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单位和个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票人还有可能是被背书人)。

特点:1、以银行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 (二)种类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转账,不能背书转让。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但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出票:签发并交付 1、绝对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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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如交易合同号码等。 3、其他法定条件

出票人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

误的支票。当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支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四)付款

支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

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当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而付款人不予付款时,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时,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并承担赔偿其造成的损失。 (五) 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

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人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

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7.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8.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三、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单位签发的汇票,而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汇票。

(一)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否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提示付款期限是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出票 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1、出票人资格:开立存款账户;与银行有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绝对记载事项:(1)名称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3、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见票即付),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地),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地)。 4、法定要求 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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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票的效力

(1)收款人: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付款人:出票时付款人(银行)无付款义务,当银行接受出票人委托的承兑时,银行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出票人:承担汇票的承兑和付款责任。

(三)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的,支票和本票没有承兑。 1、 承兑的程序 (1) 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汇票到期日前,否则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 见票即付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 承兑成立

承兑时间为3日内,承兑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如果没写,默认为3天承兑考虑时间的最后一天。

2、 承兑的效力

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承兑人于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承兑人对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承担责任。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付款。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承兑手续费万分之五。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10日内 受托收款或付款的银行不是汇票的当事人,只是代理人。 (五) 商业汇票的背书

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如果被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和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部分背书无效。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背书应当连续,如果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

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况: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六) 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的当事人:保证人(第三人),被保证人(汇票的债务人) 绝对记载事项:保证文句,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被保证人的名称(出票人、承兑人),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保证人住所(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本身仍然具有效力。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银行汇票

1、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支付具有银行信用保证,是最可靠的支付工具,是商业购销活动中最受提供货物方欢迎的票据。 2、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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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非法定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4、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1个月。(见票即付)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5、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③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④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6、基本要求

①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定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②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④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⑤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审查上述收款人应审查的事项外,还应审查: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应验证其个人身份证件。

⑥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⑦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⑧ 转账支付的银行汇票,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账户。

⑨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

⑩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身分证件或单位证明。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付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1个月后办理。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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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签章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出票人(银行)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章。

单位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章,也是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8、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银行本票

(一)概念和种类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二)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上列六项内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四)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六、信用卡

信用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照是否向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基本存款户的单位可以申领单位卡若干张。

信用卡一般在45天扣销户,信用卡账户2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要销户。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提取现金。

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 单位卡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

免息还款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其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 待遇。

滞纳金和超限费是5%,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五、汇兑

信汇——邮寄方式,电汇——电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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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得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汇款人和汇出银行不得对撤销汇款或退汇,只有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和汇入银行发出取款通知后2个月后无法交付的汇款,才办理退汇。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和分类

税收的作用: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税收的特征:(一)强制性;(二)无偿性,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最本质特征,“三性”的核心;(三)固定性。

税收的分类:(XZ)

(一)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

1.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

2.所得税:也称收益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特点是征税对象不是一般收入,而是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3.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4.行为税:也称为特定行为税,包括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等。 5.资源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 (二)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为:

1、工商税类(我国税制的主体部分,由税务机关征收)

2、关税类(海关征收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三)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分为:

1、中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和城建税等。

2、地方税: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

(四)按计税标准的不同,分为: 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XZ)

税收——经济基础,税法——上层建筑。

分类:1、按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如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程序法(如

税收征管法、海关法等)

2、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税法法律级次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构成要素: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

1、 征税人:税务机关、海关。 2、 纳税义务人:也称纳税人。

3、 征税对象:也称课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 4、 税目

5、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必须在税法中明确规定。

(1)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我国个人所得说采用此法),超率累进税率。 6、 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7、 纳税环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所得税在分配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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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纳税期限:按期——1、3、5、10、15天,1个月,1个季度; 按次——进口时。

9、 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 10、 减免税:减税和免税,起征点,免征额。 11、 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XZ)(计算过程参考教材上的例题)

一、 增值税

(一) 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是在我们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

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我国从2009年1月1日全面实行)。

(二) 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三) 增值税税率为17%

(四)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含消费税或关税)和价外费用。

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进口价格+关税+消费税=(进口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购进、进口、免税农产品(13%)、运输费(7%)。

(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

(含)以下;2、其他的从事零售、批发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3、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六) 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当天,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报关地海关。

二、消费税

(一)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我国属于特别消费税。

消费税计税方法有: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征收、复合征收。

(二)纳税人为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目,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四)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要扣除。

(五) 在销售时或报关进口环节征收,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纳税。 三、营业税

(一)纳税人是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员工为单位提供的劳务也不交营业税。 (二)税目、税率

(三)计税依据是营业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中国境内、外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无机构场所:中国境内所得

在中国有机构场所:中国境内所得或者与机构场所有关的境外所得

(二)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

(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不征税收入: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准予扣除的项目: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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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扣除的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企业所得税款,税收滞纳金、罚款

等,

非公益性捐赠,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各项减值、风险准备金等。 费用扣除标准:1、公益性捐赠:利润总额X12%

2、业务招待费:产品销售收入X5%o或者实际发生额X60% 3、广告费:产品销售收入X15% 4、职工福利费:工资X14% 5、职工教育经费:工资X2.5% 6、工会经费:工资X2%

(四)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15日内预缴 五、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有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 居民纳税人——中国境内、外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中国境内所得 应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

(?-200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

(收入-费用)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劳务报酬所得

?<4000元,(?-80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000元, ?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稿酬所得

?<4000元,(?-800)X14% ?>4000元, ?X(1-20%)X14%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收入X20%(5%)

(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在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有工资的,在境外取

得所得的,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一)概念

又称为纳税登记

(二)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主体均应办理纳税登记。(判断)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三)种类

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多选) 1、开业登记(设立登记)

(1)开业登记的对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2)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日内(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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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所在地 外地临时生产经营——营业地申请外管证

外地生产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营业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境外企业来华做项目——项目所在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3)开业登记的内容

(4) 开业登记的程序

申请——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无财务报告)——受理——审核(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内完毕发证) ①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②无工商营业执照或有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③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要领用收费票据的社会团体,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5) 税务登记证件及主管机关

税务登记证件的用途:开立银行账户,办税(如领发票、开外管证),办理停业歇业。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定期验证(每年)和换证(每3年一次)。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变更登记

(1)适用范围和时间要求

时限要求——内容变更之日起30日内

注意: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未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纳税人不办理注销登记,而是变更登记。 (2)程序

申请——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受理——审核(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内完毕发证) 3、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程序:停业申请登记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2)复业登记 (3)延长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注销登记

(1)适用及时间要求

①解散、破产、撤销——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企业终止之日起15日内; ②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

③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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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来华做项目——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 (2)程序

申请——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受理——核实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开具证明----所在地税务机关

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实行一地一证原则。有效期限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超过180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办理缴销手续。 (四)税种登记: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 (五)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代扣代缴义务人——支付人,如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代收代缴义务人——收款人,如委托加工消费品的受托人代收代缴消费税。 (六) 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各项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2000以下罚款或者2000——10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2000——10000元罚款或者10000——50000元罚款。 二、发票的开具和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一般有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抵扣联。 发票的特征: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共享性、传递性。 (二)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1)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

(2)专用发票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三)发票的印制

1、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企业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2、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3、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也可加印民族文字或外文。 4、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应当在本省范围内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四)发票的领购

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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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1、2、3 (五)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判断)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

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判断)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

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多选)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7.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

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8.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已开具

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9、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销售免税货物,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 10、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开具两张加盖财务章或发票章的清单。 11、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委托代销的——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货款的当天,或者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 企业内部移送的——货物移送的当天。

12、小规模纳税人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缴完税款后再开票,发票上同时盖有税务机关和小规

模纳税人的章。若发生退货,已缴税款不退还,可在下次开票时或下月纳税申报时抵减。 (六)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

(一) 对象

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无税、免税也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 纳税申报的内容

会计报表、电子报税资料、外管证和异地完税证明。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自行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

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邮政部门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如网上申报,它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的电文数据时间为申报日期。 4.简易申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方式。(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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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同第一章第六节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是执行税法的专职机构,既不得在税法生效之前先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也不得在税法尚未失效时,停止征收税款,更不得擅立章法,新开征一种税。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除工资)。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税收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人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

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

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税款的方式。如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代收代缴

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如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委托方的消费税。

(7)委托代征

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三)核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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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多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多选)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四)加收滞纳金:日加收滞纳税款的5%oo 五、税务代理(XZ)

税务代理的特点: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和办税相关的业务,不能提供审计报告。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并阻止其出境。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 2.税收强制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税并且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担保税款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也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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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隐匿、 擅自销毁账簿、凭证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拒不申报 虚假申报 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偷税 因偷税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偷税数额1万以下 或偷税比例10%以下 偷税数额1万~10万 且偷税比例10%~30% 偷税数额10万以上 且偷税比例30%以下 偷税行为 50%~5倍罚款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7年有期徒刑 偷税罪 1~5倍罚金 3.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起诉。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一般行为 犯罪行为 偷税 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50%——5倍 刑事责任 逃税 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50%——5倍 刑事责任 抗税 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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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拖税 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50%——5倍 刑事责任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XZ)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1995年1月1日施行,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它在财政法规体系中是核心法、

骨干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颁布。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我国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财政计划,有五个原则: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按照

“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五级:中央、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乡镇级(也可不设)。 县级以上政府的派出机关不作为一级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

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由地方各级政府的本级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

入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政府的汇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政府总预算组成,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本部门的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批准、审查预算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的职权:监督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调整方案、决算 (二)各级政府的职权:编制预决算草案,报告草案等。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 2.各单位的职权:企事业单位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划分为:1、中央预算收入: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上解中央的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形式包括:1、税收收入(最主要部分);2、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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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为:1、中央预算支出: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支出; 2、地方预算收入: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上解中央的支出;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形式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

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部署。

1.预算年度:公历年制,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政府与各部门、单位的编制依据不一样。(多选) 3. 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二)预算的审批:时效性、级别性、程序性、严肃性。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分别由全国人大和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三)预算的执行: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县级以上的预算调整方案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镇级预算调整方案由乡镇级人大(不是其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六、决算: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部署。

县级以上的决算草案,报国务院或各级政府审定后,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镇级决算草案由乡镇级人大(不是其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七、预决算的监督: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监督),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本级和下级政府), 乡镇人大(对本级),

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财政部门),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采购人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企业。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是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省级以上政府确定并公布,

其中:中央预算——国务院;地方预算——省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竞争性原则和公平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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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二)供应商

(三)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和集中

七、政府采购方式(多选各方式的适用范围,参考教材P203)

1.公开招标: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数额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1、2

3.竞争性谈判:1、2、3、4 4.单一来源:1、2、3

5.询价: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社会公众也要发挥作用。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

特征:1.职业性(行业性);2.实践性;3.继承性。

主要内容:1.爱岗敬业(基础);2.诚实守信(精髓);3.办事公道;4.服务群众(核心);5.奉

献社会(出发点和归宿)。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具有相对稳定增长性,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特征:1、具有一定的强制性。2、较多的关注公众利益(发生道德冲突时,要坚持准则,把国家利益、公

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二、会计职业道德功能(XZ)

指导、评价、教化功能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

1.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

2.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 3.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

4.两者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性质不同 作用范围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 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 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 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 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 37

会计职业道德 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 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 文字的成文规定; 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三)会计行为的法治与德治 会计职业道德规定了会计人员的最高行为标准,会计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行为规范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行为必定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而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则不一定违反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

(一)爱岗敬业的含义

(二)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一)诚实守信的含义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3.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三、廉洁自律

(一)廉洁自律的含义

(二)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四、客观公正

(一)客观公正的含义

(二)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依法办事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3.保持独立性 五、坚持准则

(一)坚持准则的含义

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

(二)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 2.遵循准则 3.坚持准则 六、提高技能

(一)提高技能的含义

(二)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1.要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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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一)参与管理的含义

是间接参加管理活动。 (二)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一)强化服务的含义

(二)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1.强化服务意识 2.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 含义 (二) 内容

(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并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始终。 (3)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其他还有法制教育、形势教育、政策教育等。 (三) 途径

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

(1)会计专业学历教育中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2)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中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XZ) (一)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

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 2.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 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 4.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三)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1.不断地进行“内省” 2.要提倡“慎独”精神 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一)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对有不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记录的会计人员,应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资格。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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