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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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项农村社会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是深入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是解决农村社会问题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提升农村社会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的全面实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逐步深入,村委会直接选举全面铺开,一大批年富力强、有科学文化知识、懂经营会管理、群众信任的人被选进村委会班子,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给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但同时也给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理顺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成为摆在农村基层组织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近段时间,为全面了解我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情况,为明年我市1783个村和119个社区的换届选举打好基础,我们组织人员深入全市七县(市、区)的24个乡镇48个村和14个居委会,通过走村访户、召开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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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对这个问题作了专题调研。

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村民自治,就是农村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广大农村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农村在经济上的自主权不断扩大,在政治上要求享受民主权利的愿望也与日俱增。纵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选举方式的转变,调动了广大选民的民主意识和参选热情。村干部由乡镇党委、政府的任命制转向由广大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选举制,是一个革命性的转变。《组织法》修订前,为了维护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村党支部或群团组织推荐,有的地方甚至规定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要经过村党支部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党委审查同意。1998年11月4日《组织法》的正式颁布施行,从根本上堵住了选举过程中的漏洞,取消了党支部或群团组织提名的做法,采取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直接提名和选民自荐的提名方式,按照提名权和被提名权、直接提名、普遍平等公开、等额提名和自主、属地原则,产生候选人,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谁当村委会干部由选民民主投票选举决定,这与过去村委会换届选举采用的“提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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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协商”有质的区别,真正体现了“让老百姓选人,选老百姓公认的人”的思想,极大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选举热情。选民对村中的干部谁好谁坏,谁为群众着想,谁为自家打算,心中都有一杆秤。村委会干部三年一选,村民选谁不选谁,投谁一票,都会在心中掂量,用杆秤称一称。许多农民群众说,选总理、省长、市长离我们太远,选村干部是我们最关心的,而谁最优秀、谁最有本领,谁公正廉洁,我们心中最清楚。一些农民,为了更详细地了解《组织法》,专程到书店购买了有关书籍,到民政部门索要《选举规程》,这充分说明了农民群众民主意识的觉醒。

(二)管理方式的转变,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向前迈进。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组织法》的贯彻实施,从根本上扭转了少数人管理村务的现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主决策的载体已基本形成。《组织法》规定了11项涉及村民利益的经济、社会发展内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因此,实行民主决策,其载体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我市的实际情况看,全市99.8%的村(居)委会,都建立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村(社区)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提交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多的村几乎每月都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本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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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二是民主管理在探索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是根本。乡镇党委对事关村民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管理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计划生育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以便于全体村民贯彻执行,如《村民自治章程》、《村两委会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村民议事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保证了民主管理工作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有序地开展,将极大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村务公开”的实行,消除了干群之间的隔阂。村务公开就是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和群众关注的问题,以一定的形势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过去,部分村的村务工作由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暗箱操作,群众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不清不楚、不了解,从而导致部分村干部办事不公、不廉,一些村干部甚至“浑水摸鱼”,引起农民不断上访。近年来,我市把推行村务公开工作作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张旗鼓地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各乡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乡镇长挂帅的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村务公开工作,各村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成立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村级财务民主理财小组和民主监督小组,村级财务账目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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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民主监督小组的监督下,经民主理财小组的理财,报乡镇经济管理站审核后打印成统一表式,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在公开栏上向群众公布,即村账乡管。县、乡(镇)两级的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村村务、财务公开情况,从而使公开与监督紧密结合起来。村务公开的实行,“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消除了干部与群众之间的隔阂,群众对干部由误解变成理解,由猜疑变成信任,干群关系趋于融洽,许多矛盾得到了化解或缓解,减少了农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的稳定。从我们问卷调查的情况看,94.8%的群众对村务公开表示欢迎和认可,89.8%的群众认为村务公开极大地推进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发展是有序、健康的,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党支部的工作情况大体也是令人满意的,能够发挥党组织在农村各项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但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随着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大和村民民主意识的日益加强,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一是部分乡镇干部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精神实质缺乏应有的认识。没有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农村的民主就没有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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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民主,也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有的乡镇干部认为,目前经济还不发达,村民的素质还不高,民主意识还不够,实行民主选举、推进村民自治的条件还不成熟,《村委会组织法》过于超前,部分条款脱离当前农村实际。有的乡镇干部认为党对农村的工作的领导就是实行约束和行政制裁于一体的管理体制,对从计划经济下的“行政命令”向市场经济下的自治这一革命性的变化,感到不习惯,不会运用法律的、民主的方法开展工作。有的乡镇干部存在重经济建设轻党建工作的思想,对抓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对村民自治不重视、不支持。有的乡镇干部把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当作室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全部,没有认识到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方面的统一整体,以为民主选举一结束,就万事大吉了,后续工作跟不上。二是部分村干部没有认识到村民自治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善和发展,在认识上出现偏差,从而带来了用权行为上的偏差。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村干部中存三种错误观点:其一,部分村干部没有理顺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把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错误认为既然实行了村民自治,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就不再需要党支部领导了。这样,一些直选上来的村委会主任把民意当成护身符,与支部书记争大小,闹矛盾,不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少数党支部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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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时则显得理不直、气不壮。其二,部分村干部忽视和否定了村委会的职能作用,错误地认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就是村里的事不论大小巨细都要向村党支部汇报,村党支部对村里的事大小包揽,甚至一些本来应由村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也由党支部拍板,导致村委会难以正常开展工作。其三,部分村干部认为村民自治后,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就是体现在抓党建、管党务上,党支部的工作中心就是搞好支部自身建设,对党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其他都是村委会的工作,村委会依法管理村里的大小事,与党支部没什么关系。而村委会则认为支部是村级组织的核心,重大事情得由支部决定,从而使得“两委”在农村工作的一些急、难问题上相互推诿。

(二)核心地位难以形成。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最根本的就是村级干部队伍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即有原来的乡镇党委考察任免变为村民直接选举。这一变革导致农村基层干部出现“三个改变”:一是乡镇干部工作方式方法的改变。《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协助乡镇党委政府开展工作。这一规定给村委会比较大的自治权,使得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的管理调控能力减弱了,再也不能沿用过去的行政命令方法发号施令。许多镇乡干部都说:现在做农村工作难度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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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政令的畅通,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感情,而不是靠领导。二是村干部的价值取向的改变。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干部由农民群众选举产生,因此,在许多面临着对上级负责和对村民群众负责的选择取舍问题,特别是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环境整治等可能损害群众眼前利益、小团体利益的工作时,村干部常常左右为难,不敢大胆工作,少数村干部甚至为避免得罪人,与乡镇党委、政府唱“对台戏”。这就出现了一些干部对有利于群众的事争着干,对一些得罪群众的事无人干的现象。三是群众思想观念的改变。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村、农民以及各种基层组织的领导是无容臵疑的,其对农村基层各种利益关系的整合作用是坚强有力的。但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党支部在一些农民心中的传统权威地位发生了动摇,用农民的话说:“支部书记是几个、十几个党员选出来,村委会主任是全体村民选出来的。”村民自治后,许多村党支部对农村工作由过去的“一统天下”转变为“一分为二”很不适应,个别村党支部继续沿用过去的领导方式,对行政村中的事务包办、包揽,不讲民主,专权独揽,造成一些村干部、村民群众有抵触情绪。上述“三个改变”,使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导致出现了部分村委会强党支部弱的现象。

(三)不良因素干扰选举。一是农民的民主意识还处在启蒙和觉醒阶段,给村委会民主直选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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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由于近千年封建社会残余的小农意识的影响,有不少村民的思想觉悟不高,民主意识不强,不懂也不善于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部分村民对村民自治漠不关心。在民主选举中,有的对自身民主权利毫不珍惜,感情用事,从个人的好恶出发,不能公平、公正地对待选举,有的往往被一些小恩小惠所收买,轻易投票,为一句好话、一包好烟送掉自己的选票,放弃自己的权利。二是村委会直接选举中的非组织因素增多。一种是拉票。由于当上村干部不仅能获得对村集体土地、房屋、宅基地等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的控制权,还能在村里有一定的名,说话有人听,办事也方便,因此,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竞争非常激烈。少数候选人甚至非候选人在选举中不遗余力地拉票,甚至可能出现赤裸裸地用钱收买选票,即贿选。特别是贿选,由于贿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取证难,查处难,近年来几次选举,群众反映越来越强烈。另一种是承诺竞选。有的候选人在竞选中公开承诺如当选就出资用于村里福利事业,然而当选后却未能完全兑现承诺。三是农村宗族派性势力的干扰不容忽视。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传统的房族、宗族势力并没有消除。一些村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往往以宗族宗派划圈投票。在有的大村,宗族、房头较多,每个宗派的人都选“自己人”的票,致使任何一方的票都超不过半数,导致选举失败。有的村讲求“势力均衡”,你这一派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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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族的人当选书记,村主任就必须从我这一派这一族中产生,宗族宗派之间的冲突呈白热化。据调查,在“两委”关系紧张的村中,受宗族宗派势力干扰的占一半左右。

二、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理顺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市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推进基层民主过程中,加强党的领导,是由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所决定的。党的统一领导和依法办事,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必须坚持的两条基本原则。党的十七大指出:“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要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不动摇”。《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党和国家现阶段领导、规范农村工作的根本性文件,《条例》指出“党在农村工作的重点是领导和推进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就有“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的基本要求。这表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不断扩大基层民主,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因此,各级党组织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切实承担起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责任。

(一)提高认识,正确把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科学内涵。在现阶段,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实现形式是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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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是当前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最直接、最具体的工作。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重要环节,这四个环节是有机统一体,是不可分割的。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全面把握,整体推进。首先,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村民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作风好、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其次,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重点。要建立和完善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并赋予真正的权力,保证不使其成为一种形式。村里的重大事务以及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要先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第三,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关键。要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结合本地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并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使“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落到实处。第四,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特别是对村务公开的形式、程序、时间、内容要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防止假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让村民了解情况,实行监督,尤其是村级财务必须至少一季度公开一次。同时要深化村民民主评议村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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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工作,对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干部,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二)理顺关系,切实加强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首先,要理顺关系,明确党组织的核心地位。要澄清各种错误认识,必须明确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村民自治是党赋予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只有在党组织的领导、组织和监督下,村民自治才能顺利开展。实行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决不能以削弱党支部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为代价,强调村党支部的核心领导并不意味着将村民自治流于形式,实行村民自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确保农村长治久安的一项根本性举措。因此,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努力使党的领导贯穿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全过程。其次,要从制度上合理划分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职权范围。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要依据宪法、党章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村组织工作的制度规范,把基本大法所规定的党的领导具体落实到村级组织的各项工作制度中去,明确村党支部领导村民自治组织,指导、支持它们的工作,村民自治组织接受党支部的领导,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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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来规范和理顺两委会的关系。第三,要改变村党支部任用方式,提高村党支部的领导威信。两委关系失衡,村党支部的工作难以开展,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村党支部选举工作没有适应村民自治的新形势。村党支部是由村里的党员选举产生的,群众参与不够,因此对党支部的信任度降低。为此,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好中办发[2002]14号文件,提倡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委会主任,努力使村党支部干部的任用符合群众的意愿,得到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三)摒弃传统,不断创新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方式。村支部要摒弃传统的包揽型领导方式,以“坚持而不放弃,加强而不淡化”为原则,不断推进领导创新,努力探索和丰富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方式,注重实施“三改”,改善党的领导。首先是改“管百事”为“抓大事”。村党支部作为村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要始终把握全局,观察判断形势,通过学习努力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和经济工作知识,提高领导决策能力,抓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重点环节,防止“胡子眉毛一把抓”,特别是加强对村委会的管理和监督,把村里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处理好。其次是改“指令式”为“引导式”。村党支部要克服少数党员干部搞家长制、个人说了算,或简单地以组织决定的方式处理问题的陈旧方式,善于用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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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的方法和服务的方法来推动农村工作。积极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共同参与民主管理,发挥党组织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牵头作用。在处理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时,村党支部和其他村级自治组织要先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对比较敏感的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并注意引导村级各种组织“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三是改“以人治村”为“以规治村”。改变过去那种遇到矛盾习惯于个人出面做工作的做法,变简单随意为依法办事,变个人说了算为民主决策,制定并认真执行村民自治法规和村务公开制度,使村级管理有章可循。同时还要注意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党的意图,把党组织的意志通过村民会议转化为相应的工作制度。

(四)当好“领头雁”,真正凸显党的核心领导。当前,受市场的影响和自然条件的限制,农民的收入增长幅度趋缓。村党支部要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花心思、想办法切实做好农民增收工作,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村党支部书记要做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村党支部书记要做好发展村级经济的“领头雁”,既要带头致富,又要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为此,一是要选准路子,找准方向。村党支部要发挥自己的信息优势,主动帮助农民找项目、搞调查,把握市场行情,并及时把最新的市场动态反馈给村民,引导农民发展特色经营。二是要作出样子,发挥示范效应。俗话说:“党员带了头,群众有劲头”。农民大多有怕担风险,图稳当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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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大胆创业。村党支部成员要积极发挥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的“双带”作用。三是结成对子,开展帮扶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帮扶相关制度,组织广大党员帮助困难户发展多种产业,为他们提供技术服务。村党支部只有真正为民办实事,切实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才能树立党的威信,实现党的核心领导作用。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凡在发展经济带领农民致富方面能拿出实际办法的村党支部威信都比较高,群众都比较认可。

(五)三管齐下,努力提高整体素质。村两委班子成员是我国村民自治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践者,因此,提高自身素质,行使好职权,要摆上议事日程。首先,提高村支部成员和广大党员的素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的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各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健全“三会一课”制度,努力提高支部的威信和战斗力,切实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驾驭农村全局工作的能力,学会用新的诸如经济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法制的方法和思想教育的方法来做工作,通过转变领导方法和改善领导方式来加强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改变党内民主滞后于党外民主的状况。要加大党员发展工作的力度,对非党的村委会主任和其他成员、村民代表,要积极采取措施,吸收其入党。其次,要提高村委会班子成员的素质。要对新上岗的村委班子成员普遍进行培训,着重强化其党的领导的观念,把自己自觉地臵于村党支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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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之下,强化民主和法制观念,培养依法自治,开拓创新的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强化宗旨观念,培养严于律己、为政清廉的高尚品格。第三,要提高村民素质。村民是实行自治的主体,其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民主自治的成败兴衰,提高村民素质,这是一项经常的、艰苦细致的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素质和对选举严肃性的认识,确保他们能依法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同时,村党支部要引导村民主动参与管理,监督和决策,确保全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和利益。

(六)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民群众实行自治是旷世之举,离不开各级党委以及人大、政府各部门的了领导、支持,要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的关系,支持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一是要搞好调查研究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尤其是基层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要抓典型,以点带面,积极开展自治示范村活动,推广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对阻挠、破坏自治的人和事要敢抓敢管,决不能把村民自治搞成少数人自治;三是乡镇党委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乡镇一级党委是本区域的核心领导,要敢于领导,也要善于领导,既要积极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村民自治活动;还要切实发挥对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作用,保障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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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陈子明,《关于村民自治及村民自治研究的述评》,当代中国研究 2003年第2期;

3、刘友田,《村民自治》,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4、赵秀玲,《村民自治通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

5、詹成付,《2005-2007年-全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进展报告-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报告(一) 》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

6、朱炳祥,《村民自治与宗族关系研究 》,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

7、徐付群,《村民自治现状与案例分析》,海洋出版社,2011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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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sm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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