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民政司转发辽宁省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

更新时间:2023-12-05 13:2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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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政司转发辽宁省《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

特殊行业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86]民民字第56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86.05.07 【实施日期】1986.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民政司转发辽宁省《关于殡葬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86]民民字第56号 1986年5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现将辽宁省人事局、财政厅、民政厅辽人发[1986]22号《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

各市、县、区人事、财政、民政局:

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劳人薪[1986]13号《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执行殡葬职工特殊行业津贴的有 1 / 2

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为了促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办好殡葬事业单位,根据上年度殡仪馆火化量大小和殡葬职工接触尸体程度划分为六类、五级,以后可随年火化量增减升降类别。单独设立的殡葬汽车队,执行的类级由市根据此通知精神确定。 (二)经主管局批准、规模较小殡仪馆的工作人员中,一人兼任两种以上职务的,享受津贴的标准,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所兼职务中津贴标准较高的一种执行。兼职的殡葬管理所所长,享受津贴的办法,参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

(三)应按职工出勤天数计发津贴,事、病假和临时抽出到外单位做殡葬以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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