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洞高铁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细则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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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洞高铁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青海省花石峡至敏洞高铁(下称本项目)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提高投资效益,力争达到精品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279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及其它基本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本项目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和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质量管理及质量目标

第三条、本项目确定的质量目标为:分项工程合格率100%,项目竣工验收综合评分90分以上,造价人才网杜绝重大质量事故,消除质量通病及隐患,确保优良工程,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凡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都必须紧紧围绕质量目标开展工作。

第三章 质量管理措施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落实“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本项目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实行监理制度。工程施工质量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文件、现行的部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施工承包合同文件,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条、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新理念。根据交通运输部提出的“以人为本、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公路建设新理念,在本项目公路建设期间,始终把“为全社会提供质量可靠、使用安全、行驶舒适、环境和谐、资源节约、经久耐用的优质工程”作为公路建设目标,监理工程师论坛全面提升工程质量。

第八条、从源头控制工程质量。公路建设各个阶段严格按程序办事,各阶段都力求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较高的质量。建设管理上严格执行四项制度,即项目法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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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九条、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施工,保证各项工程规范有序地进行。在各项目开工前,下发包括驻地建设、文明施工、质量目标、材料堆放保管、施工及监理人员胸牌、项目经理部公示牌,构造物公示牌、模板制作、各分项工程规范化施工要求、预制件标识等在内的规范化施工的标准,要求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加以落实,业主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并与计量支付挂钩,保证工程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条、加强事前控制,以事前作业指导书控制工程质量。一般情况下,在公路建设工程中要求总监办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制定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应详细规定各分项工程的材料要求、工艺、施工参数、操作规程,作为指导施工的指南。通过这一措施,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操作统一、规范,做到事前控制,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推行首件工程认可制,高起点、严要求,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在公路建设项目中大力推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即各合同段第一个分项工程如第一层路基填土、第一根钻孔灌注桩、第一根立柱、第一片盖梁、第一面涵洞台身、第一道通道墙身、第一片梁板、第一个防护工程、第一段路面基层、第一段路面面层等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材料试验情况、各种工艺参数、模板加工及支护),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到场,经实地操作成功,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均达到要求,获得各方认可后,作为以后同类分项工程的最低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则予以返工。同时对做得比较好的召开现场观摩会,作为样板工程在全线推广,以此来示范和带动全线工程质量的提升。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加大监理工作力度。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监理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针对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总监办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分项工程和工序提出具体的要求及必须达到的质量标准。监理人员做到随叫随到,做到施工监理同步进行。业主随时抽查监理资料、监理程序、监理人员出勤情况、监理人员工作态度等。对工程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道工序都要求经过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对于重要的工序要求监理工程师旁站;对于不合格工程,坚决返工重建。在施工过程中,对于个别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凭借手中权力吃、拿、卡、要的监理人员及试验人员给予全线通报批评并清除出场。

第十三条、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在工程复工和各新合同段开工之初,组织全体监理人员、各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质检试验负责人参加技术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合同管理、进度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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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计量支付、工艺流程、试验检测、资料管理、档案管理等知识。通过培训,将规范化、正规化、标准化深入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工作中。

第十四条、加大现场管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每月的综合考核工作。项目办会同总监办对各项目的工程施工质量及各驻地办的监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工程资料、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工作、廉政建设等方面入手,通过考核打分,将考核分数、名次作为评选优胜单位和诚信考核的依据。召开工地现场会,对于工程中出现的好的作法及样板工程在全线进行推广;对出现的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工程责令返工重建,并进行通报批评。对返工的项目,通过召开质量现场会、通报批评等形式,使各施工、监理单位从中吸取教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第十五条、加大监理抽检力度,以数据为依据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的标准试验审批和监理的日常抽检,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标准试验的审批,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极大。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做好标准试验的平行验证,保证审批的标准试验准确无误。充分发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和驻地办试验室的作用,加大试验抽检频率。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要求驻地办试验室的抽检频率不得低于30%,中心试验室的抽检频率不低于10%;采用监理试验室检测数据一票否决制,凡是监理试验室检测出的数据不符合规范的工程,全部返工。

第十六条、实行质量问题挂号、销号制,切实消除质量隐患。业主、监理加大质量检查力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总监办、驻地办登记、挂号,派专人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只有当质量问题确实已经整改,经监理现场复查合格后方可予以销号,并准予计量支付;否则,将不予销号、不予计量支付。

第十七条、路用材料准入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路用材料的使用,进一步加强路用材料的质量管理,有效控制路用材料的各项指标,防止劣质材料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确保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部分》等规定,结合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办法适用于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工程使用各种自采材料的准入活动。 1.3、材料准入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2、路用材料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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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凡在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项目中使用材料,必须满足国家、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关于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省交通厅的相关规定及技术要求。

2.2、凡在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项目中使用路用材料的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具备能够保证材料质量的先进生产设备及产品出厂检验的技术装备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2.3、根据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工期紧、质量标准高、环保要求严等的实际,工程所需石料加工场(含施工单位自行设立的加工场)必须具有两条及以上反击式集料生产线,采用反击式筛分联合机及二级吸尘装置,集料生产时使用隔片筛或整型机,并应有专用的片石堆放场、分拣区和废料堆放场;喂料口须采用水泥混凝土硬化。

3、路用材料准入程序 3.1、外购材料的准入程序:

3.1.1、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拟使用材料的“路用材料准入申请报告单”,同时提供拟使用材料的加工原料来源、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证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施工单位自检报告等相关资料和样品;

3.1.2、监理工程师接到“路用材料准入申请报告单”及相关资料和样品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使用材料进行抽检试验,并签署是否准入的审核意见,同时将“路用材料准入申请报告单”及施工、监理单位试验报告等报项目办审批。

3.1.3、项目办依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送的“路用材料准入申请报告单”及相关资料和样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检,并根据复检结果签发“路用材料准入申请批复单”,签署是否准入的审批意见;同时对批准准入的材料签发“路用材料准用证”,并留样监管。

3.2、自采材料的准入程序:

3.2.1、施工单位进场后,根据设计和实地考察,现场确定最终的使用料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拟使用材料的“路用材料准入申请报告单”,同时提供施工单位自检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和 “路用自采材料料场表”审核。

3.2.2、监理工程师接到“路用材料准入申请报告单”及相关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使用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抽检试验,签署是否准入的审核意见,同时将“路用材料准入申请报告单”及施工、监理单位试验报告等报项目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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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项目办依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送的“路用材料准入申请报告单”及相关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取样和复检,并根据复检结果签发“路用材料准入申请批复单”,签署是否准入的审批意见;同时对批准准入的材料签发“路用材料准用证”,并在使用过程中随机进行抽样检验和监管。

4、路用材料准入管理

4.1、项目办遵照本制度负责路用材料监督检查,对使用的路用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任何环节随时、随地、随机进行抽样试验检测。

4.2、项目办对某一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路用材料都始终合格,项目办批次抽检后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路用材料。

4.3、项目办检测合格准入的路用材料用于本项目,并不免除承包人、监理的质量责任。

4.4、施工、监理单位都必须严格按施工规范和程序要求对路用材料进行检测,施工单位最终对路用材料负全部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对路用材料负监理责任。

4.5、任何工程使用未经项目办审批准入的路用材料,不论该工程是否完工,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拆除,费用自负。

4.6、路用自采材料准入申请一经批复,不得任意变更路用自采材料料场,保证路用自采材料使用过程的每个环节溯源,否则按违约处理。

4.7、路用自采材料和成品料均要集中采集加工,不得任意改变采集加工方式和工艺,进场备用材料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4.8、现场备用的路用材料,不同料源、品种、规格的必须分类库存、堆放,界限分明,标示清晰。自采材料分界墙要有足够高度和强度,堆放场地应整平、硬化和围砌、棚护,防止材料二次污染,不许随进随用,并为防止集料离析,堆放集料不宜过高且分层退台存放。

4.9、不合格或未按本制度审批准入的路用材料不许进场或在现场存放,如现场检验发现不合格路用材料必须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清出,并做好处理记录,否则违约处理。

4.10、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质量变化的路用材料必须经施工、监理单位重新试验申报后,项目办最终做出使用和处理结果。

5、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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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公开招标的外购材料不适用本制度。

5.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指挥部建管部负责解释和不定期组织督查。

附件:1、路用自采材料料场表

2、路用材料准入申请报告单

3、路用材料准入申请批复单 4、路用材料准用证

路用材料准用证

工程名称: 合同段名称: 施工单位: 编 号: 材料名称 材料用途 材料规格 供应范围 材料来源 采集加工方式 运输方式 项目办 (章)

青海省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指挥部 项目办主任第 项目办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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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项目

路用材料准入申请批复单

合同段名称: 起讫桩号: 施工单位: 编 号:

材料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办 收件日期 复检结果(准入意见): 项目办(盖章): 项目办主任(签名): 试验检测工程师(签名): 附件 规格型号 产地及来源 监理工程师报送日期 项目办复检报告日期 批复单 收件人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7 -

收件日期 收件日期

青海省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项目

路用材料准入申请报告单

合同段名称: 起讫桩号: 施工单位: 编 号:

材料名称 产品标准 规格型号 实际产量 产地及来源 供应范围 申请材料使用部位 采集加工方式 运输方式 申请批复最早、最迟时间 施工单位对准入材料自检情况(主要性能及指标):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检测负责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监理工程师收件人、日期 监理试验检测工程师意见、签字、时间 监理工程师批复意见 监理工程师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8 -

第十八条、结构物模板质量技术要求 1、总体要求

1.1、对于本项目混凝土工程的模板,要求必须使用新制作的组合钢模板(除涵洞及通道的墙背外),包括立柱、盖梁、盖板、空心板、箱梁、异型板、承台、墩身、箱涵、墙身及所有混凝土结构物外露部分等;对于小型预制构件必须使用ABS工程塑料模板。

1.2、每种构件模板定购或加工之前,其具体指标和要求必须经驻地办审查。加工过程中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代表定期到生产厂家进行抽检查看。每批加工完成的模板必须由业主项目办、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模板厂家成立的验收小组到施工现场按本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模板检验标准见附件)。

1.3、为防止充气胶囊上浮造成空心板顶板厚度不足,空心板预制构件要求使用12.5~15.0㎏/m3的发泡聚苯乙烯作填充内模。

1.4、作为外露构件的模板尽量使用单块模板,肋板式桥台及涵洞(通道)的墙身模板应采用大块钢模板(面积≥3.0㎡)。混凝土外露面要求达到普通清水混凝土外观标准。

2、模板设计

2.1 编写模板工程施工说明书;

2.2 绘制配板设计图、连接件和支承系统布置图、细部结构和异型模板详图及特殊部位详图;

2.3 根据结构构造型式和施工条件确定模板荷载,对模板和支承系统做力学验算;

2.4 编制钢模板与配件的规格、品种与数量明细表;

2.5 制定技术及安全措施,包括:模板结构安装及拆卸的程序,特殊部位、预埋件及预留孔洞的处理方法,必要的加热、保温或隔热措施,安全措施等;

2.6 制定钢模板及配件的周转使用方式与计划;

2.7 模板的设计应做到宜大不宜小,宜长不宜短。钢模板采用模数制设计,通用模板的宽度模数以50mm进级,长度模数以150mm进级(超过900mm时,以300mm进级);

2.8 模板应牢固且不变形,能使完成的混凝土构件符合规定的尺寸和外形,应考虑浇筑混凝土时的震动影响,在计算荷载作用下,应对模板、支架及拱架结构按受力程序分别验算其强度、刚度及挠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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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钢模板必须要有足够的厚度和刚度以保持不变形,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用千分尺检测),且平面模板必须采用国标材料平板,不得采用卷板(开平板);加劲肋板、框架用10㎝和8㎝槽钢,侧面模采用6mm以上钢板,各焊缝牢固严密,焊缝磨平、打光,所有的螺栓和铆钉必须是埋头式的,夹具、销钉或其他连接部件必须设计得能使模板连接牢固,并能使拆模时不损坏混凝土构件外形及外观。

3、模板的制作

3.2 钢模板及其配件必须在模架上制作,先拼装焊接完成支架,再覆盖钢板模板。要求下料尺寸准确、模板平直,转角光滑,接缝平顺,连接孔位置准确,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小焊接变形,并对焊缝打磨平顺(影响混凝土外露面外观的接缝处钢板必须用铣边机铣刨,禁止焊接后打磨)。

3.2 空心板和箱梁的底模要求使用厚10mm以上钢板,钢板两侧并加角钢进行补强,同时作好防锈、预拱度及胀、缩缝的处理。桥墩盖梁和空心板梁要求采用端模包侧模,不同角度的端模必须单独加工。

3.3 混凝土墙式护栏模板要求使用厚10mm以上钢板,并且在混凝土施工时使用中频式(5000-8000转/min)振捣器振捣,拆模后的混凝土达到清水混凝土要求,表面光洁、无气泡、色泽一致,达不到要求的模板必须返工重做。

3.4 模板中所有的连接缝都应采用适当的设计形式,预制标段钢模板连接缝建议采用平缝。混凝土外露表面的模板接缝,应做成一种有规则的水平和垂直形式线条,并保持线条的连贯,所有的施工缝应同这些水平和垂直线条相重合或平行。

4、模板安装及拆卸

4.1 模板安装时应由厂家进行指导安装,模板工进行持证上岗。安装侧模板时,应防止模板移位和凸出。基础模板可在模板外设立支撑和固定;墩、台、梁的侧模板可设拉杆固定,浇筑在混凝土中的拉杆,应按拉出和不拉出的要求,采取不同措施。模板内的金属拉杆或锚杆,应设置在距表面至少50mm的深度处。在许可使用普通金属丝作拉杆时,拆除模板时应将所有金属丝从混凝土表面剪割到只剩6mm。小型结构物,可用金属线代替拉杆。

4.2 桥墩盖梁的模板支撑要求采用抱箍方式,一个柱子上使用一大一小两个抱箍,螺栓孔均采用高强螺栓、双螺母。圆柱形桥墩的柱模,上下两节采用子母扣连接。

4.3 模板安装完毕后,应对其平面位置、顶部标高、节点联系及纵横向稳定性进行检查。浇筑混凝土前或浇筑中,发现模板有超过允许偏差的可能值时,监理工程师必须指示停止施工,直到缺陷被改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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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模板安装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措施。

4.5 对于周转次数较多的钢模板,必要时可在金属模板接缝处填塞橡胶条、双面胶等弹性材料止水,保证混凝土浇筑或固结过程中细料或水泥浆不流失。空心板或箱梁外侧模与底模之间必须安装2.5㎝的实心橡胶条。对外露钢筋处的模板要求采取严格的堵漏措施,如采用建筑上用的泡沫填充剂进行堵塞,脱模后通过凿毛剔除填充剂,确保混凝土不出现松散现象。

4.6 模板的拆卸期限应根据预制构件的特点、模板部位和混凝土所能达到的强度来决定:非承重模板的拆卸,应保证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方可拆除;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能承受自重和其它可能叠加的荷载时方可拆除。

5、钢模板的保养

钢模板拆卸后,要立即进行清理、维修和保养等,并在合适的地方堆放整齐,轻搬轻放,严禁乱堆乱放。所有模板在施工现场存放时,地面要硬化、平整,严禁模板在存放时变形。浇筑混凝土前,必须将模板打磨、清理干净,底部应没有铁锈、污垢、泥土等杂物。钢模板的周转次数应严格控制,一般周转3次后应进行全面检修并抛光打磨一次。

6、模板脱模剂

模板脱模剂应采用同一种专用脱模剂或吸水率适中的无色轻机油,严禁使用废机油等油料,且不得造成钢筋及混凝土施工缝的污染。对预制厂、梁厂模板钢底模要求采用长效漆质脱模剂,用水可直接冲洗,保证底模不受焊渣污染。

第十九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科技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自己的质检机构和通过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标定和临时资质认定的工地试验室。对用于工程的各类原材料、分项工程的几何尺寸、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100%的全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抽检。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要认真填写各类测量、施工、试验、质检记录,对隐蔽工 程和关键工程部位,要进行拍照或录像。资料的整理归档,应做到分类、准确、及时、齐全、清楚,严禁编造假资料。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分阶段施工的特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相适应的能够胜任工作的监理工程师,人员结构必须合理。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必须建立自己的通过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标定和资质认定的中心试验室。中心试验室不得接受除建设单位委托以外的任何试验检测工作,以保证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的独立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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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性。

模 板 检 验 标 准

项次 项 目 空心板和箱梁的底模 1 面板厚度 混凝土墙式护栏模板 其它钢模板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模板连接孔距 模板高度 模板长度 圆柱模直径 侧面弯曲 模板版面对角线差 模板平整度 边线不直度 相邻模板拼缝高低差 相邻模板拼缝间隙 距面板面偏差 孔间距偏差 允许偏差(mm) ≥10 ≥6 ±1.0 0~-1.0 0~-2.0 L/3000 ≤对角线长度的L/2000 1 1/1000 ≤0.3 ≤0.5 ≤0.3 ±1.0 ≤3 卷尺量检查 卷尺量检查 卷尺量检查 卷尺量检查 2m靠尺,塞尺检查 2m靠尺,塞尺检查 平尺,塞尺检查 塞尺检查 卡尺检查 卷尺量检查 卷尺量检查 检验方法 千分尺检查 圆柱模板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偏差 模板板面无擦伤、划痕及明显局部凹凸锤痕 组装模板局部缝隙不得大于0.7mm,且0.5-0.7mm缝隙累计不得大于每边总长度的25% 15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对每一项分部工程都要设置质量预控目标,制定质量预控计划,力争做到事先控制。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理制度,对工程进行100%的工序检验,对施工单位合格材料的抽检量应不少于30%。 第二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只能计量质量合格的工程,发现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改进或返工。如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理工程师要迅速 - 12 - 下达部分或整个工程停工令,同时向项目办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停止对发生质量问题以后工程的计量支付。

第二十五条、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代表政府对本项目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进行质量监督。

第四章 首件样板工程分析制管理

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施工,创青海省花石峡至久治公路优质工程,全面推进施工标准化,结合青海省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的特殊性,在项目管理中推行“首件样板工程制”。首件样板工程是以各分项工程为管理对象,通过施工前编制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审核通过,合理调配人员、机械、材料(进场质量),明确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施工中加强监督指导,及时解决施工工艺环节中暴露的问题。经过试验段所取得各类数据及检测评定的数据,通过分析,修改完善施工工艺,明确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和设计要求。最大限度发挥首件工程在施工中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标准化五个方面的样板示范作用。并为后续同类工程确定良好目标,为后续工程的控制提供良好的借鉴作用。

第二十六条、“首件工程”认证制度

1. “首件工程”是指在各合同段内,采用同一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在同类分项工程或工序的第一次完工产品。

2. 各合同段在工程的各施工阶段,不同的分项工程或主要工序,必须进行“首件工程”认证,否则,不得进行同类工程的施工。

3. 认证检验组的组成:

本项目以项目办为单位,组成两个认证检验组,组长由项目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办副主任、各总监办总监担任,组员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和各驻地办等组成,每个合同段要相应组织人员在质检、资料整理方面进行配合。

第二十七条、首件样板工程的目的和意义

1.充分发挥首件样板工程的示范作用,明确各分项工程控制目标,促使各参建施工单位达到必须的形象、质量目标,提高整体施工素质,从而确保总体目标(项目工程的优良)的实现。

2.通过首件工程施工,检验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确定人员、机械的组织方法及合理配置。进一步改进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

3.通过首件工程使每个参建人员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增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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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使每个参建人员都得到一次再教育,明确认识《施工规范》的要求。

4.加强施工单位间的横向联系,充分挖掘、推广好的管理方法和施工经验、规范施工工艺、统一操作流程。

第二十八条、组织管理

1.各单位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项目经理或总工亲自负责,工程技术部门具体实施。将首件样板示范项目与施工组织设计、计划、进度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审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工程技术交底等技术性工作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工程技术管理体系,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首件工程的确定

各项目部应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时进行划分,由驻地审核报总监办核批,报项目办备案。

1.各项目部根据已批复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划分确定本合同段各项首件工程,并附施工组织设计报驻地审核,驻地应对其施工准备合理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报总监办,总监办对其审核后汇总,在开工前报项目办审核备案。未通过具备相应审批权限部门的批准前不得进行任何工程的施工。

2.首件工程的细化

各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合理拆分。工序较多的要求逐层逐步细化,责任落实到人(如模板的清理安装负责人,钢筋制作负责人,安装绑扎负责人等)。

3.加强落实治理公路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对每个关键环节、关键工序要责任到人,并制定详实有效的措施办法。

第三十条、首件样板工程的实施

1.全线各类工程在分项工程正式开工前,首先进行试验段(试验工程)的施工,按照试验段开工报告——试验段开工批复——试验段施工——试验段总结报告的程序进行试验段(试验施工)管理。监理单位由驻地办组织审批把关。

2.试验段(工程)成功后,对首个完整的分项工程纳入首件样板工程管理。 3.首件样板工程施工前,根据试验段的成功经验,对人员、机械、材料、工艺进一步优化。上报首件工程开工申请,由总监办批准后实施。

4.首件工程的施工,项目办、总监办派人现场观摩,提出意见。

5.工艺评审。首件工程以一个完善的分项工程为单位组织实施,完成后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测评定,上报实施成果。由总监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艺评审,就有关技术问题和安全、环保、标准化方面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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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正式的施工指导文件(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同类工程的施工。

6.后续同类工程的开工由驻地办负责审批,原则上按照样板工程确定的人、机、料和工艺方案申请和报批。按作业指导书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原则上不允许低于样板工程的质量标准和工艺水平。

7、首件样板工程原则上采用现有的公路工程管理用表系统,仅以通用函件形式上报开工报告、总结报告及作业指导书以减少大量的文字处理工作,其他资料按公路工程管理用表收集整理。

第三十一条、认证申请的条件及程序

1.根据“首件工程”工序认证表中所规定的项目,由总监办组织监理人员(并全权负责)对产品形成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从施工工艺、施工管理等方面严格控制,如需设计代表、项目办人员到场,由总监办提前通知,并作出安排。

2.总监办可根据施工特点增加“首件工程”认证项目,并履行相关认证手续; 3.“首件工程”完工后,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技术规范,承包人和驻地办要对所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达到规定质量标准(评分在90分及以上)者,方可申请认证。

4.申请报告要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报送认证检验组,认证检验组要及时对申请认证的“首件工程”组织实地检测、外观质量检查、内业资料审查,然后得出结论,验收通过(或不通过)的书面结论,各方均存档一份;

5.认证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包括:

5.1①“首件工程”认证审批表;②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计划;③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如有强度报告,可暂时不附;若出现试件28天龄期强度不合格的已认证“首件工程”承包人仍不能免除责任,并要对其进行返工处理,使其达到规定质量标准);④承包人的自检资料、监理抽检资料;⑤改进方法及监理意见等。

5.2通过认证的“首件工程”,承包人必须保持施工工艺、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监理要加强监督和检查,不得使其出现质量下滑现象。否则,必须停工整顿;若因监理监控不力,没有相应的指令文件,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5.3“首件工程”第一次没有通过验收,认证检验组的验收结论中要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改进措施,供承包人参照执行,并可以允许进行 “第二件工程”的生产;若“第二件工程”仍没有通过认证,认证检验组有权要求项目经理部清退该合同段的施工队伍或撤换相应合同段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合格的“首件工程”必须返工重做或进行补强,处理后不得低于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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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认证检验组要定期向全线通报“首件工程”认证情况,并负责向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指挥部推荐精品工程,供各合同段学习和推广。

第五章 质量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三十二条、质量事故的认定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的附件《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要及时填写质量事故记录;质量问题,由监理工程师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处理纠正,并抄报建设单位;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质量事故表,经监理工程师鉴认,迅速上报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明确责任的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出补救措施方案,尽快恢复;建设单位根据责任大小,按照惩罚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由于设计因素考虑不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的分项工程,如因建设单位不执行而出现的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因施工方法不当、使用劣质材料或偷工减料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工程师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制止并给予质量鉴认的,追究监理负责人的连带责任;重大质量事故追究监理单位的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指挥不当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负责。

第六章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见补充文件)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评定成绩特别突出的监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予以奖励。对未完成质量目标的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予以处罚。并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建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业主和监理不定期地对施工现场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违规操作、存在质量问题及质量隐患的工程除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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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

第三十九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四十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之间的事故。

2.1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a.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b.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之间; c.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3.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a.死亡30人以上;

b.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c.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a.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b.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c.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3具备下列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a.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b.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c.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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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第四十三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局报告。在质量监督局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局。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局,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局。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局和部质监总局(传真号:010-65261138),并在12小时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件1)。

第四十四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6.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十五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局每季末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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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件2)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局。

第四十六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帮助相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未提及的项目按合同文件、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由青海省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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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试行)(补充文件)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部、省厅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补充完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督促公路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依法履行工程合同,确保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省交通厅(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交通运输部(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局)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附件《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进行鉴别认定。 第三条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部分。

第二节 质量安全事故管理责任划分

第五条 质量安全事故管理责任划分

5.1 青海省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指挥部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负领导责任。

5.2 青海省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指挥部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并重点检查督促以下工作的落实情况: (1)工程建设项目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2)按有关法律法规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3)设计变更程序符合交通部、省厅及指挥部相关规定; (4)按《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条件》设置现场管理机构; (5)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 (6)对存在的质量安全事故按程序进行调查、上报和处理。

5.3 建管部、项目办主任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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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2)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3)按合同对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进行履约检查,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并督促违约单位对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4)按合同文件及相关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现场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进行施工中的检查考核,并对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5)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及监理队伍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参建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对设计文件中的缺陷进行及时纠正。

(6)对施工工序、监理程序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作出惩处和纠正。 (7)组织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按规定程序进行现场的核实审查和报批,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8)业主中心实验室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检,对施工及监理单位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及时纠正检查出的问题。

5.4 项目办管理人员是建设项目直接责任人,根据质量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对其负责的项目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节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事故追究

第六条 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渎职、工作责任心不强等责任过失而导致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的道路工程中和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依据本制度第5条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划分并予以相应处罚。

6.1 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给予相关人员扣发当月效益工资。

6.2 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 建管部负责人处罚1000元; 项目办主任处罚1500元;

项目办直接责任人:处罚2000元。

6.3 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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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50—150万元的二级一般质量事故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 分管副指挥处罚1000元; 建管部负责人处罚2000元; 项目办主任处罚3000元; 项目办直接责任人处罚4000元。

6.4 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300万元的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

指挥长处罚2000元; 分管副指挥长处罚3000元; 建管部负责人处罚4000元; 项目办主任处罚5000元; 项目办直接责任人处罚6000元。

6.5 因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渎职、失职,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事故,及时报省交通厅、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处理。

6.6 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的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6.7 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的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6.8 造成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的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人员不按有关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对工程变更、增做进行认真核实,工程变更数量与实际数量出现10%以上的偏差时,给予责任人: (1)通报批评;

(2)处罚2000~6000元。

第四节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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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本单位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由于勘察深度不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相关规定要求,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不完整、错误、不可靠,设计方案欠妥,计算成果有误等责任过失,导致依据施工图设计建设的公路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的道路工程、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8.1 由于勘察设计过失,造成质量缺陷时,给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人员通报批评。并根据损失大小,扣除相应直接经济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用。 8.2 由于勘察设计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第五节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

第九条 由于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中,不按公路工程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要求施工;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谎编试验检测数据等不法行为导致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的道路工程、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9.1 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时,给予: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

9.2 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赔偿直接损失费用的30%。

9.3 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的二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主要责任人清除出场;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并处罚相应损失费用的25%。

9.4 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300万元的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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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责任人清除出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记入诚信登记,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并处罚直接损失费的20%。

9.5 施工单位渎职、失职等行为,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监督部门处理并承担伤亡人员家属抚恤等善后处理费用,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等,建议政府主管部门降低或吊销其施工资质。

第六节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所承担的公路工程监理项目中,未规范执行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技术标准及监理合同。监理工作不到位等行为导致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的道路工程、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10.1 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时,给予:直接责任人清除出场,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的监理费用。

10.2 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总监通报批评,驻地监理通报批评,旁站及相关人员清除出场;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监理费用。

10.3 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的二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总监理工程师通报批评,驻地监理及负责人清除出场;监理单位的赔偿按相应损失部分监理费用的200%计算。

10.4 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300万元的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清除总监、驻地监理及相关责任人出场。监理单位的赔偿按相应损失部分监理费用的300%计算。

10.5 因监理单位渎职、失职,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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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工程名称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实物工程量 结构类型 伤亡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 设计单位名称 及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 及资质等级 万元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 及资质等级 监督单位名称 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分析 采取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现场保护措施 填报单位(盖章): 报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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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

填表单位: 201 年 季 事故 发生 时间 1 工程 名称 2 工程分类 及等级、 建设类型 3 事故 发生 部位 4 事故 类别 5 事 故 简 要 经 过 6 初 步 事 故 原 因 7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8 死亡 人数 (人) 9 死亡 失踪 人员 人数 类型 10 (人) 11 失踪 人员 类型 12 受伤 人数 (人) 13 受伤 人员 类型 14 事故 单位 名称 15 事 故 性 质 16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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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明确各方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科学、合理、正确的处理好设计变更,确保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合同文件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等任何形式上、质量上及数量上的改动。现场管理机构及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的规模和费用,使其既合理又符合批复投资要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青海省花石峡至久治公路项目。凡参加我指挥部公路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原则

第四条、 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严格控制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严格控制投资造价。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在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加快进度、有利于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才能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

第七条、 设计变更必须按照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和青海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交公【2006】12号文)(以下简称《办法》)执行。如青海省交通厅有新标准颁发,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一律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支付。

任何设计变更申请及批复均以书面为准,无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 第九条、 变更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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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权限

第十条、 设计变更按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交通厅青交公〔2006〕12号文《青海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审批权限规定,实行交通运输部、青海省交通厅、青海省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指挥部三级管理。一般设计变更按单项投资大小实行指挥部、项目办二级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的工程变更均由指挥部审批或上报。所有设计变更文件的批准均应有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项目办负责人、纪检监察员的五方签认手续。最终由指挥部批准生效。

第十二条、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报,指挥部审查后,将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报青海省交通厅审查批准。一般变更工程,由项目办审查后报指挥部审批;对于小型设计变更项目办按规定的职权进行批复后,报指挥部备案。

1、重大设计变更

1.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1.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1.3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1.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1.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1.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较大设计变更

2.1 公路连续长度1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2 建设项目技术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2.3 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2.4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2.5 大桥、中桥的数量或结构方式发生变化的; 2.6 隧道的长度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2.7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2.8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2.9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2.10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2.11 设计变更引起征地拆迁费用增加100万元以上的; 2.12 公路各项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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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超过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3 、 一般设计变更

3.1公路连续长度1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2大中桥、大型防护工程基础埋深变化超过2米以上的; 3.3小桥及跨径2米以上的涵洞和通道结构形式及数量发生变化的;

3.4隧道围岩变化时,其中任何一类围岩增减超过施工图设计相应围岩数量25%的;

3.5平面交叉位置、形式和数量变化的;

3.6设计变更引起征地拆迁费用增加10万元以上的;

3.7标段路基土石方数量增减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10%、防护及排水构造物工程数量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5%的;

3.8公路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万元的。

4、除上述重大、较大和一般设计变更以外的为小型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办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纪检监察五方代表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和理由进行现场核实,形成纪要后报指挥部审批;必要时,由指挥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作为变更的附件立项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一般变更设计单项投资15万元内工程由监理工程师核查,项目办审批,报指挥部备案;

第十五条、一般变更设计单项投资15~30万元内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办复查,建管部审批,报指挥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一般变更设计单项投资30~50万元内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办复查,建管部复审,报指挥部审批;

第十六条、 一般变更设计单项投资50~200万元重要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办复查,建管部部复审,指挥部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设计变更,项目办主任依据项目合同文件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核对,方案必须满足“方案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否则应邀请专家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后确定。杜绝盲目从事、轻率确定方案行为发生,如果造成工程损失,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建管部作为指挥部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办上报的设计变更审核、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对于重大、较大及一般设计变更协助技术部报指挥部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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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家现场进行考察论证,并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设计变更条件

第十九条、 为维护设计文件的严肃性,无重要理由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原设计。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原设计。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设计变更: 1、设计有误、漏及明显不合理的。 2、受施工条件限制的。

3、原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不能满足原设计要求的。

4、在不降低原设计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的条件下,有更切合实际的合理方案,可较大幅度降低工程造价的。

5、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地质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的。

6、投资不变或增加不多的情况下,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护、养护费用的。

7、在不降低原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可节约投资或减少占地的。 8、特殊紧急的情况。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指挥部在设计变更方面的职责

1、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技术标准,控制项目工程总费用不因设计变更超出批准的概(预)算。

2、审查设计变更申请,确定是否提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3、负责办理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申报手续。

4、审查批准权限范围内的一般设计变更及小型设计变更。 5、提出设计变更意见,负责管理设计变更工程的实施。 6、组织协调设计变更中各方关系,解决设计变更中的有关问题。

7、建立设计变更工程管理制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8、设计变更应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但由于施工单位不具备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可按有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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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变更方面的职责

1、向项目施工现场派驻熟悉项目情况的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组及时解决设计及设计变更问题,并有权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2、负责对各方面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进行审核,及时对是否变更提出意见。 3、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包括概(预)算、工程量清单等。

4、参加设计文件的变更审查。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设计变更的职责

1、有权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参加设计变更工程审查。

2、按合同约定有义务对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及时报告业主项目办或指挥部。

3、按合同的约定会同业主项目办、设计、施工单位审查批准小型设计变更。 4、负责设计变更工程的监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设计变更的职责

1、有权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参加设计变更工程审查。

2、按合同约定有义务对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及时报告给监理工程师和业主项目办。

3、按合同约定的原则负责设计变更的实施。

第六章 设计变更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的立项程序

1、指挥部提出的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由指挥部上报省交通厅,进入设计变更立项程序。省交通厅批准后,设计变更立项。

2、指挥部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由指挥部向项目办下发通知,设计变更立项。 3、项目办申请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办填写设计变更申请,设计代表或设计单位签署意见,经指挥部审查后确认是否同意立项或按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确定是否批复或审查上报。

4、设计单位申请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指挥部,指挥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确定是否设计变更或审查上报。

5、监理单位申请的设计变更,由监理单位填写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签署意见后报项目办。项目办提出初审意见,确认是否同意变更立项,并按本《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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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规定职责权限确定是否批复或审查上报。

6、施工单位申请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填写设计变更申请,上报变更方案,驻地办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审查后提出明确意见,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签署意见后报项目办。项目办提出审查意见,确认立项与否,并按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审批上报。

7、沿线地方政府提出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8、小型设计变更由设计代表签署意见,一般、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签署意见。

9、凡提出、申请、上报、审查、批复的设计变更一律按有关管理办法的标准表样格式和书面文字的形式办理。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立项的办理时限:

1、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驻地办和监理工程师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报项目办。如不同意,签署理由返回;如同意,按程序办理。设计代表或设计单位和项目办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如不同意,签署理由返回;如同意,按程序办理,批复或审查上报。指挥部自收到之日起如属一般变更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如属于重大或较大变更审查后上报。其他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时限参照上述执行。各单位在递交或接受到变更申请时,均应如实填写变更设计签收表,以促使设计变更及时申请、及时审批、及时实施、及时结算。

2、 申请批准立项的设计变更,均须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发设计变更指令,承包人收到变更指令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设计变更的编号:

1、为便于统计档案管理,所有申报文件按不同的工程变更申请人分别进行编号,编号须连续且不得相互重复。如:HJ-SGHD1-LJ-A 001(意为敏洞高铁—施工单位HD1标段—路基(单位工程编号)—“A”重大设计变更 —第001号);HJ-SGHD2-LM-B 00l(意为敏洞高铁—施工单位HD2标段—路面—“B”较大设计变更 —第001号);HJ-SGDJ1-LM-C 00l(意为敏洞高铁—施工单位DJ1标段—路面—“C”一般设计变更 —第001号);HJ-SGDJ1-LM-D 00l(意为敏洞高铁—施工单位DJ1标段—路面—“D”小型设计变更 —第001号)。其中单位工程编号:QL(桥梁工程)、SD(隧道工程)、LJ(路基工程)、LM(路面工程)、LH(绿化工程)、JA(交通安全设施)、JD(机电工程)、FJ(房屋建筑工程)等。其中施工单位提出的为SG、监理单位提出的为JL、设计单位提出的为SJ、项目办提出的为XMB、指挥部提出的为ZHB。各单位需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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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设计变更台账。

第二十八条、 设计变更的编报

1、承包人对设计变更的编报应按一个“设计变更令”为编报单元,将由本变更项目设计变更工程令、相关设计变更申请表、设计变更批复表、设计变更报申表、设计变更数量审核表,应同时附有变更工程图纸和原设计相应图纸、有关协议、详细的工程数量增减清单、计量支付单位以及该变更工程造价的增减总额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

1、申请批准立项的变更设计,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图纸后,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发设计变更指令,承包人接到设计变更指令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变更设计报审资料,上报驻地监理,驻地监理签署审核意见,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报监理办审核后上报项目办审核,项目办审核后如发现变更设计的金额超出设计变更批复的审批权限,则按有关职责权限审批签字认可。

2、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变更要做到提前、预先进行。加强对现场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和实际工程量核实。

3、根据设计变更的意向或申请,由业主牵头,会同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含驻地办)、施工单位和驻地纪检监察组现场勘察确定变更方案,并形成设计变更备忘录或设计变更现场核查纪要或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责 任

1、 不按照规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审查批复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批复设计变更的,指挥部将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 施工单位接到设计变更工程令后不按规定的时限上报设计变更报审表的,指挥部项目办有权拒绝支付变更费用。不按照批准的变更文件施工的,责令其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规定标准的,负责返工,修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报请上级部门降低资信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确定需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图纸;对于小型的变更设计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一般设计变更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所需的时间书面通知设计单位,但规定的提交时间最迟不能影响到整体项目相关工程的实施。如果设计单位不按时限提交设计变更图纸,按有关规定处理,所有设计变更图纸须经技术部审核备案。

4、设计变更工程完工后经检测合格,施工单位应按同期的计量及工程价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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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同步申请变更工程的计量及其价款的支付,相关的审批单位应按程序同时审批。 5、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费用,如属于原设计单位设计不合理、不完善、遗漏、错误等原因造成的,由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勘察设计标准及规范变化或政策性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费用由业主承担。

6、施工单位为了方便施工提出的设计变更,其变更引起的一切增加费用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未提及的项目按合同文件、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由青海省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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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监理工程师核查 施工单位提出变更 监理单位提出变更 设计单位提出变更 建设单位提出变更 含其他有关单位提出的变更 施工单位填报 (工程变更申请单) 否 监理单位填报 (工程变更申请单) 设计单位填报 (工程变更申请单) 是 项目办审查 是 小型变更 项目办组织进行五方现场审核 形成现场会审纪要 小型以上变更 指挥部委托施工图设计 项 目 项目办组织现场核对 及初步审查 办 审 批 较大及重大变更 指挥部组织审查 报交通厅审批 一般变更 指挥部 指挥部审批 项目办 落实 向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指令

支付 计量 实施 监理工程师下达 工程变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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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本办法中,“业主”是指青海省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指挥部;“项目办”是指青海省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指挥部派驻现场的执行机构;“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承包人”是指本项目各合同段施工单位。

第二章 工程计量

第一节 计量通则

第二条、工程计量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说明的内容,掌握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工作范围、内容、计量方式、方法以及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三条、计量工作必须严格按施工承包合同、技术规范有关计量条款(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计算方法)执行,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工程计量以设计文件(含变更文件)为基础,

按实际完成数量计量。清单工程数量和设计工程数量仅做参考,不作为工程计量或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单价是合同规定的单价。

计量范围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交公路发[2009]221号)技术规范有关计量条款规定计量支付的项目及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计费项目进行计量支付。

第六条、当工程发生变更时,应按照变更管理程序,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对超出设计工程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时,而未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内容将不予计量。

第七条、工程计量必须按施工工序顺序进行,前一工序未计量,后续工序一概不予计量。

第八条、工程计量每月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工程各工序开工令、测量、试验、质量检验与验收等签证资料,监理必须检查签证资料是否齐全,资料齐全则计量,否则不予计量。

第九条、工程计量报表必须详细说明所计量工程的桩号、部位、工程项目、数量、单价及相关计算式,监理人员必须对以上计量内容进行签认并对其真实和准确负责。发现问题或资料不全,不能及时修改或补齐的应退还承包人,暂不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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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计量条件

第十条、计量工作只对达到质量要求的工程项目及经业主、监理工程师签认、手续完善的变更设计项目进行计量。

第十一条、必须是符合合同的计量项目,包括以下三方面:

1、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全部需要按实际发生的数量,或按合同文件规定,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并经复核的数量进行计量。

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除了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批准的变更工程外,在合同文件中还规定了一些以\总额\或百分数计量的项目,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计量。

3、工程变更项目应附有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修订的变更工程量清单具有同工程量清单相同的效力,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中必须按合同有关要求进行计量。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达到规范、标准和图纸的要求。工程质量经监理工程师验收达到规范、标准和图纸的要求,才能进行计量。工程质量没有达到技术规范或图纸要求的任何工程或工序项目不予计量。

第十三条、中间验收手续齐全。对一个项目工程或一道工序的中间验收应有以下资料和手续:

1、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申请单。

2、承包人自检的各种资料和试验数据(各种试验的频率要符合合同条款和规范的规定)。

3、监理工程师、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抽检结果满足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 4、监理工程师已签发《中间交工证书》。上述中间验收手续和资料齐全后,方能进行计量。

第三节 计量依据

第十四条、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第十五条、审核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按合同工程量清单和经批准的变更设计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及部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进行计量,计量尺寸以审核后的施工设计图为准。计量时,不足部分按实计量,超出部分报变更。 第十六条、合同文件。 第十七条、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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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以批准的工程变更令、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及变更设计图纸为准。

第十九条、经业主批准的新增工程项目的单价。根据投标时交通运输部实行的预算编制办法和定额及本省相关规定,按投标时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出版的《造价管理信息》和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出版的《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单价编制变更项目的预算单价,并按本项目中标合同价之和低于经上级批复的概算建安工程费幅度的百分比下浮。变更预算一般由设计单位编制,并以业主审核的为准。

第四节 计量程序

第二十条、一般情况下,每月报送一次计量(承包商报送的具体时间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如遇特殊情况或增加计量次数时,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计量通知或审查承包人提出的计量申请,但监理工程师应写明准备计量的工程和计量时间。

第二十一条、工程计量报表(含电子版报表)由监理于每月25日(第一期除外)报送业主审核,逾期不予受理。计量报表正本五份(正本五份),副本两份。均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认并加盖公章,计量报表必须是原件,不得复印。业主收到计量报表后,将在7天内组织核实(签证资料、工程质量、准确数量)并批复和安排支付。

第二十二条、工程计量时,由承包商提出申请,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计量,以监理为主。所有计量必须经监理确认,计量报表必须保持整洁,不允许涂改。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增加计量次数的申请,应要求其提前填写计量申请单,写明要求计量的原因,计量的工程部位和计量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计量支付月报的文件组成 1、正本包括:

a、《中期支付证书》—B2 b、《工程进度表》—B1 c、《清单支付报表》—B3 d、《工程变更一览表》—B4 e、《中间计量汇总表》—B6 f、《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B7 2、副本包括: a、《中间计量表》—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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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中间计量汇总表》—B6 c、其他计量计算附表 3、为计量准备的有关资料 a、《中间交工证书》 b、《检验申请批复单》 c、《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单》 d、《各种原材料检验单》

第五节 变更工程计量

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对变更工程进行计量,必须以工程变更令及其修改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对《中间计量表》审查无误后,应依照工程变更令所确定的计量原则,参照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计量。

第二十七条、增加或取消的工程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监理工程师将不予计量。

第六节 终期计量

第二十八条、监理工程师签发交工证书后,应及时进行终期计量。

第二十九条、终期计量时应重新对所有计量细目的《中间计量表》按桩号顺序先左后右重新罗列汇总,减去相应细目上期末累计计量数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终期计量时监理工程师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对所有计量的细目进行检查,防止漏项和重复; 2、对所有计量的工程数量与费用计算进行复核;

3、对所有有争议的细目与计算进行核实,并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最终的处理办法。

4、工程结算以工程终期计量为准,所有完成的工程必须进行计量才能支付,终期的工程计量金额即为工程结算金额。

第七节 计量报表格式(见敏洞高铁表格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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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节 开工预付款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收到并确认承包人与业主签定的合同协议书、开工预付款保函后,应及时按照合同规定,签发开工预付款金额的支付证明。

第三十二条、工程开工预付款由监理按施工承包合同条款规定在《中期支付证书》中分期扣回。

第二节 中期支付

第三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对《中间计量表》审查无误后签发《中期支付证书》报送业主。业主收到计量报表后,将在7天内组织核实(签证资料、工程质量、数量准确)无误后安排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四条、在下列手续完备之后,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暂定金支付证明。 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相应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

2、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对应其施工组织计划所需要的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及计算说明。

3、与业主和承包人就暂定金的支付进行协商。 4、审核有关动用暂定金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按计日工完成特殊的、较小的变更工程或附加工程。同时应要求承包人提交该工程的下列报表:

1、用工清单;2、材料清单;3、机械、设备清单;4、费用清单,包括其付款凭证。

监理工程师审查上述资料时,应注意: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加班;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材料不得使用;发生故障、闲置的机械、设备不得记入;并根据工程量清单计日工的价格及其合同中规定的费率,签发有关的支付证明。

第三十六条、在下列要求满足后,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条款和施工组织计划对已进场的施工主要材料(经验收合格的钢筋、水泥、沥青、碎石等)进行计量,同时扣回当期计量工程中所含的材料设备预付款。

1、材料设备将被用于永久性工程。

2、材料设备已运抵工地现场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承包人的生产场地。 3、材料设备的质量和存放均满足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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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材料设备的订货单或收据。

第三十七条、业主供应材料之费用的扣回:中期计量时根据计量工程数量按施工配合比计算材料用量及相应材料金额,终期计量时按材料结算用量调整材料费用。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签发材料设备预付款支付证书时,应注意: 1、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剩余工作量。

2、累计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数量,不应超过工程所需的实际总数量的70%;

3、预付款材料设备的品种应与合同条款及工程计划进度相符合。 4、已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所有权归业主。

第三节 变更工程支付

第三十九条、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工程支付证明,必须以工程变更令及其修改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

第四十条、监理工程师收到《中间计量表》并审查无误后,应依照工程变更令所确定的支付原则,参照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办理支付。

第四十一条、取消的工程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监理工程师对其他工程不予支付。

第四节 保留金的扣留和退还应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五节 最终支付

第四十二条、承包人只有完成下述工作后才具备提交最终支付申请条件 1、全部遗留工程或缺陷工程均已完成且达到规范的要求,并获得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事关工程和合同方面的一切遗留事宜(如:费用索赔、工程变更、中期支付中有争议而未解决的问题等)均已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协商得到基本一致或有关诉讼仲裁文书,并按合同办理了有关手续。

3、对合同期间所有支付的款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所需的支付凭证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与完善。

4、协助业主完成了审计工作,并签认了《审计报告》。 上述条件不具备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受理承包人的申请。 第四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完成下述工作后签发最终支付支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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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承包人的遗留工程及缺陷工程完成并达到规范标准,签发了该工程的《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解除承包人履约担保责任的证明。

2、确认已对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变更、时间与费用索赔、价格调整等事宜进行了清理与审定。

3、根据缺陷工程完成情况及项目《审计报告》退回或解除承包人剩余保留金,并签发与之有关的支付证明。

4、确认按照合同最终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总款,并考虑业主以前所付的款额及业主、承包人各自责任对支付额的影响后,业主还应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还要付给业主的余额。

上述条件不具备时,业主有权拒绝受理承包人的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未提及的项目按合同文件、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由青海省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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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工程计量程序 进入期中价款结算支付程序 每月20日由监理工程师将本月计量进行汇总,向承包人签发《工程中间计量汇总表》 监理工程师将计量结果报项目办备案 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中间交工证书》、 《工程中间计量表》 项目办、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现场计量 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计量时间和部位 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合格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提出中间交工验收申请 填报《工程中间交工申请》 驻地监理组抽检、验收 合格 监理工程师审核、验收 承包人提出计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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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规定

为了规范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工程价款财务支付环节工作的有序进行,使施工、监理单位在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完工程价款结算单到财务部门及时办理资金转付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用款和农民工工资按时兑付。经指挥部研究决定,从本规定印发之日起,统一工程价款结算财务支付办理时间和工程价款结算财务支付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办理进间:每月21日至28日;工程价款财务支付办理进间:每月21日至次月5日,其余时间原则不予办理。

二、工程价款财务支付程序:按照规定审批环节,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领导授权人审批同意)→签字后→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依据审批手续完备的工程价款结算单制作会计支付凭证→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会计支付凭证后盖章→财务部门出纳依据审批后的会计支付凭证开具转账支票或网银制单(电汇单)→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会计凭证与转账支票(电汇单)无误后在转账支票(电汇单)上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印鉴单(网银审核支付)→银行兑付。

三、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青海省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指挥部指定的银行开立项目结算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决不允许工程建设资金外挪作他用,若发现,将停拨工程价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施工、监理单位领导的责任。同时,在建设资金使用过程中要接受建设单位检查监督,遵守指挥部与银行及施工、监理单位三方签订的建设资金管理协议,大额资金的支出须接受指挥部的监督。

四、为了防止出现冒领、转移建设资金现象,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办理价款转付工作,而且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若更换人员必须提前申请上报,否则不予办理价款支付手续。为了做好此项工作,要求填报《施工(监理)单位工程价款结算人员及印签备案表》并报财务部备案。

五、各施工、监理单位接通知后,领导要高度重视,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附件:1、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程序

2、施工(监理)单位工程价款结算人员及印签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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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程序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 施工合同已签订 主要人员、机械已到位 承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 《工程中间计量汇总表》 开工预付款支付 期中价款支付 保留金支付 保留金(一)50% 保留金(二)50% 承包人根据《工程中间计量汇总表》 填报《工程价款期中支付报表》一式六份 未交验,结算至90% 工程全面完工,且已通过业主组织的合同段交工验收 承包人填报《保留金支付证书(一)》,支付50%保留金 《开工预承包人填报付款支付证书》,支 的开工预付付50%款 承包人填报《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支付剩余50%的开工预付款(可分期支付) 监理工程师核实、签认 合同段缺陷责任期已满,监理工程师经组织现场检查,无责任缺陷工程而已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项目办复核并签署价款结算支付意见 建管部审核并签署价款结算支付意见 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价款结算支付意见 承包人填报《保留金支付证书(二)》,支付50%保留金 说明:期中价款结算支付时间确定

指挥部领导或授权代理人审批盖章 为每月21日至28日。 财务部办理支付转款手续 - 45 -

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结算人员及印签

备 案 表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姓 名 项 目 经 理 籍 贯 身份证号 委任书编号 联系电话 姓 名 结 算 员 籍 贯 身份证号 担任本项目职务或岗位 联系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项目经理部公章印模: 性别 职称 性别 职称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本人签名 合同段编号 合同编号 (照片) 办公电话: 手机: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本人签名 (照片) 办公电话: 手机: 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印模: 印 签 备 案 项目经理印签章印模: 财务负责人印签章印模: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报备时间: - 46 -

监理单位工程价款结算人员及印签

备 案 表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性别 职称 性别 职称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本人签名 合同段编号 合同编号 (照片) 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籍 贯 身份证号 委任书编号 联系电话 姓 名 籍 贯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本人签名 (照片) 计量工程师 印 签 备 案 是否为合同约定计量工程师 办公电话: 手机: 监理办公章印模: 单位开户名称 单位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监理单位公章印模: 监理单位财务印签章印模: 财务负责人印签章印模: 监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报备时间: - 47 -

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进度是工程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加强工程进度管理是保证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合理配置资源、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控制重点之一。

第三条、加强工程进度管理不仅必须满足合同工期要求,而且必须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资金、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从而达到本建设项目优质、高效、经济、安全、环保的目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本项目范围内的项目驻地建设、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房建、机电、交通安全设施及其它附属工程。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进度管理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第五条、工程进度管理的目标是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增加工程成本的前提下,确保既定目标工期的实现。

第六条、工程进度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既定的合同工期内,编制出最优施工方案的进度计划,定期修正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偏差,并控制其顺利执行,直至按合同工期完成整个工程任务。

第三章 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在项目办要求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格式与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分阶段目标进度计划。该计划必须执行合同条款与技术规范;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清楚明了,便于监督管理;要表明施工中的全部活动及其它相关联系;要反映施工组织、方法与技术水平;合理配置资源;对可能出现的施工障碍要有预见性。

第八条、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后,要对其工期安排的合理性、施工准备的可靠性、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的适应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向施工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在合同规定或满足施工需要的合理时间内审批完毕上报项目办,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办审批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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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确保工程进度计划的措施

第九条、为把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落实到实处,施工单位在实施前要编制详细的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并建立进度控制计划系统,即:总体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计划,月、旬生产计划,对于某些起控制作用的关键工程项目(如桥梁、隧道、立交等),还应单独编制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与本进度计划相适应的劳动力用工计划、材料、设备供应计划、资金需求计划等。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项目计划实施前,要进行工程进度计划交底。做到全员参与,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工程进度控制保证体系。要注重工、机、料三大因素的优化配置与协调工作,形成一个以组织保证、技术保证、合同保证、经济保证四位一体的进度控制保证体系,以确保旬、月、阶段目标计划的完成,保证既定的合同总工期计划。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工程进度记录工作,及时上报工程进度表。为配合上报上级部门月报表的工作,旬进度报表上报时间为每月的10日、20日、30日的上午。月进度报表上报时间为当月的20日。施工单位、各驻地办应按照进度管理系统要求,逐级上报工程进度情况,报表数据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并且各进度报表需经驻地办、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上报项目办。

第十三条、项目办和监理单位将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检查。出现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工程进度有偏差时,特别是控制性工程及关键路线上的任何工作出现较大的偏差时,监理单位必须认真查找产生偏差的原因,并分析进度偏差对阶段进度计划和总体进度计划产生的影响,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负责人。责令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查找产生偏差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及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当由于施工单位管理原因引起旬进度滞后,施工单位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自身消化,在后续的施工中抢回延误的工期。

第十五条、当由于施工单位管理原因引起月进度滞后,监理工程师以文件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投入,以达到计划工期。施工单位因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因施工单位管理原因、执行力度不够,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办、监理单位责令施工单位整顿整改并进行通报。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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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提及的项目按合同文件、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由青海省花石峡至久治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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