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监察中心工作职能、电子监察管理办法、投诉中心职责、投诉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22 05:0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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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电子监察中心工作职能

区电子监察中心是专门负责区行政服务中心入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监督监察的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权力、重点市场、重大项目运行情况实施全程电子监察,进行事项查看、异常纠错、统计分析,对窗口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进行现场和视频监督;受理涉及入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负责调查处理;根据网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评估行政绩效的机构等。具体工作职能如下:

一、接受省监察厅、市监察局电子监察工作指导,按要求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区级电子监察系统的安全运行,实现与上下级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对接;

三、负责对全区行政权力、重点市场、重大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告警未及时处理进行督查督办,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评估行政绩效;

四、负责处理涉及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工作作风、勤政廉政等方面不当行为的投诉,调查处理电子监察中出现的问题;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正确指导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或机关反映,或转交有关单位、机关处理;

五、对受理的投诉,无论自办、转办件,均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投诉人反馈;

六、对被投诉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入驻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情况进行巡查;

八、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分析投诉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对区级机关及镇(开发区、街道)电子监察进行管理;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与电子监察有关的其他事项。

区电子监察责任追究办法

一、区级机关和镇(开发区、街道)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异常告警且三个工作日内未整改到位的或未及时回复区监察局督查督办的,予以通报。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使用电子监察系统过程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 (三)不遵守电子监察系统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四)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要求和工作规范的;

(五)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六)其他妨碍市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任人不配合或者阻扰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从重处理。责任人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区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中心 有关规定及程序

投诉件办理制度

1、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建立投诉处理工作联系人快速办理机制,驻中心各部门确定投诉处理工作联系人,与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形成工作联络。

2、受理。群众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改造人员服务态度、超承诺时限办理、推诿扯皮等违纪违规行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 络、来访等形式进行投诉,凡属受理范围的,应该认真受理并记录。

3、登记。对受理的投诉要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受理日期、编号、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主要内容、转交办理单位和时间、办理结果及情况反馈等。

4、报批。涉及副科级以下公务员一般性问题的投诉,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确定办理意见;涉及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上公务员的投诉或其他公务员的性质较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的投诉,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报主要领导审定。

5、转办。需要转办的,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单位办理。 6、自办。对需要立案检查的,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自办,经分管领导批准,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7、处理。对自办件,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对基本不属实的投诉,指导被投诉的单位或被投诉人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对属诬告陷害的,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8、审核。对调查报告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拟给当事人的处理

意见,按照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以及整改措施是否可行的要求严格把关,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进行审查。

9、反馈。投诉件办理情况,自办件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人反馈;转办件由承办单位向投诉人反馈,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对转办件反馈情况进行抽查。

10、立卷归档。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对投诉件办理过程中的受理登记表、调查报告、事实材料、反馈情况,要及时立卷归档。

投诉处理工作督查制度

1、督查范围。对转由中心入驻部门办理的投诉调查处理情况,由电子监察中心(投诉受理中心)负责督查。

2、督查内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向投诉人反馈而未及时反馈的;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纵容包庇或处理畸轻的;对正在发生且影响较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投诉因协调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为投诉人保密的,导致投诉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3、督查方式。电话督查、现场督查、巡察督查、重点督查。 4、责任追究。经督查,问题属实的,对承办部门在年度行政效能处理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投诉受理流程

1、受理 2、登记 3、报批

4、办理(含自办和转办) 5、调查 6、处理

7、审核(自办的,将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转办的,对承办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 8、反馈

9、立卷归档

投诉件处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投诉受理范围发出黄牌的13种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3、初审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4、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的;

7、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8、不在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依法公开行政审批结果的; 9、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 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

10、对于检举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的;

11、对转出的行政审批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12、漏报、瞒报、错报或者不实时报送行政审批数据的; 13、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性质轻微的。上述款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投诉受理范围发出红牌的12种情形

1、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2、无依据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 4、擅自增减行政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5、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越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6、对应作出准予决定的申请而不予批准的;

7、对应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而未执行的;

8、按规定应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9、按规定应根据检测、检验、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测、检验、检疫或不根据检测、检验、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10、擅自更改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结果的;

11、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12、其他违反规定实施网上行政审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红、黄牌以外的其他情形

1、向审批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3、行政审批过程中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4、违反行政纪律的其他行为。 投诉受理中心举报电话:12388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rr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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