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学论文

更新时间:2023-10-11 20:5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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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学校:嘉峪关电大班级:姓名:殷晓娇方 政 府 学 论 文

应对突发事件的启示

10春行政管理本科

题目: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对地方政府

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对地方政府应对

突发事件的启示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且日益凸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多且复杂。在近几年突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暴露出地方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能力的欠缺。作为紧密联系群众的地方性政府,不断提升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刻不容缓。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地方政府 启示

近几年群体性事件频发。随着新闻媒体、网络舆论的披露,不少重大的群体性事件都映入人们的视野。从前些年的四川“大足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到前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丽江事件”再到去年的“保定事件”。 纵观这些年事件,我们都不难发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尤其是其中的群众维权事件的发生很大部分是出自地方政府的原因。事实上不少基层政府由于在满足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机制方面不是很完善,协调与群众的利益矛盾方面的效率不是很理想,在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时候,部分地方政府又缺乏合理的处置技术,没有预定的应急预案可参考,以致让一件小事酿成很大规模、很大影响的事件。所以,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呼唤着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要不断加快危机管理能力和行政效能的建设。

以瓮安事件为例 一、瓮安事件的前因后果

2008年6月21日晚8时许,瓮安县三中初二(6)班学生李树芬(女,1991年出生)和王×(李树芬的同班同学)、刘××和陈××(社会青年,后者与死者在谈朋友),相约在瓮安一中学生秦某租房处玩,大家喝了些米酒。随后,四人走到西门河边玩,李树芬在与刘××聊天时说:要跳河,跳河死了算了,如果死不了就好好活下去。刘认为刚才她说跳河是开玩笑,没料到李树芬大声地说了一声“我走了”,便跳下河。刘××来不及脱掉裤子和鞋便跳下河救人,王×拨打110报警。值班民警、8名消防官兵及李树芬的亲属先后赶到现场开展救捞,因天黑施救条件有限,虽经持续紧张工作,但直到凌晨3时40分才将李树芬打捞上岸,急救人员证实其已死亡。22日下午,根据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结合王×等三人陈述以及多方面的证言,县公安局作出了“不予立案”、“死者系自己跳河溺水身亡”的结论。23日,家属对公安机关的结论提出异议,对“溺水身亡”的法医鉴定结论不服,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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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奸杀嫌疑,要求进行DNA鉴定,为此,尸体被停放在西门河边。同时死者家属认为李树芬是被刘××等三人叫出去玩才出事的,要求三家赔付50万元,但未达成协议。25日下午,根据死者家属重新鉴定的要求,黔南州公安局派法医到瓮安进行尸体解剖检验。26日,州公安局法医将“溺水身亡”、“死前未发生性关系”的尸检结论口头通报了家属。经县工作组多次做工作,死者家属代表同意工作组有关补助费、赔偿金等协调处理意见,初定于28日签订协议并安葬尸体。28日上午,死者家属反悔,原定协议未签成。下午2时,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下午3时许,在家属的组织下,瓮安街头出现了一支由30多名一脸稚气中学生组成的游行队伍,其中两名学生举着竹竿挑起一条横幅,上面写着“为民申冤”。由于当天正是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进,人越聚越多。16时30分许,游行人员到县公安局办公楼前聚集,在少数人的煽动下,一些不法分子用矿泉水瓶、泥块、砖头袭击民警,打砸办公设备,烧毁车辆。20时许,不法分子又对瓮安县委和县政府大楼进行打砸抢烧。整个过程持续近7小时。事件中,瓮安县委大楼被烧毁,县政府办公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房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台交通工具被毁,办公电脑数十台失踪。事件造成150余人受伤。

二、瓮安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一)应对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抢占舆论引导先机

在包括处置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社会公共危机事件中,公安部已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其目的就在于主动释疑解惑,澄清事实,杜绝谣言。公安机关也完全拥有主动联络媒体,引导舆论的优势。但是,回顾“6·28”事件,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当地公安机关应对迟缓,致使谣言越传越甚,以至丧失了主动权,最终被一些黑社会势力利用,一发不可收拾,酝酿了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二)地方主管领导必须在突发事件中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

“6·28瓮安事件”中,混乱局面未能较早地得到控制,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瓮安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没有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更没有人去现场和群众对话,甚至当政府大楼被点燃后,相关领导还在办公室里闭门开会研究,层层请示等待,等等。我们知道对于地方群众而言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时候也许地方政府是他们的依靠,地方政府最高领导人则是他们最值得信任的人。所以,这就需要地方主管领导坚持对人民负责,在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与群众对话,缓解矛盾。同时,还需要地方主管领导不断提高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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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透明是化解危机的关键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论断,体现了党对权力运行规律的新认识。让信息在阳光下传播更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有之意。自古以来,但凡流言都是见光即死。强化公众知情权意识,最大限度地进行信息公开,一则可以将内部的猫腻减少到最小,再则可以使流言的伤害减少到最小。只有在民众的知情权得到充分满足的前提下,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才能妥善、稳当,避免产生其他矛盾和不安情绪。而我们可以看到瓮安事件处理基本上是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的状态中,受害者家属对受害者的尸检报告也只是通过口头告知的方式获得,在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政府始终也没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相关的信息,难免造成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四)警力的使用要坚持慎重的原则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民警很容易成为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手握的“全能型利器”。这种饮鸩止渴式的“行政高效”不仅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也把公安民警推到风口浪尖之中。贵州省委在召开的瓮安“6·28”事件阶段处置情况汇报会上,省委书记石宗源痛斥:“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部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此后,中央相关部门颁布文件规定,今后对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可给予撤职处分。

(五)要防止地方黑恶势力乘火打劫,借尸还魂

瓮安事件中,黑恶势力正是利用群众的这种不满情绪扩大事端,公然挑战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借机扰乱社会,趁火打劫,从而酿成了严重后果。大量事实充分证明,这次事件中确有黑恶势力直接参与、直接指挥、打砸抢烧、违法犯罪。瓮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经证明,张光静等“玉山帮”成员才是导致“6·28事件”升级、扩大的真正罪魁凶手。黑恶势力是社会治安稳定的最大恶瘤,其潜在的犯罪能量、多样化的犯罪手段和恶性的犯罪后果早已引起中央高层和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瓮安事件以及瓮安县公安局领导被率先问责的结果再一次提醒了我们打黑除恶的重要性、长期性。

参考文献:

[1] 汪言安.处理突发事件:县委书记们的课业 [N] 人民文摘

[2] 靳巍巍. 从群体性事件看加强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N] 改革与开放 [3] 刘作翔.标本兼治群体性事件 [N] 特别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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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rn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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