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基础知识

更新时间:2023-09-25 08:0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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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基础知识

一、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

全称“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是全国统一的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全面归集市场主体的诚信记录。

主要涵盖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行政许可审批信息、违法违规处理信息、行业自律管理信息、日常监管关注信息、部际共享信用信息等,既有负面信息,也有正面信息。

目前已形成专门的诚信约束机制,在资格准入、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等环节,将诚信记录作为一个重要的依据;在违法违规处罚处理中,将过往失信记录作为从严裁量的重要情节。

二、哪些属于诚信信息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主要有以下几类:

【市场主体基本信息】

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

【行政许可审批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

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

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

【违法违规处理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公开承诺履行信息】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行业自律管理信息】

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部际共享信用信息】

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

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三、哪些市场主体会被记入诚信档案

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8类: (1)证券期货从业人员;(2)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3)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4)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5)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6)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7)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8)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诚信信息如何采集

(一)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

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

(二)部际共享信用信息

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其他诚信信息

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依其职责

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五、时效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 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 年。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诚信信息使用和公开

(一)失信惩戒措施 1.行政许可不予核准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2.暂缓或不予审批、安排非行政许可事项或业务创新试点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非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创新试点申请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暂缓或不予审批、安排,但申请人能证明该违法失信信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或业务创新明显无关的除

外。

3.将当事人的诚信状况作为确定处罚幅度、禁入期间和监督管理措施类别的酌定因素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中,可以查阅诚信档案,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程度的基础上,将当事人的诚信状况作为确定处罚幅度、禁入期间和监督管理措施类别的酌定因素。

4.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时综合考虑被检查对象诚信状况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可以综合考虑被监管的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或者适当调整、安排现场检查的对象、频率和内容。

5.不得担任发行、并购重组等负有审核、监督、核查、咨询职责的组织成员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公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可以不聘任其担任下列职务:

(一)中国证监会主板、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成立

的负有审核、监督、核查、咨询职责的其他组织的成员。

(二)诚信激励措施

1.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安排诚信状况较好的申请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业务创新试点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非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创新试点安排中,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同等条件下诚信状况较好的申请人予以优先审批、安排。

2.行业组织可对遵守法律、诚实信用的成员以及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应当教育和鼓励其成员以及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对遵守法律、诚实信用的成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中国证监会鼓励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等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对有关行业和市场主体的诚信状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三)诚信信息公开与查询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外的诚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查询。

的负有审核、监督、核查、咨询职责的其他组织的成员。

(二)诚信激励措施

1.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安排诚信状况较好的申请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业务创新试点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非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创新试点安排中,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同等条件下诚信状况较好的申请人予以优先审批、安排。

2.行业组织可对遵守法律、诚实信用的成员以及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应当教育和鼓励其成员以及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对遵守法律、诚实信用的成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中国证监会鼓励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等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对有关行业和市场主体的诚信状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三)诚信信息公开与查询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外的诚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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