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更新时间:2023-10-20 08:4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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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过去20多年,民营经济使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改变了面貌。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地区民营经济中的劳动关系问题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明显。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常常超时工作,工资不能按时发放,住宿、医疗、工作条件都很差,没有保险,没有养老金,引起大量劳资纠纷。本文主要研究民营经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对策。

关键词 劳动关系 三方机制 预警机制 集体谈判机制

劳动关系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体制下,又有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工关系等称谓。本文劳动关系这一名称,用以指劳方、资方、政府三者的关系,其中劳方是指提供劳动的一方(包括劳动者、劳动者团体和劳动者的代表),资方是指出资一方(包括资产所有者、资产所有者团体及其代表)。

一、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发展与现状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指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法律体系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以达到各方利益的协调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1.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现状。目前,我们已初步建立起以劳动合同、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为主要手段、三方协商机制为指导、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保障监察为保障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初步实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化、规范化。

2.初步建成多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从2002年底起,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后,积极向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延伸,形成多层次的三方协调机制。目前,我国已初步建成覆盖面广、多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3.机构建立、主体明确、原则明晰。根据三方协调机制运作的实际需要,各地建立了专门机构。如大连市建立了3个专门机构。一是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二是工资指导委员会;三是调研小组。机构对劳动关系现状、发展变化及其规律进行调研,为三方协调提供信息。

二、民营经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的问题

民营经济劳动关系各方的主要特点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致使政府、企业工会的目标有偏差、扭曲或弱化作为不足;雇主阶层强大且目标、行为确定,但是雇主组织的发育水平低,目标多元化,行为能力不足。

1.政府目标、行为偏差的主要表现。首先,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供给在长时间中存在着制度性短缺。从国家级到省级,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起步晚,现存体系不十分健全,个别过时的法律条款仍然在执行。有些地方劳动执法监察力量的供给严重短缺。其次,有些地方政府在保护劳动权方面作为不足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政府不支持劳动监管部门和工会的工作,当地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进展缓慢。

2.工会目标、行为偏差的主要表现。企业外工会的目标比较清晰,不容易受到雇主的影响。但是政府影响其作为,政府的目标、行为出现偏差,地区和行业工会就缺乏力量。首先,如果工会和雇主对政府的制约力量严重失衡,将会导致工会的目标淡化和行为弱化。其次,劳动力的供大于求,特别是大量来自本地和外地的农民工,缺乏产业工人的经历和觉悟,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而民营部门的发展,恰恰是最大量地吸收了这些缺乏产业工人传统和觉悟的农民工。

3.雇主组织的目标多元化和行为能力不足。第一,区域性劳资集体谈判主要依靠企联在地方上摸索经验,宏观层面的指导力度不够。第二,正式的雇主组织大面积缺位,组织网络不健全,在相当部分的县市还没有建立雇主组织。第三,由于人力、财力、信息网络和组织网络的薄弱,雇主组织参与各级劳动关系协调的职能也没有完全到位.参与讨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能力有限。

三、民营经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对策

在我国民营经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中,在机制运行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目前三方协调主要的机制是会议机制,这对于三方协调机制的运行显然是不利的。除会议机制之外,笔者认为还应该加强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设、集体谈判机制建设和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

1.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强调运用预测、预审、预报、预防四项措施,形成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系统,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理顺职工情绪,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集体谈判机制。(1)建立和完善集体谈判其他方面的制度。《劳动法》只对集体谈判作了原则性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集体合同规定》是目前我国集体谈判的主要依据。这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集体谈判的立法层次太低问题。第二,关于集体谈判的责任问题。第三,关于集体谈判的结构和层次问题。第四,关于谈判内容方面的问题。第五,关于雇主在谈判中提供有关信息的责任问题。第六,关于集体合同的批准问题。第七,关于违约的责任和处罚问题。(2)增强劳资双方主体的谈判意识。目前,集体谈判机制没能很好地落实,即使部分企业签订了集体协议,也存在着协议流于形式、协议内容雷同、缺乏针对性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源于各方主体认识上的不足,如劳动者个人自身素质不高、力量薄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参与谈判的积极性不高。多方主体认识上的不足使得劳资双方谈判意识薄弱。因此,应该增强劳资双方主体的谈判意识。(3)发挥政府的行政监管和支持保障作用。政府在集体协商问题上,主要是宏观指导和监管,另外给予一些相关支持。宏观指导和监督主要是起草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待法律法规生效后监督法律的执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还需要对于集体协商的程序合规性、集体合同的认证和管理、集体协商中争议的仲裁和处理等具体执行问题进行监管和服务。

3.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形成的有机整体。我国的民营经济劳动争议数量急剧增加,劳动争议也不断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然而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并没有随之改变。因此,需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来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1)加强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作用。为使工会能够切实履行职责,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工会改革。工会工作人员由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以广泛的工会会员力量为依托,以谈判为手段,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发挥维护作用。(2)加强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劳动过程是一个合作与争议相伴的过程。多数劳动者希望能以较温和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以保持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调解委员会应由相同数目

的用人单位代表和劳动者代表组成,并由一名外请的中立人士(通常可以是政府劳动部门的官员)任调解委员会主任,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协商和答辩,调解委员会主任平衡双方利益,提出一个建议性的调解方案,并允许双方进行完善和补充,尽量实现劳动争议的和平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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