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展望

更新时间:2024-03-14 00:5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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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展望 毛树文

在仔细阅读了黄教授的《中国“法治”范式思考》一文后,我不禁产生了一些针对我国

法治现状的看法,以及对未来法治的一些展望。在中华文明史上,“人治”依旧是主流,但是以往一个人说了算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三十多年前的解放思想,面向世界终于摆脱了“人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法治”的主导思想。

30多年的实践,给了人民大众当家作主的法律保障,权利和权力不再局限于社会阶层。事实证明,坚持法治是国家富强的需要,是提高人民生活的需要,更是历史发展的需要。法治无疑将会伴随着中国度过社会主义阶段,直至跨入共产主义社会。

但是,现实证明,我国的法治进程遭遇了很多阻碍,历经了很多挫折,也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为了中国未来长久的法治进程的发展,以及中国社会的长期良好的发展,我们必须尝试着改变现状,并对未来宏图进行展望。为此,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找出造成现状的原因,以下是我对黄教授观点的一些个人理解,以及一些个人思考的成果。

1.“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脱离。

现在的“法治”一般特指西法,这无疑有摒弃传统,崇洋媚外之嫌。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才逐渐解放了思想,开始接受西方的资本主义的思想意识,以及西方的法律。中国的法律也逐步在向西方学习并不断改进,上至母法,下至各细小子法,都渗透着西法的法律思想。

(1).封建时期的重法渊源。

古时,秦王朝就以法家思想为治国主导思想,充分强调了法律对于治理国家的作用。除却“法家”之法外,还有“家法”之法、“兵法”之法、“佛法”之法。其中又尤其是法家的治国思想。法家的法治思想涉至了这样的理念:“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不避大夫,赏不遗匹夫。”法家大力倡导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强调人民、臣民甚至君主都要按法行事。法家的核心思想是以法治引领社会。他们的理论根据是万物以道为原为本,法是道在社会的体现。法家推行法治思想的根本目的是富国强兵,这些都是法家法治思想的精髓所在。

(2).西法渗入我国法律体系。

在近现代的法律中,这样的法律思想往往被贴上封建思想、落后时代的标签。在封建社会一败不起的时候,封建的一切都被摒弃和剔除,俨然一股历史虚无主义席卷了全国,之后的法制建设自然更加偏重对西法的引进和广泛运用。在对待西法的时候,我们必须看到,那是西方历史文化的产物,是在西方的历史文化基础上发展和成熟起来的,而现在,这个完全生在西方,长在西方的思想被生搬硬套到中国这片大地上,自然就会有很多矛盾的地方。很多人认为现在存在的有法不依的现象是由于国民的法律意识不高,但实质上,这是两种文明的冲突,是历史文化和传统思想的冲突。

西方依法治国起步的更早,这固然不错,但在中国这样的大环境下,大力发展本土法律,弘扬传统法律思想,从历史找根源,并以此作为我国未来法治的主流框架,再结合现状,适量汲取西方法律思想作为补充,这不失为发展我国法律体系的解决办法。

2.德法与条法的分离。

(1).西法中的道德理念。

在西法中,道德与法律条文是水乳交融的,而且一般以宗教的形式出现,并以法律作为保障。我国没有国教,也不以宗教思想支配生活,宗教的作用体现的不明显,我国是更加注重道理的民族,而就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里,我们只学了西法的形式而忽略了西法的道德核心,从而显得死板和缺乏精神。

(2).传统儒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深渊影响。 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儒家思想一直占据主流思想的地位,儒家的思想理念也已经根深

蒂固,而西法更多蕴含的是基督教的神学思想,其道德基础和标准导致的两种文明的冲撞,致使中国社会对以西法为髓的中国法律体系产生抵触和抗拒的现象。而且中西方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又增加了国民对现行法律的不适应性。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律体系注重的是西方法律的表皮,过分强调形式化和条款化,造成的结果是,法律框架纷繁复杂,法律条文冗杂繁琐,甚至法与法存在冲突,有的又存在明显的法律空隙,有法难依,无法则更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就目前的形式而言,我国的法律有待修整,删减不当条例,弥补法律盲区,更重要的是要融合中国传统道德思想和法律精髓,并把人本理念灌注于法律之中,在不断的修补中完善法律体系,织成更加实用可靠的法律之网。

3.法治逐渐脱离了法律的理念和意念。应该造就双向的法律。

(1).法律也该与时俱进。

一般认为,法治的核心是法制,而法制的核心又是法律。黄教授认为,法律一旦形成和通过,就是不可更改和变化的,可更改和变化的只是对法律、法制和法治的理解。

在我看来,法律并不是不可更改的,法律存在的本质意图其实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从而达到治理国家、巩固政局的目的。随着时代和局势的变更,法律也必须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适时作出退让和改动,那个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时代已经远去,与时俱进的不该只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武器更加必须常磨才能锋利,不然与犯罪事实斗争时容易失去锐气,只要法律的本质不变,条文和形式都是可以改变的。

(2).法律应该具有双向作用。 一般情况下,法律所解决的是如何限制人们做不该做和不能做的事情,以及在做了不该做的事情之后怎么去处理的问题,所涉及的是程序和程度的问题。在我看来,法律不该仅仅局限于限制和惩处的作用,这就明显地划定了法律本身的单向的作用,在讲求和谐的年代,单向的作用力往往容易导致力的不平衡,不平衡则容易导致不和谐,所以法律也急需寻找另一边的力,以讲求和谐和平衡。法律所起的作用应当是赏善罚恶,现在只有罚,说明法律体系缺乏其和善的一面,所以,让人们在畏惧法律的同时,也因该看到法律对人们良好行为的支持和鼓励。法治还存在单治还是综治的问题。社会的发展已经越来越整体化、综合化和有机化,因此,法律的治理作用必须上升为综合、全面和协调的统筹作用。

4.法制未能面对现实中国社会倾向。

(1).法律条文的发展与现实作用的矛盾。

在我国法制建设持续30几年以来,法律条文的发展十分可观,各领域的法律角落在不断弥补和完善,但是有法不依的现象仍旧存在,甚至愈演愈烈。这就不得不提及中国的社会倾向,中国人更加讲求道理的实用性,容易忽视法律条文的存在,人们更加愿意用讲道理的方式处理纠纷和矛盾,这兴许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是颇有关系的。以往封建时有法不依的现象更加明显,甚至知法犯法,执法者也无视法律的存在。法律的作用被逐渐淡化,其凶残性使百姓畏惧,究其根源,法律的形象和作用被恶化了,人民的心理阴影和心理观念难以突然

改变。道理的普遍性使用就更加说明了这一点。 (2). 法律观念的培养的重要性。

在西方国家,人人讲求法律,处处都用法律,他们更加注重法律对人权,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所以,不同形势和不同历史文明的国家会有不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价值观念。由此可见,法律观念教育也很重要,必须从小抓起,从儿童教育抓起,要培养和改变下一代的法理观念,提升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突出法律对于现实社会和每个人的作用,真正把法律武器交给每个公民,让他们在法律面前武装自己,保护自己,从法律中得到力量和支持。所以,法制建设如何适应社会需要和倾向的不断变化,是法治在未来中国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中国法治进程改头换貌的关键所在。

5.法律的制定与税收的联想。

(1).法律的制定仍然缺乏民主性。

在现行的法律条文中,有些取自于西法的原版,有些则加以修改拓展,有些则由法律起草委员会商议起草,所以总的说来,法律的制定依旧是少数人参与的。正如现在的美国国会,提出议案的能力逐渐被弱化,总统的权力在不断扩大,国会往往充当的是总统所提议案的表决器的角色,这就失去了国会成员的本质作用和存在的意义,当然,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也随之降低。 (2).税收理念对法律制定的借鉴作用。

同样的道理,我国法律的起草和通过都局限于民主和开放的程度,少数人完成了我国法律框架的制定和法律体系的制订。在这个问题上,不防借鉴于税收,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法律条文若是取之于民,则民主程度将大大加强,民众的参与度更高了,思考的角度和法律条文的涉及面将更为精细和宽广,正所谓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何况那法律制定者未必就能及诸葛亮,随着人民大众法律意思的增强,个人修养和个人素质的提高,参订的条例将更为符合法律要求,由人民群众自己制定法律条文未尝不可,这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的当家作主的地位。更重要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法律更加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

以上就是我读了黄教授的著作后产生的对未来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的一点思考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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