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鲁法民一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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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09年9月26日至29日,省法院民一庭在荷泽市组织召开了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评查工作会议,评查情况已经在全省法院范围进行了通报。为妥善解决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会议经过认真分析讨论,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形成以下倾向性意见,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审判程序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问题。本次案件评查中发现,较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存在案由确定不规范、不准确的问题,部分案件不能根据劳动争议的性质和内容准确确定案由。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的规定准确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当事人之间诉争的内容比较多,具体案由难以确定的,可以以“劳动争议”确定案件案由。 (二)关于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列诉讼主体的单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单号 的解释(二 )》第11条:“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判实务中如何理解和适用的问题,按照法律适用从新的原则,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互为原被告分别立案,并根据案情进行合并审理。

(三)关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必须受理的问题。该问题涉及到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否完全一致的问题。由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劳动政策确定的,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劳动政策外,还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诉求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些当事人的诉求尽管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但经审查其诉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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