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热点分析——念斌投毒案之法律分析
更新时间:2023-05-30 02:1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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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第八期热点分析
念斌投毒案之法律分析
众合总部专辅专心 张泽之
【背景材料】
【案件经过】2006年7月27日晚6时,澳前镇澳前村村民陈炎娇及其女儿和租住在其家中的丁云虾及其三个孩子,与往常一样一起吃晚饭。当晚9时许,丁云虾的10岁的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首先出现腹痛、呕吐、全身抽搐等中毒症状。丁云虾疑为受凉,便叫人给两个孩子进行针灸,但1个多小时后孩子的症状并未得到缓解。与此同时,陈炎娇16岁的女儿念福珠也出现了头痛症状。凌晨零时10分左右,俞攀、俞悦二人因出现昏迷等危险症状被送往县医院抢救,随后正在睡梦中的小儿子俞涵也被叫醒一并被送往医院。医生初步诊断两个孩子可能是食物中毒。28日凌晨2时许,在丁家被送往平潭县医院后,因受害人开始出现腹泻、拇指抖动等症状,陈炎娇与其也一起被送往平潭县医院洗胃治疗。因俞攀、俞悦入院时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虽经平潭县医院医生1个多小时奋力抢救,但还是回天无力,俞悦、俞攀分别于28日凌晨2时和5时先后死亡。
【证据收集】据念斌叙述,为了取得足够证据以便结案,在平潭县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出现过严重虐待犯罪嫌疑人的事。媒体报道:回忆审讯的细节时,念斌的声音开始变得急促: 测谎以后,他们就把我的手拷在牢笼边上。刑警大队长说,按他所说的作案过程去承认,‘不然把你老婆也抓起来’。 念斌案发时,正值 命案必破 口号喊得最响亮的时期。念斌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最初他不愿认罪,办案人员就把他带到隔壁房间,吊到窗户上,用铁棍打,并用长长的竹签使劲往肋骨的缝隙插, 我当时也哭,可是没有人可怜我 。案卷显示,由于留置审查至深夜仍未突破,一些侦查人员也认为对念斌的怀疑不足,但警方研究后还是认为 不能轻易放弃 。直到8月8日,念斌最终作出了有罪供诉。
【国家赔偿】念斌于去年12月25日向福州中院提交申请,要求国家赔偿人民币15321605.15元。同时,还要求福州中院在多家指定媒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赔偿数额最大,达1000万,包括请求人被4次判处死刑的精神抚慰金500万、其父母在错案期间去世的精神抚慰金500万。
【视角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本案的事实情节虽不明朗,但并不非常复杂,就是两个小孩中毒身亡,犯罪人不能确定的一个案件。在侦查犯罪人的过程中,证据的取得与排除就显得尤为重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考试中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考点之一,同学们要把握刑事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树立非法证据排除的观念。
一、基础理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提高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完善这一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用程序公正保证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司法中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该规则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鲜明否定和有力制裁,它向侦查人员发出明确信号,非法取证不仅可能要负法律责任,而且取得的证据也没有法律效力,从而有效遏制违法取证,彰显程序公正价值;另一方面,该规则有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价值。实践早已证明,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根据刑讯口供来定罪,往往是铸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纯洁性理念的具体体现。司法是实施法律、定纷止争的庄严国家职能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本身应当具有崇尚法律、不染尘埃的纯洁性。倘若法院的审判采用非法证据,也就成为非法行为的容忍者、包庇者。君子不重则不威,司法不洁更不威。施行或容忍刑讯取证行为而丧失纯洁性的司法,不可能取信于民,更不可能具有权威性。
二、回归本案
念斌于12月26日正式控告办案民警,其中的焦点之一是民警的严刑逼供。控告书原文中有一段节选文字“控告人不听他的,翁其锋就把控告人拉到隔壁的审讯室,把控告人吊在窗户上,两脚只能踮脚着地,然后用书本垫在控告人的两侧肋骨和胃的地方,用一把铁锤隔着书打控告人两边肋骨,接着还拿一个薄薄的竹片,用力猛插控告人的两个肋骨之间缝隙,他一边打一边逼控告人按他所说的作案过程承认。控告人被打得实在受不了,身体都无法动弹,只能伸出舌头咬下去,翁其锋看见后就用
手插住控告人的双腮,然后把控告人按在地上,用手打控告人。”
在这样的严刑之下,刑警拿到了念斌杀害受害人的供词,检察院也以此提起公诉,后来法院四次判处念斌死刑。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念斌无罪。
此案真凶是何人,还不得而知,我们也不能过多探讨。但能反映出的是,由于我国“命案必破”以及根深蒂固的传统审判方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还需要走一段遥远的距离。
【视角二】无罪推定原则
本案中,被害人家属一直坚定地认为,念斌就是凶手。在法院的终审判决做出之后仍然不折不挠。社会舆论对于法院判处念斌无罪的最重要的根据之一“证据不足”也很难接受。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虽说难以作为考点直接在司考题中出现。但是此原则是一种理念,会指导着、贯穿着刑法中犯罪论以及刑法分则中的具体规则。
一、基础理论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但是,如果以被害者的角度考量,若是罪证不足,又万一加上犯人拥有较大影响势力,能成功影响较不健全与独立的警察、检察或司法程序,无论受害者是否即为弱势族群,很有可能因此导向案件久悬不决,甚至是对加害者做出有利的判决。
二、回归本案
福建省高院因“证据不足”做出了念斌无罪的判决。受害者家属不能接受,社会舆论的反应也较为激烈。对于念斌宣告无罪之后三天申请出境的行为,社会上一片骂声。众合教育独家签约老师李建伟老师曾发过一条酣畅淋漓的微博“有人竟然质问,念斌为何在仅仅无罪释放三个月就急于出境。这种诛心之论,爆出有罪推定意识之嚣张、法盲者之无耻、对于法院裁决之毫无尊重。马的,作为一个公民,一个被宣告无罪后的公民,在三分钟之后就可以申请出境!”这条微博显示出了一个法律人对国家现状的担忧甚至愤怒。不可否认,无罪推定在我国生根发芽直至深入人心,同样任重道远。
【视角三】国家赔偿问题
念斌被宣告无罪后,于2014年12月25日申请国家赔偿1532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等。其律师王兴称,法律支持的项目有限,但当事人有权根据实际损失提赔偿,社会可以讨论千万元精神赔偿是多是少,但念斌面对的是“先后四次被判死刑,无法尽孝父母死亡”的伤害。国家赔偿问题是行政法中的热点之一,同学们对于国家赔偿的要件、规则原则、赔偿方式要注意掌握。
一、基础理论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国家是抽象主体,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形成了“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不过,不能由此把国家赔偿等同于机关赔偿责任。
第二,赔偿范围有限。是一种有限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第三,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辅助方式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标准因侵犯的对象和程度的不同而变化,且赔偿数额有最高限制。
第四,赔偿程序多元化。国家赔偿的另一显著特点是赔偿程序多元化,不仅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适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样是行政赔偿,受害人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还可以单独提出。
二、回归本案
2014年8月22日,被羁押在看守所8年的念斌无罪获释。在该案审理中,福州中院曾3次判处念斌死刑,福建省高院也有一次维持对念斌的死刑判决。在八年冤狱的生活状态,从申请人念斌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原文中的一小节中可见一番:“因此冤案,请求人被作为死刑犯在看守所煎熬八年。这八年间,因为一次一次的死刑判决,请求人几乎始终都被戴着工字铐,短短的铁链将沉重的手铐脚镣相连,令请求人身躯无法伸展,年仅38岁就已患上常人60岁才会患的不可逆转的“脊柱钙化”病;因看守所严格控制人的日常行动,使请求人前列腺病变严重;彻夜失眠,心脏功能衰退。今日虽获自
由,但八年炼狱的摧残,已令请求人几成废人一个。获释后,经医院诊断,请求人身患肌肉萎缩、反流性食管炎、失眠、偏头痛、前列腺肥大、肝内胆管结石、胆囊多发息肉、腰椎间隙狭窄、胃溃疡、浅表性胃炎,以及严重的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抑郁症。”除了身体上的损害,还有更加痛苦的精神折磨。念斌的国家赔偿申请书还有另外一句话“八年来始终想不明白的是:我这一个小老百姓究竟是造了什么孽了竟要蒙此惊天之冤?”我们从这句话就可以看出念斌的痛苦与煎熬。
八年的青春,亲人的离去,四次死刑的蹂躏,给念斌造成的痛苦其他人确实不可体会。不过1500多万的巨额赔偿请求确实让人很难进行评价,也很值得进行讨论,同学们可以展开思考,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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