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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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停车位

5.2.1 基本要求

1.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 2.服务半径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米。

3.停车场的建设, 要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5.2.2 机动车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

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建筑 类别 旅 馆 办公楼 餐 饮 商 场 医 院 一类 二类 市级 区级 展览馆 电影院 一类 二类 三类 计算 单位 每套客房 同上 同上 每1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每100座位 标准车位数 小型汽车 0.6 0.4 0.2 6.5 7 6.5 4.5 6.5 4.5 7 3 自行车 20 40 40 40 40 40 45 每1000平方米45辆 同上 同上 同上 剧院(音乐厅) 体育 一类 场馆 二类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4.2 1.2 注:(1)露天停车场的占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示意图

L B

平行式 W

B B

B 斜列式 L W 垂直式 L W B 机动停车位按照小型汽车停车位数量计算,小型汽车停车场设计参数

停车方式 平行前进 30°前进 45°前进 60°前进 60°后退 垂直前进 垂直后退 垂直通道方向车位长度B(米) 2.8 4.2 5.2 5.9 5.9 6.0 6.0 平行通道方向车位长度L(米) 7.0 5.6 4.0 3.2 3.2 2.8 2.8 通道宽度 W(米) 4.0 4.0 4.0 5.0 4.5 9.5 6.0 单车面积 (平方米) 33.6 34.7 28.8 26.9 26.1 30.1 25.2 2. 居住区配套停车位要求

普通居住区按照三环路以内3辆/10户,三环路以外5辆/10户。 公寓按照1辆/户 别墅区按照2辆/户

3. 机动车地下停车库设计要求

(1)出入口车道坡度

(2)机械式升降出入口最大负荷车位

(3)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并列停车位最小尺寸6米×2.5米,侧式停车位最小尺寸为6.5×2米。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为25平方米,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一般为30-35平方米,立体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设计数量计算。

4.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入车道。2、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上。3、50个停车位以内,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车位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车位,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5. 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

5.2.3 自行车

自行车停车场设计参数

停车 方式 斜30° 斜45° 停车 单排Bd 1.0 1.4 带宽 双排Bs 1.6 2.3 车辆横 向间距d 0.5 0.5 过道 宽度 单位 单排 一侧 2.2 1.84 停车 单排 双侧 2.0 1.7 面积 双排 一侧 2.0 1.65 平方米 双排 双侧 1.8 1.51 单排b 双排W 1.2 1.2 2.0 2.0 斜60° 垂直 示意图

1.7 2.0 2.8 3.2 0.5 0.6 1.5 1.5 2.6 2.6 1.85 2.1 1.73 1.98 1.67 1.86 1.55 1.74 Bd Bd W W Bs Bs b 垂直式 斜列式 b 第三节 交通组织

5.3.1 建设用地内的交通组织机道路规划设计要求

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主要指公建单体或公建成片开发),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环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并避免对用地外社会交通的影响。环路宽度不应小于5米,双车道不应小于7米。用地内车行路边缘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

5.3.2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

1. 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开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需大于80-100米以外,次干道70米以外;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与立体交叉口距离应在起坡点以外设置。

2. 剧场、体育场馆等容易形成短时间集中人流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在主要出入口前设置集散广场,具体面积和尺寸视建筑性质和规模确定;紧急疏散出入口必须邻城市道路或有专用道路连接至城市道路;(剧院规模按观众容量分为:特大型1601座以上;大型1201-1601座;中型801-1200座;小型300-800座;电影院规模按观众容量分为:特大型1201座以上;大型801-1200座;中型501-800座;小型500座以下;) 3. 为保证室外用地留有足够的绿地、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用地、消防环路和集散空间,当建筑覆盖率大于40%时,地下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的坡道应设在建筑内,其出入口应与用地内交通环路接通,不能直接开在社会路上。

4. 公共建筑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如室内外有高差时,采用坡道连接,出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米×1.5米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5. 综合医院:要求其总平面设计功能分区应合理,清洁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医院出入口不应小于二处。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车场地,入口处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用地内,如用地相邻时,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6. 商业建筑: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避免交叉,并考虑设有后院。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对于大中型商业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四分之一的周围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7. 餐饮建筑的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输路线与堆场。

8. 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站前区布置与城市道路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9. 加油站:出入口应分开设置,进、出口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6%;停车场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5米。

10. 公交首末站:宜设置在城市道路用地以外的用地上,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应设置几条线路共用的交通枢纽站。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首末站必须严格分隔开入口和出口,非铰接车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7.5米。

11. 邻城市道路开设出入口的其它要求 路口抹角拓宽范围内不得开设个体建筑单独使用的出入口;距离抹角拓宽起始点80米范围内不应开设个体建筑单独使用的出入口;出入口转弯半径应符合道路设计规范要求;因特殊需要出入口过宽时应分成两个车道;与同一路段其它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应大于转弯半径的2倍。

5.3.3 居住区的道路交通

1. 小区内主要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当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洞口尺寸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超过时,应在建筑底层加设人行通道口。

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3.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4. 居住区内外联系应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同时应避免过境车辆穿行。

5. 道路规划应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管线的埋设要求。 6.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路(路面宽5-8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4米)、组团路(路面宽3-5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0米)和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四级。

居住区道路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组团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7. 临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建筑物与道路关系 面向道路、无出入口 面向道路、有出入口 居住区道路(米) 高层5 多层3 小区路(米) 3 3 5 组团路以下(米) 2 2 2.5 山墙面向道路 围墙面向道路 高层4 多层2 1.5 2 2 1.5 1.5 1.5 1.5 5.3.4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道路交通

详见历史文化保护区

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第一节 给水

6.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

1.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3.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6.1.2 给水系统

1.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2.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3.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4.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II类标准。

5.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6.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水表水源的调蓄水池周围设置宽度应该保留100米的绿化隔离带。

建设规模(万m3/d) 5~10 10~30 30~50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地表水水厂(m2·d/m3) 0.9~0.70 0.70~0.50 0.50~0.30 地下水水厂(m2·d/m3) 0.40~0.30 0.30~0.20 0.20~0.08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7.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建设规模(万m3/d) 5~10 10~30 30~50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地表水水厂(m2·d/m3) 0.25~0.20 0.20~0.10 0.10~0.03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8.村镇给水工程规范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9.《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FB50282-98)

建筑工程与市政设施的最小距离(上水、下水) 管理用房 水威 泵房 中水处理用房 *中水暂无规范,参照供水厂 居住建筑 多层 0 10 0 300 10 高层 0 10 0 300 10 公 建 多层 0 10 0 300 10 高层 0 10 0 300 10 单位米: 一般厂房、仓库 多层 0 10 0 300 10 高层 0 10 0 300 10 给水 污水 污水处理用房 第二节 供 电

在交通、水利、工建、民建、供水、供暖、供气、绿化等市政工程改造和新建的规划阶段应

同时规划电力设施。

6.2.1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原则

除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2.2 城市供电电源规划

1.城市供电电源的规划,除应遵守国家能源政策外,尚应符合下列原则:

(1)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能源状况和可开发利用条件,进行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研究城市供电电源。

(2)应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电厂,作为城市保安、补充电源,以保证城市用电需要。提倡采用可再生能源。

(3)有足够稳定热负荷的地区,电源建设宜与热源建设相结合,贯彻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热电联产火电厂。

2.城市电源变电所的位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负荷分布及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交通运输条件、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和防洪、抗震要求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对用电量很大、负荷高度集中的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经济技术比较论证后,可采用220kV及以上电源变电所深入负荷中心位置。

6.2.3 城市电力线路规划

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 1.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规划

(1)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路径选择,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不宜跨越建筑物。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2)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必须加以保护。

(3)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型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可结合表6.2.3A的规定,合理选定。

表6.2.3A 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线路电压等级(kV) 500 220 110 35 高压走廊宽度(m) 60~75 30~40 15~25 12~20 (5)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6)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最小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应符合表6.2.3B规定。 表6.2.3B

线路电压(kV) 线路经过地区 <1 居民区 6.0 1~10 6.5 35~110 7.0 220 7.5 500 14 非居民区 交通困难地区 5.0 4.0 5.0 4.5 6.0 5.0 6.5 5.5 11 8.5 注:·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

·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7)架空电力线路与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2.3C的规定。

表6.2.3C 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220 500 最小垂直距离(m) 1.0 1.5 3.0 3.5 7.0 (8)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6.2.3D规定值。

表6.2.3D 线路电压(kV) 垂直距离(m) 1~10 3.0 35 4.0 110 5.0 220 6.0 500 9.0 (9)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6.2.3E规定值。 表6.2.3E 线路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0 1~10 1.5 35 3.0 110 4.0 220 5.0 500 8.5 2.城市地下电缆线路规划

在规划市中心区(四环以内)、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地下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间的安全距离。

(2)同一路段上的高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电缆隧道需配套建设通风设施。 (3)地下电缆线路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中对电力电缆敷设的技术要求,并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安全消防的技术标准规定。

(4)城市地下电缆敷设方式应根据电压等级,最终敷设电缆根数、施工条件、一次投资、

资金来源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a.当同一路径电缆规划根数不超过6根时,在市政道路不经常开挖地段,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6.2.3F的规定。电缆隧道、管井等设施与其它设施、管道等平行、交叉时安全距离应遵守本表所列的电缆与其它设施的安全距离执行。

表6.2.3F

安 全 距 离(m) 项 目 平行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电杆基础 乔木树主干 灌木丛 10kV以上电缆之间,以及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0.25(0.10) 与控制电缆之间 通信电缆 热力管沟 水管、压缩空气管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 铁路(平行时与轨道,交叉时与轨底、电气化铁3.00 路除外) 道路(平行时与侧石,交叉时与路面) 排水明沟(平行时与沟边,交叉时与沟底) 1.50 1.00 1.00 0.50 1.00 0.50(0.10) 2.00 1.00(0.25) 1.00 0.50(0.25) (0.50) 0.50(0.25) 0.50(0.25) 0.50(0.25) 0.50 0.60 1.50 0.50 交叉 ┄ ┄ ┄ ┄ 注:·表中所列安全距离,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路灯低压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与管道标高差不大于0.5m时,平行安全距离可减少至0.5m。

b.地下电缆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交叉处,或地下电缆需通过小型建筑物及广场区段,

当规划电缆根数6~10根时,宜采用排管敷设方式。

c.同一路径地下电缆数量在10根以上,应采用电缆隧道敷设方式。

d.在新建或改造的市政干道的交叉路口、河道桥梁两侧、高速道路的立交道口,应预埋设穿越交叉路口、干道、桥梁的电缆防护管10根。

6.2.4 城市变电所规划

2.城市变电所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求; (2)靠近负荷中心; (3)便于进出线; (4)交通运输方便;

(5)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和协调; (6)宜避开易燃、易爆区和大气严重污秽区; (7)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8)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 2.城市变电所数量设置规划:

(1)在规划市区内,110kV变电所的设置根据具体负荷情况而定,每2公里半径范围内应设1座110kV变电所;

(2)在规划市区内,每4座110kV变电所应相应设立1座220kV变电所;

(3)500kV变电所应根据终期规划确定。中期内除环网内的4座500kV变电所外,尚应在环网上设立2座变电所,并应在南、北各设1座500kV 负荷变电所。

3.规划新建城市变电所结构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县的变电所,采用全户外或半户外式结构; (2)在市区的新建变电所,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结构; (3)在市中心区的新建变电所,采用户内式结构;

(4)在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繁华金融、商业街区的新建变电所,采用小型户内式结构。

4.城市变电所的建筑外形、建筑风格应与周围环境、景观、市容风貌相协调。 5.城市变电所的运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各类区域环境保护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

6.城市变电所的用地面积(不含生活区用地),应按变电所最终规模规划预留;规划新建的35~500kV变电所用地面积的预留,可根据表6.2.4A和表6.2.4B的规定,结合所在地

区的实际用地条件,因地制宜选定。

表6.2.4A 35~110kV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变压等级(kV) 序一次电压/ 号 二次电压 1 110/10 [MVA/台] 20~63/2 用地面积 3500~5500 6000~2 110/35/10 20~63/2 10000 3 4 5 110/10 110/10 35/10 20~63/3 31.5~63/4 5.0~20/2 6000 10000 2000~3500 3500~5000 4000~6000 2500~4200 3000~5200 5000 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 容 量 全户外式 半户外式 户内式 主变压器 变电所结构型式及用地面积(m2) 1500~3000 1000~2000 表6.2.4B 220~500kV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主变压器 序号 变压等级(kV) 容 量 一次电压/二次电压 [MVA/台(组)] 1 2 3 4 500/220 220/110/10 220/110/10 220/110/10 750~1500/2~4 180~250/2~3 180~250/3~4 180~250/3~4 户外式 户外式 半户外式 户内式 110000~220000 28000~35000 15000~20000 5000~15000 结构型式 (m2) 变电所 用地面积 7.城市变电所主变压器安装台(组)数宜为3~4台(组),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应标准化、系列化。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选择,应符合表6.2.4C的规定。

表6.2.4C

变电所电压等级 500kV 220kV 110kV 35kV 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MVA) 750,1500 120,180,250 20,31.5,40,50,63 5.0,6.3,10,20 6.2.5 开关站规划

根据地区开发建设的需要,在规划建设110~220kV变电所的同时,应规划建设开关站。 ⒈ 根据负荷分布,开关站宜均匀布置。居民住宅小区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应建

立一座10千伏开闭站(含一座公用配电所),占地面积260~270平米(23×12米)。

⒉ 10kV开关站最大转供负荷不宜超过10000kVA。

6.2.6 公用配电所规划

规划建设的电力工程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应同时规划设计,同步实施建设。 1.规划新建公用配电所(以下简称配电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2.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台数宜为两台,单台配电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 3.低压配电网的供电半径市中心区一般不大于100米,其它地区不大于250米。 4.居民住宅小区可采用集中供电和分散供电两种方式。当采用集中供电时,居民住宅小区每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应建立公用配电所一座,占地面积一般为150~160平米(标准为9×17米)。当供电半径不满足要求时,采用分散供电。

6.2.7 城市用电负荷及电压规划

·按照被规划项目的用电负荷类别不同,每建筑平米或每户的用电负荷一般如下: ⒈ 居民住宅:每平方米50瓦或每户不低于6千瓦。 ⒉ 电采暖居民住宅:每平方米80瓦。 ⒊ 公共建筑:每平方米30~120瓦。

⒋ 地下车库、防空设施等:每平方米10~30瓦。

⒌ 其他类型建筑负荷,依据建设项目具体设计负荷密度而定。

·建设项目用电最大需量在100千瓦以下,应采用0.4千伏电压供电。

建设项目用电最大需量100千瓦~5000千瓦,应采用10千伏电压供电。

建设项目用电最大需量8000千瓦以上,根据电网规划要求,可采用110千伏电压供电。 建设项目用电最大需量20000千瓦以上的,根据电网规划要求,可采用220千伏电压供电。

远郊区县范围内5000~10000千瓦,可采用35千伏电压供电。

第三节 通 讯

6.3.1 城市邮政设施规划原则

城市邮政设施的种类、规模、数量主要依据通信总量、邮政年业务收入来确定。

6.3.2 邮政局所

1、邮政局所设置数量

邮政局所设置要便于群众用邮,要根据人口的密集程度和地理条件所确定的不同的服务人口数、服务半径、业务收入三项基本指标来确定。我国邮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邮政服务

网点设置的参考标准如下表所示。

邮政服务网点设计参考值

城市人口密度(万人/Km2) 服务半径(Km) 城市人口密度(万人/Km2) 服务半径(Km) >2.5 2.0~2.5 1.5~2.0 1.0~1.5 0.5 0.51~0.6 0.61~0.7 0.71~0.8 0.5~1.0 0.1~0.5 0.05~0.1 - 0.81~1 1.01~2 2.01~3 - 2、邮政局所等级划分 城市邮政局所分为市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邮政所。我国有些城市仍采用合制局形式(含有电信部分)。邮政支局根据服务人口、年邮政业务收入和通信总量,分一等支局、二等支局、三等支局。邮政所是邮电支局的下属营业机构,一般只办理邮政营业,收寄国内和国际各类零星函件,办理窗口投递各类邮件,收寄国内各类包裹,开发兑付普汇等,根据业务量,邮政所分一等所、二等所、三等所。主要根据服务人口划分等级。老市区主要依邮政年业务收入和通信总量划分等级。

3.邮政设施选址原则

(1).邮政通信枢纽选址原则

a.局址应在火车站一侧,靠近火车站台。 b.有方便接发火车邮件的邮运通道。 c.有方便出入枢纽的汽车通道。

d.有方便供电、给水、排水、供热的条件。 e.地形平坦、地质条件良好。

f.周围环境符合邮政通信安全。 g.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h.在非必要而又有选择余地时,局址不宜面临广场,也不宜同有两侧或两侧以上同时面临主要街道。

(2).邮政局所选址原则

a.局址应设在闹市区、居民集聚区、文化游览区、公共活动场所、大型工矿企业、大专院校所在地。车站、机场、港口以及宾馆内应设邮电业务设施。

b.局址应交通便利,运输邮件车辆易于出入。 c.局址应有较平坦地形,地质条件良好。

d.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6.3.3 移动电话网规划

1.主要内容有移动电话网规划、话务量规划和移动通信频点配置。

2.移动电话网根据其覆盖范围,采用大区、中区或小区制或,以及组网结构。大区制系统在其业务区内有一个或多个无线频道,服务半径为30KM左右,变可大至60KM,频率450HZ。大区制用户容量小,一般几十至几百户,多到几千至一万户。小区制系统是将业务区分成若干蜂窝状小区(基站区),基站区半径为1.5-15km,频率900HZ。小区制用户容量大,容量可达100万户。界于大区制和小区制之间的一种系统,称为中区制移动通信系统,即每个无线基站服务半径为15-30KM之间,容量1000-10000用户。

6.3.4 微波通信规划

1、微波站址规划

(1) 广播、电视微波站必须根据城市经济、政治、文化中心的分布,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和人口密集区域位置而确定,以达到最大的有效人口覆盖率。

微波站应设在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旁或人口密集的待建台地区,以保障主要发射台信

号源。

(2)选择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稳固地形,作为站址。

(3)站址通信方向近处应较开阔、无阻挡以及多个反射电波的显著物体。

(4)站址能避免本系统干扰(如同波道、越站和汇接分支干扰)和外系统干扰(如雷达、地球站,有关广播电视频道和无线通信干扰)。

(5)在山区应避开风口和背阴的阴冷地点设站;

(6)偏僻地区的中间站,应考虑交通、供电、水源、通信和生活等基本条件。渺无人烟和自然环境特殊困难的地段,应设无人站。

2、微波线路路由规划

(1)根据线路用途、技术性能和经济要求,作多方案分析比较,选出效益高、可靠性好、投资少的2、3条路由,再作具体计算分析。

(2)微波路由走向应成折线形,各站路径夹角宜为钝角,以防同频越路干扰。 3、微波天线位置和高度 微波天线塔的位置和高度,必须满足线路设计参数对天线位置的高度的要求,在舆方向的近场区内,天线口面边的锥体张角20°,前方净空距离为天线口面直径D的10倍范围内,应无树木、房屋和其他障碍物。

6.3.5 有线电视广播线路规划

1、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由规划

(1)有线电视、广播线路应短直,少穿越道路,便于施工及维护。

(2)线路应避开易使线路损伤的场区,减少与其他管线等障碍物交叉跨越。 (3)线路应避开有线电视、有线广播系统无关的地区,以及规划未定的地域。 2、有线电视、广播线路敷设

(1)有线电视、广播线路路由上有通讯光缆,且技术经济条件许可,经与通讯部门商议同意,利用光缆一部分作有线电视、有线广播线路。

(2)电视电缆、广播电缆线路路由上如有通信管道,可利用管道敷设电视电缆、广播电缆,但不宜和通信电缆共管孔敷设。

(3)电视电缆、广播电缆线路路由上如有电力、仪表管线等综合隧道,可利用隧道敷设电视电缆、广播电缆。

(4)电视电缆、广播电缆路路由上有架空通信电线,可同杆架设。

(5)电视电缆、广播电缆线路投线有建筑物可供使用,可采用墙壁电缆。

(6)对电视电缆、广播线路有安全隐蔽要求时,可采用埋地电缆线路。

(7)电视电缆、广播电缆在易受外界损伤的路段,穿越障碍较多而不适合直线敷设的路段,宜采用穿管敷设。

(8)新建筑物内敷设电视电缆、广播线路宜采用暗线方式。

第四节 热 力

6.4.1 城市热源规划

将天然或人造的能源形态转化为符合供热要求的热能装置,称为热源。热源是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起始点。

1、城市集中供热热源种类

当前,大多数城市采用的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热源有以下几种:热电厂、集中锅炉房、低

温核能供热、热泵、工业余热,地热和垃圾焚化厂。

2、热电厂规划

热电厂是指用热力原动机驱动发电机的可实现热电联产的发电厂。 热电厂选址原则:

(1)热电厂的厂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征得规划部门和电力、水利、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2)热电厂应尽量靠近热负荷中心。热电厂蒸气的输送距离一般为3-4KM,如果热电厂远离热用户,压降和温降过大,就会降低供热质量,而且供热管网的造价较高。

(3)热电厂要有方便的交通条件。铁路专用线是必不可少的,但应尽量缩短铁路专用线的长度。

(4)热电厂要有良好的供水条件和可靠的供水保证。供水条件对厂址选择往往有决定性影响。

(5)燃煤热电厂要有妥善解决排灰的条件,处理灰渣的办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在热电厂附近寻找可以堆放大量灰渣(一般10-15年的排灰量)的场地,如深坑、低洼荒地等。二是将灰渣综合利用,说是利用热电厂的灰、渣做砖、砌块等建筑材料。热电厂要有足够的场地作为周转及事故备用灰场。

(6)燃煤热电厂要有方便的出线条件。大型热电厂一般都有十几回输电线路和几条大口径供热干管引出,特别是供热干管所占的用地较宽,一般一条管线要占3-5M的宽度,因此,需留出足够的出线走廊宽度。

(7)热电厂要与外界有的一定的防护距离,热电厂运行时,将排出二氧化硫、氧化氮等有害物质。为了减轻热电厂对城市人口稠密区环境的影响,厂址距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应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为了减少热电厂对厂区附近居民区的影响,厂区附近应留出一定宽度的卫生防护带。

(8)热电厂的厂址应占用荒地、次地和低产田,不占或少占良田。

(9)热电厂的厂址应避开滑坡、溶洞、塌方、断裂带、液泥等不良地质的地段。

3、锅炉房规划

集中锅炉房作为热源显得较为灵活,适用面较广,集中锅炉房布置原则: (1)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

(2)便于引出管道,并使室外管道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3)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并宜使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 (4)有利于自然通风与采光。 (5)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有利于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民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该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向。

(7)锅炉房位置应根据远期规划在扩建端留有余地。

6.4.2 城市供热管网规划

城市供热管网又称为热网,是指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线系统。 1、城市供热管网的形式 2、城市供热管网布置

(1)供热管网的平面布置原则

(2)供热管网的竖向布置原则 3、城市供热管网敷设

供热管网的敷设方式有架空敷设和地下敷设两类

(1)架空敷设

架空敷设是将供热管道设在地面上的独立支架或带绷梁的桁架及建筑物的墙壁上,架空敷设不受地下水位的影响,运行时维修检查方便。同时,只有支承结构基础的土方工程,施工土方量小,因此,它是一种比较经济的敷设方式。其缺点是占地面积较大、管道热损失大、在某些场合不够美观。

架空敷设方式一般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年降雨较大,地质土为湿陷性黄土或腐蚀性土壤,或地下敷设时需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地区。在市区范围内,架空敷设多用于工厂区内部或对市容要求不高的地段。在厂区内,架空管道应尽量利用建筑物的外墙或其他永久性的构筑物。在地震活动区,应采用独立支架或在沟敷设方式比较可靠。

(2)地下敷设

在城市中,由于要求不能采用架空敷设时,或在厂区架空敷设困难时,就需要采用地下敷设。

地下敷设分为有沟和无沟两种敷设方式,有沟敷设又分为通行地沟、半通行地沟和不通行地沟三种。

6.4.3 城市热转换设施规划

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用户较多,其对热媒的要求各不相同,各种用热设备的位置与距热源距离也各不相同,所以热源供给的热介质很难适应所有用户的要求,为解决这一问题,往往在热源与用户之间,设置一些热转换设施,将热网提供的热能转换为适当的热介质供应用户,这些设施包括热力站和制冷站。

1、热力站

(1) 热力站的作用与类型

热力站的作用有:将热量从热网转移到局部系统内(有时也包括热介质本身);将热源发生的热介质温度、压力、流量调整转换到用户设备所要求的状态,保证局部系统的安全和经济运行;检测和计算用户消耗的热量;在蒸汽供热系统中,热力站除保证向局部系统供热外,还具有收集凝结水并回收利用的功能。

热力站根据功能的不同,可分为换热站与热力分配站;根据热网介质的不同,可分为热力站和汽水换热热力站;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工业热力站和民用热力站;根据热力站的位置与服务范围,分为用户热力站、集中热力站和区域性热力站。

(2)热力站的设置

根据热力站规模大小和种类不同,分别采用单设或附设方式布置。只向少量用户供热的热力站,多采用附设方式,设于建筑物地沟入口处或其底层和地下室。集中热力站服务范围较大,多为单独设置,但也有设于用户建筑物内部的。区域性热力站设置于大型热网的供热干线与分支干线的连接点处,一般为单独设置。

热力站是小区域的热源,因此,它的位置最好位于热负荷中心,而对工业热力站来说,则应尽量利用原有锅炉的用地。

单独设置的热力站,其尺寸根据供热规模、设备种类和二次热网类型而定。对于二次热网为开式热网的热力站,最小尺寸为长4.0M,宽2.0M,高2.5M;对于二次热网为闭式热网的热力站,最小尺寸为长7.0M,宽4.0M,高2.8M。在规模较大的热力站内,设有泵房、值班室、仪表间、加热器间和生活辅助房间,有时为两层建筑。一座供热面积10万㎡的热力站,其建筑面积约为250~300㎡,若同时供应生活热水,则建筑面积还要增加50㎡左右。对于居民区来说,一个小区一般设置一个热力站。

建筑工程与市政设施的最小距离(热力)

单位米: 居住建筑 公 建 一般厂房、仓库 多层 热力站 有压燃气锅炉房 *特殊厂房、仓库具体分析种类

高层 0 10 多层 0 10 高层 0 10 多层 0 10 高层 0 10 0 10 2、制冷站

(1)制冷站通过制冷设备将热能转化为低温水等介质供应用户。

(2)制冷站可以使用高温热水或蒸汽作为加热源,也可使用煤气或油燃烧加热,也可用电驱动实现制冷。根据有关论证,冷暖站的供热(冷)面积宜在10万㎡范围之内。

第五节 燃 气

6.5.1 城市气源规划

气源是指向城市燃气输配系统提供燃气的设施,主要有天然气站、煤气制气厂、液化石油气基地、液化石油气化站等设施。气源规划要选择适当的城市气源,确定其规模,并在城市中合理布局气源。

1. 煤气制气厂选址原则

(1)厂址选择应合乎城市总体发展的需要,不影响近远期的建设。 (2)厂址应具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

(3)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和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4)厂址宜靠近生产关系密切的工厂,并为运输、公用设施、三废处理等方面的协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5)厂址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较低的地下水位。地基承载力一般不宜低于10t/㎡,地下水位宜在建筑物基础底面以下。

(6)厂址不应设在受洪水、内涝威胁的地带。气源厂的防洪标准应视其规模等条件综合分析确定。位于平原地区的气源厂,当场地标高不能满足防洪,而采取垫高场或修筑防洪堤坝时,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7)厂址必须具有避开高压输电线路的安全空隙间隔地带,并应取得当地消防及电业部门的同意。

(8)在机场、电台、通讯设施、名胜古迹和风景区等附近选厂时,应考虑机场净空区、电台和通讯设施防护区、名胜古迹等无污染间隔区等特殊要求,并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9)气源厂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预留发展用地。分期建设的气源厂,不仅要留有主体工程发展用地,还要留有相应的辅助工程发展用地。

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选址原则 (1)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企业。站址应选择在城市边缘,与服务之间的平均距离不宜超过10KM。

(2)站址应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与相邻建筑物遵守有关规范所规定的安全防距离。

(4)站址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并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和雷击等地区,不应选在受洪水威胁的地方。

(5)具有良好的市政设施条件,运输方便。

(6)应远离名胜古迹、游览地区和油库、桥梁、铁路枢纽站、飞机场、导航站等重要设施。

(7)在罐区一侧应尽量留有扩建的余地。

3.液化石油气化站与混气站的布置原则

(1)液化石油气化站与混气站的站址应靠近负荷区。作为机动气源的混气站可与气源厂、城市煤气储配站合设。

(2)站址平与站外建筑物保持规范所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3)站址应处在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气矿井和雷区等地区。

6.5.2 城市燃气输配设施规划

燃气输配设施主要有储配站、调压站和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等。 1、燃气储配站

(1)要平衡燃气负荷不均匀性,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要,必须在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中设置储配站。

(2)燃气储配站主要有三个功能:①储存必要的燃气量,以调峰;②使多种燃气混合,达到适合的热值等燃气质量指标;③燃气加压,保证输配管网内适当的压力。

(3)对于供气规模较小的城市,燃气储配站一般设一座即可,并可与气源厂合设。

(4)储配站站址选择需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并有较好的交通、煤电、供水和供热条件。 2、调压站

(1)燃气输配管压力级制

城市燃气输配管道的压力可分为5级,具体为: a.高压燃气管道A:0.8﹤p﹤﹦1.6(MPa) B:0.4﹤p﹤﹦0.8(MPa)

b.中压燃气管道A:0.2﹤p﹤﹦0.4(MPa) B:0.05﹤p﹤﹦0.2(MPa)

c.低压燃气管道p﹤﹦0.05(MPa)

另外,天然气长输管线的压力也可分为3级,一级:p﹤﹦1.6(MPa),二级1.6﹤p﹤4.0(MPa):,三级:p﹥﹦4.0(MPa)。

城市燃气的多种压力级制,各种压力级制间的转换必须通过城市调压站来实现。调压站是燃气输配管网中稳压与调压的重要设施,其主要功能是按运行要求将上一级输气压力降至下一级压力。当系统负荷发生变化时,通过流量调节,将压力稳定在设计要求的范围内。

(2)燃气调压站分类 a.调压站按性质分为区域调压站、用户调压站和专用调压站。区域调压站是指连接压力不同的城市输气管网的调压站;用户调压站主要指与中压或低压管网连接,直接向居民用户供气的调压站;专用调压站指与较高压力管网连接,向工业企业和大型公共建筑供气的调压站。

b.调压站还可按调节压力范围分为高中压调压站、高低压调压站、低压调压站。按建筑形式分为地上调压站、地下调压站和箱式调压站。

c.调压站自身占地面积很小,只有十几平方米,箱式调压器甚至可以安装在建筑外墙上,但对一般地上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站来说,应满足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3)调压站布置原则

a.调压站供气半径以0.5km为宜,当用户较分散或供气区域狭长时,可考虑适当加大供气半径。

b.调压站应尽量布置在负荷中心。

c.调压站应避开人流量大的地区,并尽量减少对景观环境的影响。 d.调压站布局时应保证必要的防护距离。

3、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1) 在条件允许时,液化石油气应尽量实行区域管道供应,输配方式为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或混气站)-用户。但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如居民密集的城市旧区),只能采用液化气的瓶装供应方式,此时需要设置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瓶装供应站的主要功能是储存一定数量的空瓶与实瓶,为用户提供换瓶服务。

(2)瓶装供应站主要为居民用户和小型公建服务,供气规模以5000-7000户为宜,一般不超过10000户。当供应站较多时,几个供应站中可设一管理所(中心站)。 (3)供应站的实瓶储存量一般按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5倍计;空瓶量按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倍半;供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量一般不超过10m3。

(4)瓶装供应站的站址选址有以下要求:

a.瓶装供应站的站址应选择在供应区域的中心,以便于居民换气。供应半径一般不宜超过0.5-1.0km。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b.有便于运瓶汽车出入的道路。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用地面积一般在5000-6000㎡,而管理所(中心站)面积略大,约为6000-7000㎡。

建设工程与市政设施的最小距离(燃气)

单位:米 调压装置入 建筑物外 重要公共 铁路 公共电力 设置形式 城镇道路 口燃气压力 墙面 建筑物 (中心线) 变配电柜 高压(A) 调 压 站 高压(B) 地上单 独建筑 次高压(A) 次高压(B) 中压(A) 中压(B) 地下单 独建筑 中压(A) 中压(B) 次高压(A) 调 压 柜 次高压(B) 中压(A) 中压(B) 中压(A) 中压(B) 18 13 9 6 6 6 3 3 7 4 4 4 3 3 30 25 18 12 12 6 6 14 8 8 8 6 6 25 20 15 10 10 10 6 6 12 8 8 8 6 6 5 4 3 3 2 2 - - 2 2 1 1 - - 6 6 4 4 4 4 3 3 4 4 4 4 3 3 地下调压箱 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2、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 3、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第六节 排 水

排水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0318-2000)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P1863

中国大地出版社《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全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q5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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