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皖安监三〔20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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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安监三〔2011〕183号

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扎实做好《条例》的落实工作,现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如下:

一、深入做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局和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前期学习和宣贯的基础上,把贯彻执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六五”普法工作之中,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学习培训计划和员工安全教育内容,为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大力宣传《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理解和支持《条例》其配套规章,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注、维护和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一)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关。各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分级负责的职责分工,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安全条件审查。

1.严把选址布局、规划关。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应建在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下同)内。同时,企业总体布局须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的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主体工程为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其他行业企业,为之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回收套用项目的选址,可与主体工程在化工园区以外的区域同步配套选址,但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管理;空气化产品(如:空气制氧、制氮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可不在化工园区内。以上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要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审定的工业生产区域内,并符合相关行业的建设标准和规范。

2.严把建设项目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关。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须经过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须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须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

3.严把企业制度和从业人员条件关。严防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流于形式,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件管理制度,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的定期修订制度等19项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有关人员要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1号令第16条规定的从业条件。

(二)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颁发

自2012年1月1日起,除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工工艺”生产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外,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各市安全监管局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安全监管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省安全监管局分配。

各市安全监管局要在完成许可工作后10日内,将许可工作情况报送省安全监管局。报送情况要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名称、地址、首发还是延期换证、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是否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及其品名、重大危险源数量等级及其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三、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

(一)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自2011年12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由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施行。11月20日前,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完成发证相关准备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制度及安全许可审查审批程序,加强和完善专家队伍建设,强化颁证人员业务素质培训,使颁证人员扎实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专业技能,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二)经营许可证颁发权限的界定。市(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承担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县

(市、区)安全监管局承担除市级承担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各市(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要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经营许可情况报送省安全监管局。报送情况要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名称、地址、首发还是延期换证、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是否涉及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有储存设施、是否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及其品名、重大危险源数量等级及其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三)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目前,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工作进程,组织企业在2012年底前实现三级以上达标。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未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的经营单位,一律不予换(发)经营许可证;对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标准及以上的经营单位,可以优先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许可手续。

(四)把好成品油加油(气)站应用阻隔防爆技术装置的安全准入关。为适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主体调整的变化,更好地发挥阻隔防爆技术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建立规范、有序的阻隔防爆技术服务市场,我省对实施阻隔防爆技术的施工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凡在我省开展业务的施工单位须到安装项目所在地市安全监管局进行备案。各市安全监

管局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6)、《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2005)、《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及其他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其施工资质、运用技术、使用材料等进行审查认定,符合要求的,准许其在辖区内开展安装业务。施工改造完成后,市安全监管局依据有关阻隔防爆技术标准,组织(或委托有关技术支撑单位)对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储存容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加油(气)站(罐)所有单位按照AQ3002-2005附录A的规定自行制作标记标牌并在装置上装挂。各级安全监管局要把标记标牌设置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

各市安全监管局可参照我局皖安监化函〔2011〕183号文件,结合各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和验收办法。

四、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工作

各市(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进行重新摸排界定,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建立安全监管台账和档案,制定使用许可工作方案,积极主动开展许可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充分利用首次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的时机,对使用企业开展一轮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整治一批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安全生产条件差、整改无望的企业,依法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原则上

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各市(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要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下半年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情况报送省安全监管局。报送情况要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名称、地址、首发还是延期换证、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是否涉及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及其品名、重大危险源数量等级及其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五、强化重大危险源的监管

(一)各地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单位)进行重新排查,督促所有企业(单位)聘请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安评机构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令)对企业(单位)危险源进行辨识,对企业(单位)按照40号令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经评价原有重大危险源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按照40号令第27条的规定进行核销;对现有监测监控体系和控制措施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企业限期实施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须停产、停业整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要在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进行备案。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长期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及相关资料档案。

(二)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机关要对其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体系和控制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问题的,一律限期整改,凡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安全许可。

(三)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制度

1.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市(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省安全监管局。汇总信息要包含以下内容:重大危险源企业名称、地址、危险源等级、物料名称和数量、危险源监测监控体系和控制措施是否达到要求、是否依法履行备案等。

2.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市级安全监管局。市(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下半年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

六、做好装备配备和人员保障工作

《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后,市安全监管局增加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和部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职责,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增加了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职责。各地要积极适应工作职责新变化,主动做好装备配备和人员调备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七、严格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法定程序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验收标准,严把安全准入关,强化对持证企业安全监督监察,努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保障措施的落实,不得利用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之机,谋取非法利益。省安全监管局将对各地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颁发工作进行适时抽查、跟踪监督,对未按法定要求、程序等颁发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颁发、监管不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进一步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非法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各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学习领会,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力度,对不法企业和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处罚措施,触犯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管理 意见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市法制办公室,各市政府政

务中心,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7日 印发

共印120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px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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