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同管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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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讲义

2014年11月

各位领导、同志们:

非常高兴今天来到丰汇集团公司和大家一起学习探讨合同管理知识,增强合同经营意识,学习合同,理解合同并严格依据合同开展各项工作,维护公司经济利益,防范法律合同风险。下面我就合同法律知识、签订合同需要严格掌握的九个主要条款、合同风险防范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与大家作一下交流。

第一部分:合同法律法规知识

一、合同法基本情况

《合同法》是为市场经济提供基本的交易规则的一部法律,他的颁布对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信誉、促进社会资源配臵、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法律渊源(级别)看,他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从法律部门看,合同法属于民法范畴,是民法的构架性法律。他与物权法和将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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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构成民法体系,并最终形成民法典,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来中国要制订自己的民法典。

正在实施的《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合同法》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典,也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部专家立法。它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又充分借鉴了国外和国际合同立法的有益经验,是一部与国际接轨的法律,具有国际先进性,这在我国的立法中是不多见的。这部合同法与以往的合同法比较最大的特点是该法对当事人意思干预明显减弱,更加尊重当事人的表示。他是我们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等一切合同活动的行动指南。《合同法》知识庞杂,共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二十三章。前八章是总则,主要对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后十五章是分则,具体规定了十五中有名合同,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是物资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今天我们一起学习的主要是《合同法》的总则部分。

二、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该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

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3、合同法主要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对于有关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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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调整。

现实工作中常常出现协议、契约等名词,我们的工作人员常常问有什么区别。其实协议、契约和合同三个名词可以相互通用,契约是中国古代的合同,现在很少适用。无论叫什么名字,只要是调整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都属于合同范畴。

三、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包含着三层意思:一是,从合同的主体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是,从意思表示看,必须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三是,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某种需求或实现某种愿望。如签订劳务合同满足工程对劳动力的需要,签订物资买卖合同来满足工程施工对材料的需求,等等。

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高低、大小之分,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强凌弱,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这是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经济地位的不平等造成合同中权利义务失衡或者说法律地位失衡是司空见惯的事,尤其是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表现尤为突出,这就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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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了挑战,也迫使我们必须一丝不苟的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4、合同是国家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约束。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是要承担民事责任,但不排除承担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立法的准则,也是解释和补充合同的准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和强行性,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其适用,其本身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促使人们正确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法共确定了六项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法》 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该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合同关系中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2、合同自由原则(又叫自愿原则或者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订立合同的自由; 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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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⑥在没有有名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合同的形态。 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并大体上平衡,合同上的责任和风险要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①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和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内容;

②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合同风险; 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是:

①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②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③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契约义务)。

5、合法的原则(又叫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 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对合同自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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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一个限制。一般来说,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违背国家不予干预,而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原则。但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又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国家经济秩序和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6、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五、合同的法律效力

1、有效合同。合同的有效条件是合同的法定条件,只有有效的合同才受到法律保护。合法的合同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 主体合法。在签订合同之前,要注意并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真正具有签订该合同的法定权力和行为能力,是否受委托以及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等。

(2) 意思表示真实。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是真正自愿的,不是强加的,不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3) 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所确定的经济活动必须合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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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也有两种特殊的情况:

① 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有些合同应当在办理批准、登 记等后手续生效。例如过去的担保法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没有登记就不发生效力。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再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但是登记确是影响受偿顺序和抗辩买卖合同,应高度重视登记工作。

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那么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生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效力待定的合同

某些合同和合同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但又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则不要随便宣布无效或撤销,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有条件的应尽量促使其成为有效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可撤销制度,体现和维护了合同公平和自愿的原则,给当事人一种补救的机会。合同效力待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签订合同的主体有问题。例如在代理活动中,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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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超过代理权;③原来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还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有效;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而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合同的客体有问题。例如对某财产无处分权的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处分该项财产,或者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例如合伙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职工工资支取问题,死亡赔偿金、企业年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的支付问题。在法院没有停止支付的情况下可以打入死者账户)。如果经该财产的权力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相应的处分权,则该合同有效。

3、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规定合同可撤销制度,是为了体现和维护公平和自愿的原则,给当事人一种补救的机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1)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对可撤销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提出变更或撤销。有过错的一方不仅不能提出变更或撤销,而且还要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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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确认。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无效合同自合同签订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合同无效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如果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③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④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5、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不同点: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则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提出的当事人有举证责任。请求人要提出存在的重大误解,或否显失公平,或对方在签订合同采取的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证据,而且在没有被撤销之前合同仍然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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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而无效合同则为自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作出裁决。作出裁决之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如果裁决决定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则按裁决履行;如果裁决该合同被撤销,那么它从签订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则无须当事人做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可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

(4)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从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撤销事件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无效合同则无期限限制,自始至终无效。

六、合同转让问题

合同转让是公司合同管理中经常遇到和大家咨询的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转让应注意以下问题: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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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4、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转让往往是转让方出现了特殊情况,比如合作方与代理人产生争议,转让方银行账号被查封等,容易产生纠纷,如果确实需要合同转让必须规范操作。需要说明的是,合同当事人名称变更不是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只要工商登记部门出具名称变更说明就可以了。

七、合同履行中注意的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必须研究合同,吃透合同,才能执行好合同。除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外,还要注意法定的权利义务。

1、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比如说保管,瑕疵通知义务,但要支付相关费用。如果不履行附随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有权转移问题。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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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所有权转移需要办理登记,不登记的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

第二部分:签订合同需要严格掌握的九个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9个条款。我们起草合同主要就是围绕这九个条款展开的。

1、当事人基本情况条款:姓名或名称、住所、帐号等。 在起草当事人基本情况条款时应注意:如果是自然人,要写清姓名及其他身份信息等,姓名应与身份证一致,最好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法人,写名称时要与其营业执照一致。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一定要写全称,而不要写简称。

2、合同标的条款

在起草合同时要对合同标的描述务必要达到“准确、简练、清晰”的标准要求,切忌含混不清。在物资买卖合同中应注明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技术标准,必要时还要注明生产厂家(如莱钢、济钢产品)等。

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范围必须明确,填写具体。如果是包工包料的分包合同,签订合同时应注明甲方提供的材料和机械清单,或将材料、机械清单作为合同附件列出,还必须明确公司向乙方提供机械设备的界限和深度。如果是劳务分包,更要明确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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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提供机械设备的界限和深度,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责任、安全责任由谁承担等。

3、数量和质量条款:合同如果约定没有标的数量和质量,合同很可能无法履行,发生纠纷也不易分清责任。

在起草数量条款时要明确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单位进行计量,尽量注意避免使用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如包、箱、袋、捆等。如果没有国家法定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的,双方可自行协商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和特点选用,但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应尽量明确、具体,防止产生歧义。另外,对于成套供应的合同标的物,还应明确约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及安装修理工具件数等。必要的时候,标的的重量需要注明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量等。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特别重视是以重量大家。

起草合同标的质量条款时必须明确验收标准。国家有明确质量标准选具体标准。当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种。一般来讲企业标准应当严格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严格于国家标准,如果采用国标或行标的在合同中明确标准名称、代号和编号就可以了。如果采用企业标准,应当将企业标准的具体内容作为合同的附件便于将来验收也避免争议。

对于工程分包合同来讲的除了考虑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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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必须结合分包工程的实际及我公司与业主主合同补充或修订质量管理验收的条款来确定质量条款。

4、价款、报酬条款 在起草价格条款时应注意:

(1)明确约定价款或报酬的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必要时注明开户银行和帐号等。支付的时间既要明确支付期限长短,更应明确具体的起算日期。

(2)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对可能出现的运费、装卸费、包装费或可能发生的保管费、保险费、报关费等作出约定。

(3)合同约定我方必须支付预付款或定金的,应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对方提供相应数额的银行保函或其它有效担保。

(4)在分包合同确定合同价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合同价款中包含费用组成应在空格处注明,如:材料费、机械费、税金,施工用电费用、施工用水费用等。

2)材料价格是否调整或调价方式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如合同只约定部分材料价格(如钢材、混凝土等)调整,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其他材料价差一律不予调整”。如果所有材料都不进行价差调整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材料价差一律不予调整”字样。

3)机械费、人工费等定额取费是否随定额变化进行调整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对于不调整的应当注明“机械费、人工费等定额取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律不予调整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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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提供机械和材料的应当明确是否已包含在乙方结算费用中,如果需要将来从结算款中扣回机械费和材料费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机械费用扣除价格计算方法(比如台班费)和甲供材的费用的扣回方法。

5、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条款

在起草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履行期限必须明确时间点,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就无法确定逾期违约责任,甚至造成一方恶意不履行合同,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

(2)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如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取决于约定的交货方式,可以是需方提货地点,也可以是供方代办托运的地点,也可以是供方送货时需方接货的地点,因此,履行地点应该明确约定。在起草合同时,要在地名前冠以省、市、县名称,并且把地名写准确,避免因重名或地名错误而发生履行错误,造成损失。

6、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条款主要有:

(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人应继续履行没尽到的合同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3)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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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在合同实施中,只要一方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得按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而不管违约行为是否造成对方损失。以这种手段对违约方进行经济制裁,对企图违约者起警戒作用。违约金的数额应在合同中用专门条款详细规定。

②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保护了受损害方的利益,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有利于对违约者制约,同时体现公平原则。

③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即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当事人一方应付给另一方的金额内,预先支付部分款额,作为定金。当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同样,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则应加倍偿还定金。

(4)赔偿损失。违约方在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后,对方仍有其它损失,则应当赔偿损失。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润。

起草违约责任条款时应注意:

(1)所有的合同都应该约定违约责任条款,虽然不能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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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就无效,但是,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容易纵容合同当事人违约,而且一旦违约或者纠纷时也不好补救和处理。如果合同中对违约金或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就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例如,具体约定逾期一天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约定明确了履行时间,违约时只要计算出违约天数就可以了。

(2)违约责任应该和义务相适应,违反重要义务,违约责任应该较重;违反次要义务,违约责任应该较轻。违约责任条款不可太笼统,特别是重要的义务就必须约定具体的较重的具有可操作的违约条款以保证合同的正确履行。

7、解决争议条款:合同争议的解决一般有四个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起草合同时应注意如果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仲裁机构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来说,仲裁和诉讼是不兼容的,选择了仲裁就不能选择诉讼,选择了诉讼就不能选择仲裁,如果合同中同时选择仲裁和诉讼的该条款无效。

鉴于目前中国的司法环境,无论选择诉讼还是仲裁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方便自己参加诉讼或仲裁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管辖。如章丘市、海阳市人民法院。

8、免责条款:主要指当出现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时免除合同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条款,如:①不可抗力;②自然灾害;③政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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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如戒严;④社会异常事件,如暴乱。

由于不同合同履行的空间、时间和内容不同,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必要时尽量细化。例如在我们的分包合同中要结合主合同的内容对大风、暴雨的免责标准作出约定,“持续5天以上的暴雨;6级以上地震等”。

9、其他条款:

(1)根据《合同法》分则规定需要具备的条款。如《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还包括租赁物的用途、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安全责任等条款。

(2)当事人要求约定的条款。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具备的条款仍不能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一些条款,如可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条款、公证条款等。我们必须结合主合同的要求约定相应的条款,以保证工程顺利进展。例如,在不少的业主与我们签订的合同中拿出2个5%,一个是安全保证金,一个是质量保证金。同时约定了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总承包商有权从工程款中继续扣除相应金额的安全保证金。对于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含)总承包商有权对承包商另行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认为这种约定也要在我们分包合同有所体现,特别是在工程产值较大的大包分包合同中得到体现。还有履约保证金问题,都要求我们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切实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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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到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大包合同应当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履约保函。

(3)辅助性条款,就是指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没有直接关系但是能够影响合同效力的条款,包括合同生效条款、合同修改条款、合同未尽事项条款、合同附件条款、合同不同文本效力条款、双方联系方式条款等。因为合同辅助性条款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履行,所以在起草合同时也不能忽视合同的辅助性条款。

应该说,这9部分只是合同的基本内容。要签订一份好的合同应该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同作出一些具体的约定。

第三部分:合同风险防范

一、在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上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防范 在经济交往中,由于不注意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而使企业蒙受损失的情况相当多。在签订合同时不要麻痹,要增强警惕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对策,注重对对方当事人的审查,切不可盲目签约。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认定对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从形式上主要是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才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审查时应注意对方出示的营业执照副本是否是原件、合同上对方名称与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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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执照上核定的名称是否相符。不能仅凭对方出示的名片、介绍信、盖印的空白合同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他人的推荐,就与其签订合同。另外,有些法律上对合同主体有特殊要求的,例如建筑施工合同的主体,消防器材买卖的生产商,法律规定要求有特殊资质等级,无资质或资质等级达不到要求的,不能从事上述活动,当然不能与其签订合同。

2、审查对方代理人的资格。对对方代理人的审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①审查对方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主要是审查其有无所在单位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其所在单位的公章,而非其他印章),不管是否与其熟识,在签订合同之前,都应审查其有无授权委托书;

②审查对方代理人的代理范围。就是审查其依据授权委托书上授权能否签订本合同。签订本合同的权限不在授权委托书所列明的权限之内或者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应该要求其提供有明确授权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与其签订合同;

③审查对方代理人的代理期限。在对方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期限内,才能与其签订合同。

为保证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在实践中,我们关键是在审查的基础上将授权委托书留存好。

3、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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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方面。审查支付能力,一是要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金,例如一个企业的注册资金只有人民币50万元,与其签订的合同标的大于50万元的,就要相当谨慎;二是要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金来源、银行存款数量能否满足履行合同的要求等。审查生产能力,就是要了解其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交货能力等。但是如果有了担保情况就不一样了,合同当事人只要控制住风险就没有问题。

4、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主要是了解其在最近三年里有无重大违约现象,其信用等级等。

二、合同形式上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防范

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合同形式,但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有一定履行期限、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每页小签或者加盖骑缝章,保证合同的整体性。

三、合同条款上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防范

我们在订立合同条款或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重条款的合法性。在订立合同时,要认真审查合同的标的物,看标的物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共有财产,标的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合同订立后,发现合同违法,应采取措施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以减少双方当事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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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重条款的完备性。为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我们实践中可以先分清此合同属于什么种类,然后按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款或者考虑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目前网络很发达,工地能够上网可以直接上网搜索多个范本参考,尽量保证条款完备、准确。

3、注重条款的准确性。在签订合同时,参与人员应认真细致的考究文字表述,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地方,应用明确的文字重新表述。

4、注意合同条款的双刃性,主要条款要考虑其中的经济风险。如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对于物资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不便分割或分离的物资,在合同单价及其它条款不变的情况下,数量增减在5%以内的,可以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标的物数量增减超出5%的,必须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对于固定资产维修合同,在其他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合同额增减在10%以内的可以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额增减超过10%的必须办理合同变更手续”。这次坚决删除了。如果规定超了不付款,少了按照实际收货付款可能控制更好,少到一定比例就算违约,约定违约责任。其实我们的加工承揽合同也是如此。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问题与风险防范

合同履行阶段是出现问题最多而又往往被忽视的阶段,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带来的问题需要在履约阶段解决。合同履行阶段的问题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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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脱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由于客观条件的改变、现场条件的变化等,对方提出超出合同条件的要求,而现场管理人员没仔细研究“合同”,一味地满足对方提出的要求,而没意识到合同条件已经发生变化,待事后发现时已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很难争取到这部分利益。

2、高度重视合同款项的回收,合同款项回收可以保证企业的现金流,是企业效益的保证,更是企业经营目的实现的需要。

3、应该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得到更好地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

4、没有足够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在公司管理实践中有个很不好的习惯就是涉及其他单位的会议纪要不让参加人员签字确认。例如对于涉及分包队伍的工期、质量的会议纪要一定要由有权力代表分包单位签字的人员签字,否则在将来履行中对方很容易提出异议,这样的会议纪要在诉讼中也无法得到确认。如果通过会议确定的较为重大事项应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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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1、如果发现对方不适当履行义务,要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提出;如:由于工程抢工期或者施工队伍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时,需要把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拿出来给其他队伍施工,必须签订合同,避免纠纷产生。

2、对于合同履行往来中主要信函、会议纪要应当签字确认,保证其效力。

3、为增加合同履约的可靠性,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与对方订立担保条款。合同的担保条款主要有: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第三人担保、抵押、定金等。在合同中结合合同实际约定必要的合同担保条款对于保证合同履行和在对方违约时获得补偿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合理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等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生变化及时提出索赔申请,申请费用赔偿。

5、对于合同履行时间长、履行内容比较复杂的,可以签订最终协议。如在工程分包合同终结时可以在结算的基础上签订最终结算协议,“经双方最终确认本工程结算值为****万元,这是最终结算,不存在任何遗留结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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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防范措施都需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来落实,需要各岗位人员切实提高合同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心。否则再好的防范措施也很难达到很好的效果。

合同管理工作实践性很强,希望大家除了掌握一定的合同知识外,更要结合签订合同的具体商业行为角度出发,本着合法、合理、可履行的角度,顺着合同履行的流程进行风险梳理,编制合同条款,我想一定会起草出好的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变化,及时修正,化解风险,合同就能履行好,就能达到合同的目的和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今天就和大家暂时交流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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