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大学城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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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重庆大学城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渝教建[2008]28号)

大学城各入驻高校:

为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加快重庆大学城建设,积极引导高校教职工到大学城居住,市委、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和优惠政策,允许各校在校园内建设适量的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此举有效地改善了教职工住房条件,受到了大学城广大教职工的拥护。

但是,最近发现个别学校、个别教职工违反学校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转让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指标。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委、市政府解决大学城教职工住房问题的初衷,扰乱了我市学校住房建设管理秩序,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响,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关注和严厉批评。

为进一步规范大学城教职工住房管理,坚决制止部分教职工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指标等违规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建在大学城校园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一律不得对外出售。在登记和预缴费阶段要严格把好入口关,房地产权证也只能办理在本校教职工个人名下。

二、 学校教职工每户只能在大学城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 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教职工,严禁将指标转让或变相转让到社会上。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也只能在本校教职工内部流转。

四、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

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学校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政府规定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学校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五、 为使国家优惠政策建、购的教职工住房确保教职工居住,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校园内的教职工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和教职工按优惠政策购买的具有产权的公房)管理,必须执行建设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通知》(渝府发[1999]22号)的下列规定:购房者不得改变住房用途或赠与他人,购房满一定期限后出售,也只能售给本校、符合条件的本校教职工或学校主管部门。如因特殊情况要进入市场,向社会出售,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满服务年限擅离教育岗位的,学校有权收回其住房。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学校教职员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对本校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转让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纠正。在清理、纠正的基础上,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制定相应实施办法,规范本校校园内住房管理。今后,如果发生不按本通知精神管理校园内住房的,将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pj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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