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3-09-18 15:25:01 阅读量: 幼儿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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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规范船舶航行行为,维护船舶航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以下简称“深水航道延伸段”)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深水航道延伸段”,是指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至浏河口港界线之间,总长约25海里,底宽350米至460米的水域(见附件)。深水航道延伸段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2.5米。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航 路】

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海图上用DW表示,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深水航道延伸段中心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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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深水航道延伸段穿越圆圆沙、吴淞口、宝山和浏河口警戒区。

第五条 【航 行】

客运班轮和实际吃水7米及以上的其它船舶可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航行,但不应妨碍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航行的限于吃水船舶。

实际吃水小于7米的船舶应当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的该通航分道内航行;小型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在通航分道内尽可能靠右航行。

同一通航分道内禁止大型船舶三船并排航行。

第六条 【追 越】

深水航道延伸段内禁止追越。

当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追越船舶可选择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实施追越,被追越船舶也可选择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宽让追越船。

追越船舶应当征得被追越船舶同意后实施追越,并在航行安全频道VHF06频道向附近船舶通报。

第七条 【航 速】

除经核准的客船和高速(客)船外,船舶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及其两侧通航分道内的航速不得超过12节。

本条前款关于航速的规定,并不免除或限制船长在任何时候使用安全航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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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值 班】

船舶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航行时应当备车和备锚航行;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班。

第九条 【值 守】

船舶进入深水航道延伸段前,应当检查自动识别系统(AIS)工作状态,并准确输入船名、呼号、MMSI、船长、船宽、吃水和目的港等信息。

船舶在航、锚泊和作业期间应当在下列频道保持值守: (一)北槽航道水域值守频道为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9频道; (二)圆圆沙灯船至66号灯浮航道水域值守频道为甚高频无线电话(VHF)71频道;

(三)66号灯浮至浏河口航道水域值守频道为甚高频无线电话(VHF)27频道(双工频道);

(四)长江上海段船舶间航行安全值守频道为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6频道。

第十条 【能见度不良】

能见距离小于1海里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船舶应当避开禁锚区就地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第十一条 【应急处臵】

船舶发生机器故障或其他意外情况不能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航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及时通报周围船舶,并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V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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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二)让出深水航道延伸段,必要时让出通航分道; (三)避免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抛锚、坐浅或者妨碍他船正常航行。

第十二条 【限于吃水船舶的特殊要求】

拟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航行的限于吃水船舶,其实际淡水吃水除需满足安全通过深水航道延伸段的吃水要求外,还应当考虑其航路前方其它航道、码头前沿以及航道与码头连接水域的水深条件,合理装载,任何时候均应当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

限于吃水船舶应当按照《1972年国际避碰规则》要求显示相应的号灯号型。

限于吃水船舶应当充分注意自身船舶的特性,特别谨慎地驾驶。 由浏河口驶往长江口方向,拟在交通管制时段通过北槽航道的限于吃水船舶,应当在抵达浏河口报告线前,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工作频道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VTS)确认进槽时间。

第十三条 【避 让】

船舶穿越或者从两侧驶进、驶出深水航道延伸段时,应当主动避让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非限于吃水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包括在警戒区内)正常航行的限于吃水船舶。

第十四条 【责 任】

穿越或从两侧驶进、驶出深水航道延伸段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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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进入深水航道延伸段的船舶,与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航行的限于吃水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非限于吃水船舶未主动避让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包括在警戒区内)正常航行的限于吃水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一般定义】

(一)“限于吃水船舶”是指在当时航道条件下,因吃水受航道水深限制必须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航行的船舶。

(二)“小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以下的机动船或者1000载重吨以下的非机动船。

(三)“AIS虚拟航标”是指通过AIS基站播发的物理上并不存在,但能够在导航系统(例如电子海图)中显示的数字信息航标。

第十六条 【解 释】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 施】

本规定附件与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等形式予以公告。

本规定实施前生效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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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深水航道延伸段地理位置

(一)北边界线:地理坐标H1,“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

(二)南边界线:地理坐标J1、“SHEN SHUI NAN JIE 1”号AIS虚拟航标、地理坐标J2,“SHEN SHUI NAN JIE 2”至“SHEN SHUI NAN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

(三)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I8的依次连线。

二、深水航道延伸段底宽

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3间底宽为350米,地理坐标I3至地理坐标I4间底宽由350米逐渐增至460米,地理坐标I4至地理坐标I6间底宽为460米,地理坐标I6至地理坐标I7间底宽由460米逐渐减至350米,地理坐标I7至地理坐标I8间底宽为350米。

三、深水航道延伸段地理坐标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名 称 地理坐标H1 地理坐标I1 地理坐标I2 地理坐标I3 地理坐标I4 地理坐标I5 地理坐标I6 地理坐标I7 地理坐标I8 地理坐标J1 地理坐标J2 经 纬 度 31°19′15.3″N 121°43′29.3″E 31°19′11.9″N 121°43′21.6″E 31°19′25.1″N 121°42′45.7″E 31°22′31.0″N 121°36′26.4″E 31°23′16.7″N 121°34′50.3″E 31°25′35.6″N 121°29′57.0″E 31°28′10.4″N 121°27′17.7″E 31°29′47.6″N 121°25′37.3″E 31°32′49.6″N 121°19′59.3″E 31°19′08.6″N 121°43′13.9″E 31°20′16.0″N 121°40′48.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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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pa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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