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案例精选商事裁判规则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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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案例精选商事裁判规则7条

原创2016-04-06陈枝辉天同诉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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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天同码,系整理《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年部分商事案例形成的7条裁判规则。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规则摘要】

1.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应同样认定为无效

——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造成的损失应依公平原则和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2.认缴资本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应以实际约定为准

——股东出资约定的内部协议与备案章程发生冲突,各股东之间对出资义务产生争议时,应认定以股东内部协议为准。

3.再审程序中始提出适当减少违约金的,应不予支持

——对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请求适当减少的,应不予支持。

4.无证据证明储户有错,银行应对被盗刷的资金负责

——无证据证明储户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取款行为情况下,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银行应对被盗刷资金承担责任。

5.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律师费应综合案件事实确定

——委托方单方解除法律服务风险代理合同的,法院可基于案件客观事实、法律规定的可预期性等,综合确定律师费。

6.仅凭存疑欠条主张债权,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举证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7.房产查封后设立租赁权,不能对抗执行房产受让人

——以被查封房产为标的物签订租赁合同有效。房产查封后设立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因法院执行而受让该房产的第三人。

【规则详解】

1.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应同样认定为无效

——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造成的损失应依公平原则和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标签: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民间委托理财

案情简介:2013年,刘某委托彭某对其股票账户中40万元本金进行投资管理,约定刘某“承受风险的程度为本金20%”,盈利40%作为彭某酬劳。2014年,该账户资产为20万余元。期间,彭某将该账户交由他人操作。

法院认为:①委托理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法律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对于一般主体亦具有参照作用,以法律对证券公司的禁止性规定引导自然人从事理财的民事行为,是基于举重明轻的民法解释原则。该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违反了上述规定,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民法公平原则,故该保底条款无效。②《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据双方约定,刘某享有60%的盈利,彭某享有40%的盈利,根据公平原则,造成的损失亦应按该比例分担,但因彭某在合作期间擅自委托他人操作,存在明显过错,故其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更大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法院依法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责任,判决彭某赔偿刘某9万余元。

实务要点: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案例索引:山东泰安中院(2015)泰商终字第382号“刘某与彭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见《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山东泰安中院裁定刘晶诉刘鹏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张业斌),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128:06)。

2.认缴资本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应以实际约定为准

——股东出资约定的内部协议与备案章程发生冲突,各股东之间对出资义务产生争议时,应认定以股东内部协议为准。

标签:出资责任|催缴出资|认缴资本制|内部约定

案情简介:2014年,丁某、医药公司与沈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设立门诊部,注册资金500万元,丁某以办理证照、医药公司以提供场地及企业名号为出资方式,各自认缴50万元和115万元,但该款均由钱某提供,“属于认同各方资源价值的赠与行为”。首次认缴200万元,“其余300万元按公司经营需求逐步到账”。2015年,各方因公司经营发生矛盾。丁某、医药公司起诉钱某,要求立即向公司账户存入300万元出资款。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现行立法确认的认缴制,并非取消股东出资义务,仅取消了出资时间限定。在各股东就出资时间达成内部协议或订立公司章程情况下,部分股东不依约履行,除公司之外,其他股东亦有权起诉要求负有出资义务的股东依约完成出资。②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关于股东出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具体出资时间属公司自治行为。判决驳回丁某、医药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关于股东出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具体出资时间属公司自治行为。如股东内部协议与备案章程发生冲突,各股东之间对出资义务产生争议时,应认定以股东内部协议为准。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秦淮区法院(2015)秦商初字第2140号“丁某与沈某等出资纠纷案”,见《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应以实际约定为准——江苏南京秦淮区法院判决丁某、南京同仁堂公司诉沈某、钱某股东出资纠纷案》(王冬青),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218:06)。

3.再审程序中始提出适当减少违约金的,应不予支持

——对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请求适当减少的,应不予支持。

标签:违约责任|违约金调整|再审程序

案情简介:2014年,广告公司诉请开发公司依约支付广告费,开发公司未应诉答辩。诉讼中,广告公司将约定的“按合同总价的0.2%/天计算滞纳金”自愿降

低为“以合同总价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2015年,该判决生效后,开发公司以违约金过高为由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①逾期付款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一般应认定为逾期付款部分的资金占用损失。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畸高。诉讼中,广告公司自愿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降低为以合同总价款为基数,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但由于开发公司未履行部分仅占合同总价10%,以合同总价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仍明显高于违约给广告公司造成的损失,开发公司有权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向守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②开发公司在原审中不应诉答辩,应视为对相应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放弃,法院不能依职权减少违约金。一审判决后,开发公司亦未提起上诉,再一次放弃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权利。判决生效执行完毕后才申请再审,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再审应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对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请求减少违约金具有请求权和抗辩权的双重属性,该权利在原审程序中放弃行使的,不得在再审程序中行使。

案例索引:重庆五中院(2015)渝五中法民提字第00078号“某广告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见《请求减少违约金应当在原审中提出——重庆五中院判决意境公司诉馨怡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代贞奎),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128:06)。

4.无证据证明储户有错,银行应对被盗刷的资金负责

——无证据证明储户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取款行为情况下,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银行应对被盗刷资金承担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安保义务|盗刷银行卡

案情简介:2014年,高某银行卡在1小时内,被取款或消费共计36万余元。期间,高某报案并办理挂失业务。

法院认为:①高某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本案中,高某在发现其持有银行卡的资金非正常流失时及时办理挂失业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无证据证明高某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取款行为并报假案情况下,应认定系他人盗取了银行卡账户上资金。②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惟一性和不可复制性,由此造成损失,银行有义务向储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银行应赔偿高某损失3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银行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向有关主体主张权利。

实务要点:储户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在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银行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河南郑州中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698号“某银行与高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见《银行卡盗刷案件的责任承担——河南郑州中院判决高现波诉民生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闫明、钟晓奇),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303:06)。

5.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律师费应综合案件事实确定

——委托方单方解除法律服务风险代理合同的,法院可基于案件客观事实、法律规定的可预期性等,综合确定律师费。

标签:合同解除|解除后果|委托合同|风险代理|单方解除

案情简介:2013年7月,开发公司与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风险代理律师费收取比例。同年11月,因开发公司对律师代理行为不满意,单方解除委托,另行委托代理人完成诉讼。2015年6月,该案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随后,律所诉请开发公司支付律师费32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①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②关于相应报酬的确定,从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的约定来看,双方约定的是风险代理,即律所最终收益情况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关

联,虽因开发公司单方解除委托致使律所未能完成全部诉讼程序,但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法律和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故从律所预期律师费收益角度对其应获报酬进行认定,即将开发公司在整个诉讼中,包括先予执行、自动履行、法院判决确定金额之和作为开发公司通过诉讼获得的利益,依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出律所预期收益,再综合考虑律所接受委托期间履行合同情况,开发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情形,以及律所继续履行合同所必然付出的成本,将开发公司需要支付的律师费确定为1万元。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律所律师费1万元。

实务要点:委托方单方解除法律服务风险代理合同的,法院可基于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法律规定的可预期性,参照该案最终裁判结果确定律所应得报酬。

案例索引:重庆沙坪坝区法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10038号“某律所与某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见《单方解除风险代理合同后律师费的确定——重庆沙坪坝法院判决津台律所诉覃家岗建设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张振华),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303:06)。

6.仅凭存疑欠条主张债权,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举证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标签:民间借贷|证据规则|举证责任|欠条

案情简介:2014年,李某向刘某出具5万元欠条。2015年,刘某持该欠条起诉李某。诉讼中,双方和解,刘某撤回起诉,但刘某未归还欠条,而是将其事先模仿李某笔迹的假欠条当面撕毁。随后,刘某持该欠条原件起诉李某。诉讼中,李某提供了被撕毁的假欠条粘贴件,当日取款记录及还款的证人证言,刘某认可该假欠条为其本人书写,但否认收到5万元还款。

法院认为:①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所提诉请或反驳对方诉请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欠款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②本案刘某仅依据欠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无转账凭证、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佐证,李某抗辩已偿还欠款,且提供了已被撕毁的刘某模仿李某笔迹所写的欠条予以证明,刘某亦对该欠条系自己模仿李某笔迹所写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刘某仍应就欠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该事实主张得不到确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刘某承担。因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判决驳回刘某诉请。

实务要点:原告仅依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例索引:河南商丘梁园区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4405号“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见《严格审查民间借贷关系准确识别恶意诉讼——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判决刘文喜诉李荣花民间借贷纠纷案》(王冰清、苏君),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225:06)。

7.房产查封后设立租赁权,不能对抗执行房产受让人

——以被查封房产为标的物签订租赁合同有效。房产查封后设立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因法院执行而受让该房产的第三人。

标签:执行|房屋|租赁权

案情简介:2006年,法院查封商贸公司名下房产。2007年,商贸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2013年,实业公司竞拍取得法院执行拍卖房产并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手续,遂起诉商贸公司、物流公司,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支付租金、返还房屋和土地。

法院认为:①案涉租赁合同系商贸公司、物流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实业公司对涉案房产、土地使用权提出权利主张时,应终止商贸公司、物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以排除障碍、实现其合法权利。②当事人应在充分遵循市场规律前提下与交易相对人建立经济关系,因本人审查不充分或预测不准确等原因而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自己承担。涉案房产在出租前已被法院查封,权利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行使已受限制,换言之,所有权人在出租涉案房产前已丧失对该不动产的处分权,一旦房产进入拍卖执行阶段即可用以优先担保权利人债权实现的事实已成既定化,故房产查封后设立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因法院强制执行而受让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判决商贸公司与物流公司所签租赁合同有效,物流公司应向实业公司赔偿其占用厂房期间实业公司的租金利益损失67万余元,并在6个月内向实业公司返还涉案房产和土地,商贸公司应协助物流公司将涉案标的物返还给实业公司。

实务要点:以被查封的不动产为标的物签订租赁合同,其合同有效。房产查封后设立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因法院强制执行而受让该不动产的第三人。

案例索引:广东江门中院(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75号“某实业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见《买卖不破租赁不能对抗在先变动的物权——广东江门中院判决彩艳公司诉华联公司、胜昌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陈华),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225:06);另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114:06)。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p5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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