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干挂石材合同书

更新时间:2023-08-11 15:4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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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万力花苑酒店楼

发包方: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

承包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石材的加工、石材的干挂等工程施工

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23、结构类型:

4

二.承包范围、内容和承包方式

1材的加工、运输、石材的干挂施工、发包方指定的其他工作等。

2、承包内容:

2.1、按照图纸要求进行石材的加工、运输、保管等。

2.2、石材的干挂施工:

2.2.1、清理基础、清洗石材、钻孔成槽、安装铁件、螺栓、镀锌

槽钢角钢龙骨、干挂石材。

2.2.2、硅酮耐候密封胶密封、打蜡、清洗面层。

3、承包方式:

3.1、本工程实行承包方包工包料总承包负责的管理方式,针对上述承包范

围,承包方应承担包人工、包机械、包材料及材料质检、包工期、包

质量、包验收、包安全、包架材、包管理费用的总承包管理的全部责

任和风险。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60 天,(自2012年 04 月 15 日

至 1012 年 06 月 15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工程部电话或

书面通知为准。

四、质量技术标准及材料要求

4.1、工程质量要求:

4.1.1、工程质量标准以现行的国家验收标准及相关规范进行质量评定,质量等级为合格。

4.1.2、本工程应符合以下规范、标准进行进行施工:

《建筑幕墙》 (JGJ3035-1996)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3-2001)

《干挂石材幕墙用环氧胶粘剂》 (JC887-2001)

《建筑幕墙工程质量检测标准》 (JGJ/T139-2001)

《建筑幕墙质量验收标准》 (GB5021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析》 (GB/T18/15225)

《建筑幕墙风后变形性能测试方法》 (GB/15226)

《建筑幕墙雨水渗透性能测试方法》 (GB/15228)

《建筑幕墙空气渗透性能测试方法》 (GB/15227)

《天然石材产品放射分类控制标准》 (JC158-1993)

《干挂饰面石材及其金属挂件》 (JC830.1-830.2)

4.1.3、次龙骨与主龙骨的连以及主龙骨与预埋件的连接必须采用螺栓软连

接。

4.2、材料要求:

4.2.1、龙骨:主龙骨必须采用大于8#的热镀锌国标槽钢,每米实际重量在

8KG以上。次龙骨必须采用大于5×5的热镀锌国标角钢。由

承包方提供样品双方确定后封样。

4.2.2、石材:酒店一层、二层、局部三层采用不小于2.3mm厚的齐鲁红石

材。三层及以上采用不低于2.3mm厚的文登红石材。具体部

位见工程效果图。由承包方提供样品双方确定后封样。

4.2.3、辅料:预埋钢板采用尺寸大于200×200厚度大于8mm厚的热镀锌

钢板,预埋螺栓采用12#膨胀螺丝,挂件采用不锈钢优质挂件

厚度达到4mm以上,密封胶采用石材专用硅酮密封胶,可

由甲方进行指定质量标准。由承包方提供样品双方确定后

封样。

4.2.4、工程所用所有材料必须为国标件,承包方必须提供样品,待甲方同

意后方可使用,所有样品全部进行封样。以便于材料质量检

查。由承包方提供样品双方确定后封样。

五、合同价款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为 齐鲁红石材450元/㎡(大写:

肆佰肆拾元每平方米)文登红石材400元/㎡(大写:叁佰玖拾元每平

方米),外挑600以上的异性挑檐按每延长米660元计算。

2、具体工程量以实际测量为准。

3、合同价款包括所有施工直接费用及损耗、利润、管理费、安全措施费、

第三者的工伤保险费等费用。合同价款不因工程建设材料和市场价格波

动等非合同约定的因素而发生变化。

4、本工程款的支付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 。

(2)、 乙方完成石材的干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的 70% 。

(3)、工程交工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造价的25% 。

题,发包人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清工程质量保修金或剩余金额。(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息)

(6)由甲方前期工程款紧缺情况下,如果乙方因工程款造成的停工,停工后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现场指令和授权代表

1、发包方的指令、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

确有必要时,发包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

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

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2、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修改指令的

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3、发包人对工程完工后的总工程量的确认、工程价款变更通知的确认和竣工验收合格的确认,应有发包人授权代表的签字及发包人盖有公司公章。

4、监理单位委派 监理单位:内蒙古清园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姓名: 王永强 职务: 总 监 联系电话: 13204878762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本合同范围内干挂石材工程的进度、质量监督、控制 。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施工过程中所有的单子由此人签字有效。

5、发包人派驻的管理人员

姓名: 任继纲 职务: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15847478083

姓名: 白利成 职务: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15804856587

职权: 代表发包人负责现场管理;代表发包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利义务、签署发包方指令;

七、发包人的工作

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以下工作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协调、解决土建遗留问题。

2、 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所用的总电源,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3、 对承包人的施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方便;

八、承包人的工作

1、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以下工作:

(1) 负责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资

质),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2) 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

责安全保卫:

(4)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

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

(5)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

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6)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

到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 施工中需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的报建和验收等手续:

(8) 负责整理、验收相应的工程资料。

(9) 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九、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又不能在发包人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和解除合同,承包人除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还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检查和返工

(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

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对重新施工的工程项目仍未达到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免减未施工的工程量及解除合同的权利。

十、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自检

合格后提前2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重新检验: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

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十一、安全规范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

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和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发

包人、承包人和第三人等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文明施工,不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不得损坏建筑物结构及附属

设备,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由于承包人的任何不文明、不规范施工行为造成的城管、建设、环保等

政府部门的任何经济、行政处罚,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十二、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

定的日期和份数,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竣工图。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5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 造成修改的费用。

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应共同作出竣工验收合格书面确

认书。

十三、违约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

工,承包人应按每迟延一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计算;延迟超过七天的(包括分项工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两天内清理承包人出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承包人应

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十四、合同解除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生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发公包的名义

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6、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

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十五、争议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

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工程所

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4) 双方或任何一方按合同约定解除了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贰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年日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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