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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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办造字〔2008〕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管理,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木生长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发育,提高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界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 重点公益林抚育作业是针对重点公益林中的中、幼龄林,进行的以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景观疏伐等为主要方式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应以形成复层群落结构,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 对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优先安排抚育间伐限额和年度生产计划。

第六条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抚育成效。

第七条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 抚育对象

第八条 对防护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

(一)中龄林郁闭度0.8以上、幼龄林郁闭度0.9以上; (二)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10%以上的林分。

第九条 对特用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

(一)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

(二)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 (三)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5%以上的林分。

第十条 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GB/T 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人为活动的公益林,禁止开展抚育活动。

第三章 抚育技术

第十一条 抚育方式 (一)透光抚育

在幼龄林内进行。采取定株、修枝、间伐等措施,间密留疏,去劣留优,栽针补(保)阔,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

在中龄林内进行。将林木划分为若干植生组,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在每组内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有害木,伐除有害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疏伐作业后,为调整林分的树种结构和层次结构,可根据情况适当补植,形成混交林。

(三)卫生伐

在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中进行。清除生态功能降低的被害木。在林隙较多、较大的林分中,应适当补植目的树种。

(四)景观疏伐

风景林按森林美学的原理进行景观疏伐,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创造自然景观的异质性,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

第十二条 抚育强度

在确定的抚育林分中,根据林分功能和状况,按照优良木、有益木、有害木,合理确定抚育方式方法,并设计伐除有害木。

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作业后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且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对于容易引起风倒的林分或因抚育强度大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每次抚育间伐后郁闭度不得降低0.2。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抚育初始期、间隔期和抚育强度。

景观疏伐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抚育强度。 第十三条 剩余物处理

抚育作业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第四章 外业调查

第十四条 抚育地块确定

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成果或经及时更新变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根据年度计划,在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中、幼龄林中,按照先近后远、先急后缓、集中连片的原则,在全面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地块,将任务具体落实到各个地块。

第十五条 作业小班区划

在选择确定的地块中,以原二类调查区划小班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抚育方式、抚育强度区划作业小班。

第十六条 小班调查

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按小班调查设计表(见附1)逐项调查填写各项调查内容;标准地一般为0.1公顷;标准地总面积占小班面积比例一般为2%;在标准地分树种、保留木和有害木进行每木检尺,填写每木检尺记录(见附1),起测径阶为6厘米;填好标准地调查资料汇总表(见附1)。

第五章 作业设计

第十七条 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本规定第三章技术要求确定的技术措施,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 设计内容

(一)抚育方式:包括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景观疏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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