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IVD检查原则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09-23 11:39:01 阅读量: 工程科技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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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章条款 节 1.1.1 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具备组织机构图。 查看提供的质量手册,是否包括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是否明确各部门的相互关系。 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查看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或相关文件,是否对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作出规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能独立行使职能, 查看质量管理部门的文件,是否明确规定对产品质量的相关事宜负有决策的权利。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查看公司的任职文件或授权文件并对照相关生产、检验等履行职责的记录,核实是否与授权一致。 企业负责人应当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查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制定程序、批准人员。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查看管理评审文件和记录,核实企业负责人是否组织实施管理评审。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查看管理者代表的任命文件。 管理者代表应当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查看是否对上述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查看管理者代表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改进的相关记录 技术、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内容 *1.1.2 1.1.3 机 构 和 人 1.2.1 1.2.2 1.2.3 1.2.4 员 *1.2.5 1.3.1 *1.3.2 1.4.1 —53——

章条款 节 查看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是否对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工作经历作出规定;查看考核评价记录,现场询问,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1.5.1 *1.5.2 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查看相关人员的资格要求。 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 查看组织机构图、部门职责要求、岗位人员任命等文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应当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这些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学历要求)、工作技能、工作经验。查看培训内容、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检验学、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具备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的能力。 查看企业对相关岗位人员的任职要求、学历证书或培训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查看培训计划和记录,是否对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了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查看是否制定了相关文件,对临时进入洁净室的人员 (包括外来人员)进出洁净区的指导和监督作出了规定。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均应当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查看培训计划和记录,是否对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了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企业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查看工作人员卫生守则,是否对人员清洁、进出程序、洁净服的穿戴作出规定。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 现场观察人员进入洁净室(区)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按规定正确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或鞋套。 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裸手消毒剂的种内容 *1.6.1 1.7.1 1.8.1 1.8.2 1.9.1 1.10.1 1.10.2 1.10.3 ——54—

章条款 节 类应当定期更换。 查看消毒剂配制或领用记录,是否按要求定期更换裸手消毒剂的种类。 1.11.1 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查看人员健康要求的文件,是否对人员健康要求作出规定,并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查看洁净间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的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是否按规定时间进行体检,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未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查看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现场观察服装的符合性及人员穿戴的符合性。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 查看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是否选择质地光滑、不易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的材料制作。 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产品的生产要求。 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 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 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 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 现场查看是否配备了相关设施。 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不应影响产品质量。 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空间,并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内容 1.11.2 1.12.1 1.12.2 2.1.1 2.1.2 *2.2.1 厂2.2.2 房2.2.3 与设施 2.3.1 2.3.2 2.4.1 2.4.2 2.5.1 —55——

章条款 节 2.6.1 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贮存条件和要求。 仓储区应当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等进行有序、分区存放各类材料和产品,便于检查和监控。 现场查看是否设臵了相关区域并进行了标识,对各类物料是否按规定区域存放,应当有各类物品的贮存记录。 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对照产品生产工艺的要求和产品检验要求以及检验方法,核实企业是否具备相关检测条件。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现场查看生产环境,应当整洁、无积水和杂草。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检查地面、道路平整情况及减少露土、扬尘的措施和厂区的绿化,以及垃圾、闲臵物品等的存放情况。 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 生产厂房应当设臵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 应当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过程控制,确定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明确了生产过程的洁净度级别;现场查看是否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是否能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当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当有指示压差的装臵。 现场查看是否配备了指示压差的装臵,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以及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是否符合要求。 相同级别洁净室间的压差梯度应当合理。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明确相同级别洁净室间的压差梯度,现场查看是否符合要求。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校准品与质控品、酶类、抗原、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等产品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以及内包装等,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 阴性或阳性血清、质粒或血液制品等的处理操作,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并应当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 无菌物料等分装处理操作,操作区域应当符合局部100级洁净度级别。 普通类化学试剂的生产应当在清洁环境中进行。 内容 2.6.2 *2.7.1 2.8.1 2.8.2 2.9.1 2.10.1 2.10.2 2.10.3 2.11.1 2.12.1 2.13.1 2.14.1 ——56—

章条款 节 内容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洁净度级 别 100级 10,000级 1OO,000级 尘粒最大允许数/m3 ≥0.5μm 3,500 350,0O0 3,500,000 ≥5μm 0 2,000 20,000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浮游菌/m3 5 100 500 沉降菌/皿 l 3 10 2.15.1 2.16.1 洁净室(区)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现场查看洁净室(区)的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是否能够避免交叉污染。 进入洁净室(区)的管道、进回风口布局应当合理,水、电、气输送线路与墙体接口处应当可靠密封,照明灯具不得悬吊。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现场查看温湿度装臵及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洁净室(区)和非洁净室(区)之间应有缓冲设施。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墙面、地面、天棚、操作台等)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并便于清洁处理和消毒。 洁净室(区)的空气如循环使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查看空调净化系统送、回、排风相关图纸,空气如循环使用的,核实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洁净室(区)内的水池、地漏应安装防止倒灌的装臵,避免对环境和物料造成污染。 100级的洁净室(区)内不得设臵地漏。 产尘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 对具有污染性、传染性和高生物活性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传染、污染或泄漏等。 生产激素类、操作有致病性病原体或芽胞菌制品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现场查看生产激素类、操作有致病性病原体、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其他类产品生产区域是否严格分开。如系多楼层建筑,在同一生产层面与其他一般品种的生产2.17.1 2.18.1 2.19.1 2.20.1 2.21.1 2.22.1 2.22.2 2.23.1 *2.24.1 *2.25.1 —57——

章条款 节 的方法,操作过程中的防护措施、灭活前后物料的隔离和标识要求。 查看灭活记录。 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生产用灭活前后的血清或血浆状态进行明显的区分和标识。 现场查看是否对灭活前后的血清或血浆进行区分和标识,标识应有血清或血浆的名称、批号、是否灭活、灭活日期等。 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 查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对产品的检验部门职责、人员资质、检验操作规程等作出规定。 应当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 查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对检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校准作出规定。 应当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并予以标识。 查看检验仪器和设备是否按规定实施了校准或检定,是否进行了标识。 应当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 当发现检验仪器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检验结果进行评价,并保存验证记录。 查看设备使用、维护记录,当检验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是否对以往检测的结果进行了评价,并保存相关记录。 对用于检验的计算机软件,应当进行确认。 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 查看产品检验规程是否涵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确认检验记录是否能够证实产品符合要求;查看是否根据检验规程及检验结果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批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 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证书等。 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 查看产品放行程序,是否明确了放行的条件和放行批准的要求。应当规定有权放内容 7.26.2 7.27.1 8.1.1 8.1.2 8.2.1 8.2.2 质量控制 8.2.3 8.2.4 *8.3.1 8.3.2 *8.4.1 8.4.2 *8.5.1 ——68—

章条款 节 行产品人员及其职责权限,并应当保持批准的记录。 内容 8.5.2 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 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 应当建立校准品、参考品量值溯源程序。对每批生产的校准品、参考品进行赋值。 查看校准品、参考品量值溯源程序(参见ISO17511)和校准品、参考品的赋值记录。 8.6.1 8.7.1 *8.8.1 生产和检验用的菌毒种应当标明来源,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应当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 *8.9.1 生产用细胞应当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应当建立细胞库档案资料和细胞操作日志。 *8.9.2 自行制备抗原或抗体,应当对所用原料的来源和性质有详细的记录并可追溯。 8.10.1 应当对检验过程中使用的标准品、校准品、质控品建立台帐及使用记录。应当记录其来源、批号、效期、溯源途径、主要技术指标、保存状态等信息。 8.10.2 按照规定进行标准品、校准品、质控品复验并保存记录。 留样应当在规定条件下储存。应当建立留样台帐,及时记录留样检验信息,留样检验报告应当注明留样批号、效期、检验日期、检验人、检验结果等。 查看是否制定了留样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了留样的数量、规格、、储存条件、检验要求等。 现场查看留样室(区)的环境是否满足留样产品的要求,是否配备所需的环境监测设备是否有记录。 查看留样台账和留样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留样期满后应当对留样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归档。 *8.11.1 8.11.2 —69——

章条款 节 *9.1.1 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 销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直接销售自产产品或者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 应当规定售后服务要求并建立售后服务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需要由企业安装的医疗器械,应当确定安装要求和安装验证的接收标准,建立安装和验收记录。 由使用单位或其他企业进行安装、维修的,应当提供安装要求、标准和维修零部件、资料、密码等,并进行指导。 应当建立顾客反馈处理程序,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跟踪分析。 查看程序文件是否对上述活动的实施作出了规定,并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了跟踪和分析。 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不合格品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应当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臵措施。 现场查看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是否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抽查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是否按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措施。现场查看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不合格时的处臵措施,是否召回和销毁等。 不合格品可以返工的,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返工控制文件应当包括作业指导书、重新检验和重新验证等内容。 查看返工控制文件,是否对可以返工的不合格品作出规定;抽查返工活动记录,确认是否符合返工控制文件的要求。 不能返工的,应当建立相关处臵制度。 内容 销售 和售后 服 务 9.1.2 9.2.1 9.2.2 9.3.1 9.3.2 9.4.1 9.4.2 9.5.1 10.1.1 不 合 格 品 控 制 10.4.2 10.4.1 10.3.1 *10.2.1 ——70—

章条款 节 11.1.1 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接收、调查、评价和处理顾客投诉,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有关职责权限的文件,确定是否对上述活动作出规定。 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企业建立的不良事件的监测制度,是否规定了可疑不良事件管理人员的职责、报告原则、上报程序、上报时限,制定了启动实施医疗器械再评价的程序和文件等,并符合法规要求。查看相关记录,确认是否存在不良事件,并按规定要求实施。 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收集分析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顾客反馈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验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数据分析的实施记录,是否按程序规定进行,是否应用了统计技术并保留了数据分析结果的记录。 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告知程序,及时将产品变动、使用等补充信息通知使用单位、相关企业或消费者。 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参加人员、方法、记录要求、纠正预防措施有效性的评定等内容,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查看内部审核程序是否包括了上述内容。查看内审资料,实施内审的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内审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是否采取了纠正措施,是否有效。 应当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审核,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查看管理评审文件和记录,应包括管理评审计划、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相关改进措施,管理评审报告中是否包括了对法规符合性的评价。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管理评审,是否提出了改进措施并落实具体职责和要求,是否按计划实施。 内容 不良事*11.2.1 11.3.1 件监测 、 分 11.6.1 11.4.1 11.4.2 *11.5.1 析 和 改 进 11.7.1 *11.8.1

注解:

1.本指导原则条款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1.X2.X3,其中X1为章节的顺序号,如1.1.1的第一位X1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2.1.1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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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X1表示“厂房与设施”章节;X2为同一章节内条款的顺序号,如1.1.1的第二位X2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第一条要求,1.2.1的第二位X2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第二条要求;X3为同一条款内细化的检查指导的顺序号,如1.1.1的第三位X3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对第一条要求细化的第一个检查要点,1.1.2的第三位X3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对第一条要求细化的第二个检查要点。

其他章节编号规则相同。

2.每一章节的检查指导原则由前后两部分组成,每章的前半部分是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所规定条款制定的检查指导,每章的后半部是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所规定条款制定的检查指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5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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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o9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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