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对促进商业银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积极作用

更新时间:2024-01-14 06:1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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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对促进商业银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积极作用

近期,银监会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统称“新办法”)等系列贷款管理办法陆续开始施行,这对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融资业务,完善包括信用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一、商业银行传统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业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受行政主导投融资体制,银行同业竞争倾向于规模扩张,对固定资产及项目融资类贷款风险识别理念和手段不足等因素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传统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融资业务存在许多突出问题。

(一)“资金实贷实存”放大了货币乘数,加剧了银行信用泡沫扩张。“实贷实存”现象在当前商业银行贷款活动中普遍存在,而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贷款又具有额度大、期限长的特点,这就导致银行在投放贷款后,一方面由于货币乘数效应进一步刺激了放贷冲动;另一方面借款人则往往会因为相对宽松的用款环境利用贷款资金博取非生产经营收益。如此,银企双方合力助推,使银行信用扩张超出实际经济运行需求,产生泡沫,积聚系统性风险。

(二)“管理贷放不分”缺乏资金用途审核,信贷资金易被挪用。传统业务流程中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环节较为薄弱,商业银行受贷后监控能力和技术手段限制,难以对约定的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控,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甚至违规进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引发金融违法案件。

(三)“贷款期限错配”掩盖实际贷款期限,加大了银行流动性风险。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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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业务中,商业银行往往忽视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期限的特殊性,以流动资金贷款发放项目贷款,造成短贷长用、周转循环、期限错配,加大了银行流动性风险。

(四)“债务主体错位”盲目过度授信,潜藏较大政策法律风险。信贷实践中,商业银行往往忽视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主体的特殊性,将融资主体混同于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主体,向大型企业、政府融资平台过度授信,导致集中度风险突出,也潜藏较大的政策、法律风险。

(五)“偿贷来源错判”误导内部风险评级,弱化了银行内部风险控制。项目融资等固定资产类贷款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实践中,商业银行往往将固定资产、项目融资的还款来源混同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在对项目融资等固定资产类贷款进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时,忽视债项风险,不能正确评估信贷风险。

二、与传统业务相比,新办法在规范固定资产、项目融资业务方面的主要变化

新办法进一步确认了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业务的范围属性,要求贷款银行实施全流程风险管理,以强化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为重点,同时明确了贷款银行违反业务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实贷实存”转变为“实贷实付”。新办法要求企业在支付贷款时必须按合同约定向银行提供需求,贷款银行审核委托后,才将贷款资金发放给借款人并按约定支付方式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二)“贷放不分”转变为“贷放分控”。新办法强调贷款审批通过并不等于贷款发放,贷款发放必须由贷款银行专职部门或岗位审核放款前提条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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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

(三)“自由支付”转变为“审核支付”。新办法规定贷款银行必须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同时明确,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必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四)增加贷款支付管理控制内容作为贷款合同约定条款。新办法规定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合同除约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常规内容外,补充增加了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

(五)授信风险控制要求更为明确细化。新办法除继续要求贷款银行在授信管理中坚持贷款“三查”、“审贷分离”、实施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外,还要求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建立贷款全流程管理的岗位制衡和考核问责机制;对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形成全面的风险评价报告;对项目融资业务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降低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

(六)落实贷款银行关于项目进度与贷款资金配套使用的监督责任。新办法规定贷款银行不仅要在合同中约定与贷款同比例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要与投资额相匹配等提款条件;同时要求,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银行必须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也就是说,对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贷款,项目进度及资本金按比例到位情况作为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并明确由贷款银行负责进行监督。

(七)明确了贷款银行违反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新办法明确,贷款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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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违反制度规定经营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业务的,包括诸如不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等,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新办法对促进商业银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积极作用

(一)“实贷实付”的资金占用形式,有利于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抑制银行信用泡沫扩张。借款人只有在实际支付贷款时,贷款银行才按支付金额发放贷款,大大降低了借款人的利息支出,节约了财务成本;同时银行也降低了发放贷款导致的存款货币乘数,能够有效抑制信用规模扩张。

(二)“贷放分控”的贷款管理方式,有利于贷款银行落实贷款发放条件,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贷放分控”要求银行在授信发起和审批环节就要明确资金监控方式,在贷款发放环节必须由专职部门或岗位对贷款发放条件及资金用途进行审核。一方面能够确保落实包括保险、抵(质)押担保登记等各项放款前提条件,防范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将对贷款资金用途去向的风险监控关口前移,促进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

(三)“审核支付”的贷款支付手段,有利于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防范虚假交易骗贷案件发生。新办法的突出特点是对贷款支付方式的实质变革,无论在“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银行都要切实做好贷款资金的支付监控,确保信贷资金按实际交易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能够有效防范借款人骗取挪用银行贷款和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房市。

(四)“支付配比”的控制原则,有利于商业银行防范流动性风险,维护债项安全。新办法要求贷款发放要与项目进度和资本金到位情况严格配比支用,这对贷款银行持续监测项目建设和经营情况提供了支持。一旦出现项目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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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建、经营不利等情况,贷款银行能够及时采取诸如停止发放贷款、执行担保等措施,以维护债项安全;同时,也促使商业银行针对项目特点适当安排贷款额度及期限,避免贷款“期限错配”、“短贷长用”,规避流动性风险。

(五)“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新办法对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执行项目风险评价、识别管理融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以及落实贷款管理各环节责任等内容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商业银行完善信贷业务流程,提高信贷风险评估能力,建立适应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融资业务的专门考核、问责、激励机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六)“银团贷款”原则,有利于商业银行分散授信风险,抑制过度授信。针对项目融资具有融资比例较高、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新办法要求在多个贷款人为同一项目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采取银团贷款方式。银团贷款原则能够防止商业银行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特别是对抑制当前商业银行在开发区、基础设施、城市规划、大型能源项目等建设中向政府融资平台多头、过度授信,有效分散风险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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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o1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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