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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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林瑜胜

(山东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所, 山东 济南,250002)

[摘要] 加强社会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成效的关键。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落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限制了社会保障政策的成效发挥。社会成员社会保障权利的充分落实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紧迫的意义。虽然国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过不同程度的改革和完善,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法制建设滞后、社会保障管理政出多门、社会保障监管“虚化”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后等方面的问题,亟需从管理体制上进行创新。

[关键词] 市场经济 社会保障 管理体制 挑战 措施

所谓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指社会保障主体之间有关权力划分的制度安排。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主体涉及许多部门,现有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也是从上世纪50年代初开始建立的,主要管理方式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务院负责制定及公布社会保障主要法规。这种体制适应了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对全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虽然国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过不同程度的改革和完善,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法制建设滞后、社会保障管理政出多门、社会保障监管“虚化”等方面的问题。市场经济越发展,就越需要社会保障做支持。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创新社会保障管理方式和方法,使我国总体水平不高的社会保障尽可能惠及到更多的人群,对于消除社会贫困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关于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研究的综述

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立于计划经济时代,时至今日,在实际工作中已经显现出很多方面的弊端,对此,许多学者展开了相关研究,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模式、现行体制的弊端和对策建议三个方面。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管理模式根据国情各不相同,关于中国应当建立何种模式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学者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二是中国是否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三是如何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中究竟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如何发挥作用和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绕不过去的话题。主张实行自治管理模式的学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应实行自治管理模式,即社会保障管理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机构。保险机构的最高领

导权属于代表大会,雇主和雇员各占一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而理事会采取集散结合的管理模式 (孙久鹏,1996)。郑功成(2004)认为,中国社会保险的管理模式应当由政府集权管理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模式转化,成立政府、雇主代表、劳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3+1模式),实行自治管理。主张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学者认为,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是中央集权制管理,政府具有较高的权威,社会成员对政府的认同度也较高,由政府来推行和发展社会保障阻力较少,效率较高,而市场只能在社会保障管理中发挥补充作用(宋文斌、张强,2004)。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收入分配、资源配置、熨平经济周期稳定经济。收入分配主要应该集中在社会保障体制建设。政府更应该关心的是设计一套机制来使社会中的民众基本上无差异地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有政府提供的成果和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才是政府的本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徐策,2006)。另有部分学者主张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实行混合型社会保障管理模式。这种观点认为,政府的长期目标应是发展竞争性的社会保障基金,而近期政府应承担公共社会保障计划的主导责任,应通过立法来明确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的责任,并建立有效科学可行的资金筹集制度(李绍光,2002)。关于中国是否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学者的看法不尽相同。有学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症结在于管理体制不统一,因此主张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组建国家社会保障部,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民政部、人事其它部门中的有关社会保障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统一的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社会保障事务。① 也有学者认为不能追求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模式,而应当建立分散和集中相统一的管理体系。根据各项社会保险管理要求上的差异,把共性较强的那部分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如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上具有较多的共性,可实行集中化管理。而把特殊性较突出的若干项目单列,由相关部门进行分散管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责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设需要解决好的问题。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中普遍存在权利划分不清的现象。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实施和监督运行机制方面,亦缺乏相互配合和有效协作,甚至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黄书亭,2004)。中央政府应承担社会保障的监督和管理和对地方政府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地方政府应该更多地承担社会保障组织实施的责任(杨方方,2005)②。从社会保障事权划分的角度来看,政策法规制订权、大规模的社会保障项目管理权、全局性的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供给和补偿权宜由中央政府承担,而政策解释权、较小规模的社会保障项目管理权以及地方属性更多的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供给和补偿权则可划归地方政府(杨良初等,2004)。

关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弊端,学者的论述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管理分散、政出多门、各自为政,造成投资分散,难以形成规模,资金使用效率低的结果(朱德云,2001)。二是立法滞后,缺乏完整的立法(罗志先,2004),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难以有效发挥(和淑萍等,2003)。三是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为实践中滥用、挪用社会保障基金提供了便利(朱德云,2001)。

针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许多学者在研究中也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一是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认为应当实行“五险合一”的管理,既体现机构设置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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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原则,也适应杜会保险职能和强化服务的要求,又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经验,是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唯一选择(白连胜,2002)。二是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程序法应提上议事日程(李海鸣,2004)。三是指出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是对社会保障的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进行评审、鉴定,以使社会保障的管理符合国家的法规(丁康,2004)。四是将工会组织纳入到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中来,在中国建构自己的“三方协商机制”(郑秉文,2004)。

二、市场经济对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提出的新挑战

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已有的研究很好地分析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所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对策,但关于市场经济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挑战触及较少。由于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正逐步健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如何改革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其更具活力,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政策的成效,使广大人民群众分享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仍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必要机制。对于那些无力参与市场竞争和市场竞争中的失利者,国家和政府有义务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对其予以基本生活上的必要保障,以维系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同时,社会保障能有效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减少社会动荡,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安全网”和“减震器”。正是因为社会保障对于维护市场经济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加强社会保障管理才显得尤为必要。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各项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这对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1、市场经济特质要求

市场经济的特质就是高效率和高风险,这决定了社会保障对于维护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社会整体有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是使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过渡,社会维护和调节更多依赖市场自身功能的发挥。而市场自身功能存在滞后和失灵的问题,容易引发社会动荡。市场经济的效率要求容易使社会公平受到损害,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变得艰难。要解决市场经济的这些不足,就必须有一套社会秩序稳定机制和社会公平维护机制,这就是社会保障对于市场经济的意义所在。 健全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应有意义的发挥。

2、法治化要求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包含健全而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一切依法从事。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建立起来的传统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带有较多的人治色彩,而缺少法制约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证,就不可能建立统一高效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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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社会保障管理具体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资格和程序、侵害公民社会保障权利行为的处置以及对社会保障管理实施的监督等等都必须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才能使社会保障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3、效率要求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效率优先,优胜劣汰。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而设立的。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传统管理体制所表现出来的管理机构分散、机构重叠、职责不清、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弊端,使社会保障管理环节增多、成本上升、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从而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成效,妨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市场经济的效率要求同时体现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构建必须完备而精炼,否则就容易造成权责不清、职能交叉和责任推诿,降低社会保障管理效率。

4、责任意识要求

传统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缺乏责任意识要求。责任意识包括对社会保障工作本身的责任和对被保障者的责任。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是开放环境下的竞争。传统体制下,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工作成效没有一个健全的评价机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既是政策执行者,同时也是政策执行的监督者,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的尴尬角色必然影响到责任意识的发挥,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没有监督就不会有压力,而没有压力的工作就很难带来责任意识的提高,缺乏责任意识,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就会不可避免地存在打折扣现象。责任意识还包括对被保障者社会保障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市场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社会的和谐也有赖于社会成员合法权利的维护。由于缺乏相关的社会保障权利诉讼机制,被保障人的社会保障权益如果受到侵害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因此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工作者的责任意识必须大幅提高,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5、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要求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市场经济公平特征的反映。对于社会保障管理者来说,既要依法行政,依法按条件及时发放社会保障金,保护被保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被保障者权利的违法行使或滥用,从而维护和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对于被保障者来说,一方面依法享有获取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有依法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金、支持和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被保障者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是相适应的,档次也要大体相当。在传统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下,由于制度不健全,加上行政干预较多,一些社会保障管理上的漏洞常常被利用,从而导致社会保障待遇享受人数和档次出现混乱,损害了合法被保障人的利益。

三、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不足

1、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建设滞后,人治色彩浓重

有效的制度建设是实现良好社会治理的必要保证。健全的法制将为社会保障管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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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障管理的法制化包括: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将社会保险各个项目、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都纳入法制管理范畴;明确社会保障权利义务关系,将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妇女等一切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纳入法律体系,使每一个人的权利义务互相联系、互相对等、互相统一;健全法律体系,完善法律配套工程,真正从全社会范围、从一切生活领域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惩罚违规行为,树立社会保障法的权威性,使其产生社会效应;进行社会保障机构自身的法制化建设,加强组织职能、资金物资、工作计划与规划等方面的法制化管理。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改革和发展50多年来,时至今日,仍然没能制定一部类似《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法律,甚至连《社会保险法》也没有出台。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依据只是一些制度性决定、意见和各个部门颁布施行的法规、条例。实践中就造成了由于地区不同、所有制不同,社会保障待遇千差万别的情况,降低了公民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信任度,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缺乏整体规划,体系不健全。目前指导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的多是以行政法规为主,这就会造成立法主体多元化,进而导致部门利益刚性化。目前,我国不仅缺乏宏观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应急立法也存在偏颇之处。城市和农村实行两套完全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必然带来不同部门之间利益的分化与调整。以社会保险为例,我国目前主要侧重实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而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制度建设虽然开展较早,但由于推进力度不足而进展缓慢。除此之外,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还包括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地带。如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保障目前还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虽然近几年个别地方制定了地区性的社会救助办法,但毕竟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内容本身也不够全面,以至于实施法律救助的机制仍十分薄弱。同时,社会保障纠纷的解决也亟需法律支持。目前我国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处理社会保障纠纷问题时,很难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是立法层次较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主要表现是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迄今为止,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仅有7部,而且大多是与其他内容混在一起,并非全部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而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颁布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规章等,至少在100件以上。④在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相应法律责任缺乏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特别是对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具体,操作性差。目前最为突出的是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

三是社会保障的立法体制不规范。主要表现是立法主体多元,立法层级无序,部门利益法律化问题严重。我国虽然设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全国社会保障的主管部门,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不是社会保障立法的主要部门。实际上,很多社会保障的立法都是省甚至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由于缺乏充分的沟通和统筹考虑,不同的主体制定的劳动保障立法必然存在这样那样的不适应或冲突之处。直接表现就是,虽然在社会保障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每年颁布若干有关规定,但由于缺乏基本法律支持,各地立法差异较大,社会效果并不很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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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障管理政出多门,缺乏统一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我国主管社会保障的政府部门,理所当然地是社会保障事务的最高主管部门。但是目前,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的内容只包括劳动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农村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而在社会保障中占据重要地位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工作内容则归属民政部门。而就社会保险管理来说,劳动部门也并不能做到统抓统管,同样处于多头管理状态。目前的情况是,我国的各种社会保险涉及到劳动、人事、卫生、民政、财政、银行、商业保险、审计、司法、教育、工会、妇联以及党的组织部门等许多部门。由于各部门的地位不同以及部门利益的驱动,社会保险的管理政策呈现各自为政的局面,社会保险的统一性无从谈起。同样的工作岗位,同样的工作年限,也许仅仅因为参加社会保险部门的不同,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就很可能千差万别。

3、社会保障监管“虚化”,问题重重

社会保障的监管包括政策性的宏观管理和社会保障具体事务监管。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一种分散管理体制,缺乏宏观协调平衡机制。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运行中,哪些保障政策应该由全国统一制定,哪些可以由地方政府制定并不十分明确。在一些保障项目的责任担负上,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同样不清晰。正是由于社会保障宏观政策缺乏统一性,导致了社会保障政策的宏观管理基本上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态,政策管理和协调效果不佳。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策的制定、实施、检查和监督大多都是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来进行。决策制定者同时又是决策执行者和监督者,这就导致了社会保障监管的“虚化”。社会保障机制健全与否、社会保障效果好坏的标准缺乏公信力。

社会保障具体事务监管中最突出问题的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挤占、挪用和盲目投资现象突出,影响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据国家审计署统计,2006年全国共查出308亿元社保资金被挪用,这还不包括上海和西藏。⑤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规范问题突出。审计署2006年11月23日发布的第6次审计结果公告,公布了审计署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发现社保费代征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将保险基金收入16.20亿元交入专户;社保经办机构在决算中少计保险基金收入8.12亿元。⑥这份审计公告还显示,个别地方由于保险基金管理混乱,造成了较大的资金损失。如河南新密市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637万元存入两家城市信用社,由于2002年11月信用社撤销,资金面临损失。宁夏石嘴山市医保中心自2000年以来,会计资料管理混乱,账目不全,部分凭证缺失,该中心主任和财务科长采取截留银行承兑汇票的手法,将某企业交给医保中心的3190万元医疗保险费转移到其亲戚、朋友名下。另外,审计还发现,有些行业主管部门存在截留社保费的问题。如建行贵州省分行与工行贵州省分行少申报缴费基数,在征得贵州省社保局的同意后,对已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6422.64万元予以截留。⑦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层级太低,有的地方甚至还停留在县级统筹管理,这样不仅容易失控,而且容易造成制度不统一、负担不公平。比如养老保险制度,本来是应该全国统一的,现在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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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统筹,结果成为劳动者流动的一个障碍和有损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负面因素。因此,要让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功能,必须提高管理层级,其中养老保险应当尽快实现全国统筹,这样才能使养老保险制度真正起到维护公平正义和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作用。⑧

同时,社会保障具体事务管理中的某些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社会保障待遇不公正的使用。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社会保障的对象确定是有一定标准的。但实际工作中,由于行政权力的干涉和法律监管的缺位,一些人享受了不该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或者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远远超出了其应有的标准。这些都变相损害了社会保障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4、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后,全国统一数据库亟待建立

加强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让更多的群众享受经济发展成果的必要措施,但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流动人口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居民只有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码,而没有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障号码,这就使得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情况处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失控”状态。美国在《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规定企业要为每位员工建立档案系统,记录员工的工资情况以供在计算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简称OAS- DI)和失业保险补偿水平时使用。在1936年,这一要求最终导致了9位数字的社会保障号码的产生。每个人一生可能多次变换工作、住址等,但社会保障号是固定不变的。个人就业时,雇主必须记录个人的社会保障号。每次发工资时,雇主直接把社会保障税从工资单中扣除,缴纳到国税局,同时把个人收入情况报告给社会保障局。个体经营者的收入情况。由国税局代报给社会保障局。因此,社会保障局就记录了任何一个就业人员的历年收入情况。由于我国的居民身份证信息没有包括居民的社会保障情况,因此,社会保障机构不能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情况,而这部分人多数恰恰是最需要获得社会保障支持的。目前,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虽然已经起步,但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除此之外,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信息采集工作几乎处于停滞状态,这对建立全国统一的居民社会保障信息数据库是极为不利的。

四、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的创新

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的诸多不足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阻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推进,进而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建设进行创新。

1、循序渐进健全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起源于19世纪末欧洲工业社会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历史发展,已经推行到世界160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带有国际性的一项制度,成为各国政府治国安邦的一项基本手段。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已经成为体现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一。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处于空白的状况下,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制定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在实际生活中处于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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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重要的地位,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意义重大,因此,有必要先行制定《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助》法。在社会保险中,可以依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次序相继立法。在各个单项立法的实践基础上,可以考虑制订综合性的全国《社会保障法》。

2、做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首尾衔接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政出多门、缺乏统一性的弊端十分不利于公民在生活遭遇困境时享受到及时和充分的社会保障。要解决这个问题,当务之急是理顺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做好首尾衔接。

(1)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委员会,加强决策协调。政令多出的原因是缺乏“首”,因此可以考虑在国务院设立最高层次的决策协调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社会保障所涉及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社会所有行业的社会保障工作都收归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解决目前社会保障管理政令多出的弊端。

(2)建立社会保障社区服务体系,加强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社区服务体系是社会保障管理的“尾”,直接服务全体公民,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及时落实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同时反馈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在全国广泛建立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服务站。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以社区为单位,提供社会保障服务,包括社会保障费用的征缴和发放、家庭真实生活水平调查、社会保障资讯服务等内容。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服务站的建立既能保障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有效惠及广大公民,又能教育被保障者及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提高他们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意识。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可以由三方面组成。一是极少数的国家工作人员,每个服务站一两个即可。二是身体仍健康的退休职工。这部分人将会越来越多,而且相当多人愿意发挥余热。三是“平民服务者”。主要是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同时,德国“以平民服务代替服兵役”的制度也值得借鉴。

3、建立系统的社会保障监管机制,增强管理者的责任意识

社会保障监管主要是对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系统的社会保障监管机制对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健康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利用其立法和监督的职能对同级和下级政府的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监督,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审批有关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方案,并与其他监管部门一起对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督。二是健全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健全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可以使公民在认为所获得待遇不符合本人应得到的水平时,有权申请复核、申诉和起诉,从而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障权利。三是发挥新闻媒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健全而充分的监督,会使社会保障管理的效率大为提高,也会使社会保障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大为提高,从而提高社会保障管理的工作效率,改善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效果。

4、利用居民身份证,加强全国统一的居民社会保障信息数据库建设

针对我国流动人口不断增加的现实,加强全国统一的居民社会保障信息数据库建设显得尤为迫切。经过几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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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省市两级数据中心建设及公共服务系统建设等方面全面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4年我国完成了部—省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建设,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32个省级单位(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实现联网。到2005年底,12个省份实现了与所辖全部地市的联网,72%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实现了与省数据中心的联网;城域网已经覆盖到64%的经办机构,有条件的地区网络已延伸到街道、社区,部—省—市三级网络结构已初步形成。联网应用方面,截至2005年9月底,有26个省级单位实现了养老保险监测数据的联网传输,数据的传输量占全部参保人数的50%以上;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14个省市完成了监测软件的实施,已经上传数据近70万条。⑨但目前这些信息化建设还是局限于部分省市范围,县乡(镇)、农村居民以及省际之间和全国范围都还没有实现居民社会保障信息共享,不利于社会保障水平的确定和社会保障对象的选定。鉴于居民身份证已在全国范围统一,当前可以考虑实施的措施是增加居民身份证的信息容量,将居民的收入、纳税、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社会保障信息涵盖其中,实现居民社会保障信息全国联网,从而保证需要得到社会保障支持的人能及时享受到其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同时避免社会保障待遇发放的对象错位和档次偏移,实现社会保障效果的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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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晓懿.社会保障:制度比较[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 杨方方:中国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研究述评[J].社会保障制度.2005年第1期 ③

孙光德、董克用主编.《社会保障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 ④

樊启荣,王全兴,黎栋.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向与宏观构思[J].http://www.chinaue.com/html/2005-12/20051212164021616.htm ⑤

王明峰.今年社保基金投资额将超过1000亿[J].中国经济周刊.2007.5.7 ⑥

逾70亿三项保险基金被挪用 27省成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EB/OL].http://news.sohu.com/20061124/n246591495.shtml ⑦

逾70亿三项保险基金被挪用 27省成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EB/OL].http://news.sohu.com/20061124/n246591495.shtml ⑧

刘发志,徐瑞祥,陈嵌,刘泉.3000亿能建社会保障体系吗?——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8.22 ⑨

2006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

[EB/OL].http://tech.sina.com.cn/it/2006-06-25/00321006593.shtml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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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瑜胜,(1975—,男,山东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 联系地址:济南市舜耕路56号 山东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邮政编码:250002 联系电话:1360893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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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nz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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