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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8-12 06:21:01 阅读量: 外语学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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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的概念和特征

1、风险的概念

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2、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2)损失性(3)不确定性(4)可测性

3、※风险的构成要素

(1)风险因素 指引起或促使风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原因和条件。

(2)风险事故 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

(3)风险损失 如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雨,导致船舶沉没,损失560万元。

二、※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损害的对象

(1)财产风险 是指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

(2)责任风险 是指依法对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3)人身风险 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残而导致的风险。

2 按风险的性质

(1)纯粹风险 是指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损失和无损失两种。

(2)投机风险 是指可能产生收益或造成损害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损失、无损失和盈利三种。

3、按损失的原因

(1)自然风险 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和物理现象造成的风险。

(2)社会风险 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在社会上的行为造成的风险。

(3)经济风险 是指在商品生产和销售活动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

4、按风险的影响程度

(1)基本风险 是指影响整个社会和主要生产部门的风险。

(2)特定风险 是指影响个人或企业的某种风险。

风险处理 是指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的结果,对风险管理技术和措施进行选择及实施的过程。

※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

1、避免风险 是指考虑到风险的存在或可能发生,主动放弃或拒绝实施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或活动。

2、预防风险 是指通过对风险的预测,事先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技术或措施,以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减少损失的机会。

3、抑制风险 是指在灾害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为防止灾害的扩大或蔓延、减少损失而采取的技术或措施。

4、自留风险 是指个人或企业自己承担风险。

5、转移风险 是指将风险转移给别人处理。主要是保险。保险是风险处理的最重要、最有效的一种方法。

※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一、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二、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三、保险是风险处理的重要有效的方法 四、保险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一、※保险的概念

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性质 1、经济性 2互助性3适法性 4、科学性

※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担风险的职能 个别投保单位和个人的损失风险,分摊给所有的投保单位和个人。

2、经济补偿(赔付)的职能 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害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赔付,就是用所有投保人的钱来弥补一部分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的基本职能:

(1)保险对风险的分担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这一矛盾对立统一基础上的。对个别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灾害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但对所有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却是必然的和确定的。

(2)保险的实质就是将个别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损失分摊给所有的投保人。

(3)这种风险的分担是通过保险人的中介活动来完成的。

※保险的作用

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2、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二、经济助动器作用

1、有利于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2、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3、为社会提供长期的建设资金来源

※保险的分类、

一 按实施形式

1、法定保险 由政府颁布法令,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

2、自愿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

二、按保障的主体

1、企业保险和个人保险

企业保险是以企业作为保障主体。企业除了面临生产和经营风险外,还面临各种财产、营业中断、产品责任、人员伤害等风险,需要各种保险来保障。个人保险是以家庭和个人为保障主体。

2、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是用一份保险合同向若干个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个人保险是单个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

三、按经营目的

1、商业保险 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目前保险公司开办的险业务都属于商业保险。

2、社会保险 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等为保障内容,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四、按保险标的

1、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相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信用保险是以信用关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五、按风险转嫁方式

1、原保险与再保险原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合同形成的保险关系,是风险的第一次转嫁。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业务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是风险的第二次转嫁。

2、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同一保

险利益、同一风险向若干个保险人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价值,称为复合保险;如果保险金额之和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价值,称为重复保险。

3、共同保险是几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保同一期限、同一风险的同一标的,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六、按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1、定值保险是指在投保时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一般适用于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财产的实际价值如何,

保险人均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来计算赔款(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计算赔款)。

2、不定值保险 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因此会出现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不一致的情况,不定值保险有三种情况:

(1)足额保险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等额,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赔偿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不足额保险赔偿原则: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比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低,即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

导致不足额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第一,投保人仅以保险价值的一部分进行投保。原因或者是为了少缴保费,或者是认为发生全损的可能性较小。 第二,投保人投保时低估了保险标的的价值。第三,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市场价格的上涨。

3、超额保险 赔偿原则: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导致超额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第一,投保人投保时过高估计了保险标的的价值。第二,投保人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多于实际损失的赔偿,或利用超额保险合同进行欺诈,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第三,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市场价格下跌。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 ※最大诚信原则

含义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恪守信用,如实告知所有重要事实,不欺骗不隐瞒,并

保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1)告知的概念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前、订约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标的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重要事实:指能够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按什么样的条件和价格承保的每一项事实;同样作为保险人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条款、费率及其他条件等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2)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我国要求:询问告知)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示;明确说明(我国要求:明确说明)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且不退还保费。

第二,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造成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有关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部门处于5-30万元的罚款。

2、保证

(1)保证的概念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2)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通常以条款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之内,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默示保证,指并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一般也不退还保费(除寿险外)。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发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主张行使这种权利。 明示弃权,保险人口头或书面同意放弃享有的某种权利。默示弃权,默认放弃享有的某种权利、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及运用。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活动的意义

(1)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保障社会公正利益(2)有利于控制保险金额,核定保险金额

3、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1)一般财产保险(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保险合同的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一般财产保险:

第一,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约定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额度。

第二,保险事故发生时,索赔者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无保险利益,则无法获得赔偿。

第三,保单的转让需经保险人同意,转让才有效。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以投保。

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索赔,获得保险人的赔偿。

第三,保单可自由转让,无需经保险人的同意。

(3)人身保险:

第一,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

第二,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人寿保单可以转让或抵押。但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转让或抵押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三、※代位求偿原则

1、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

2、代位求偿原则的作用

(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取超额赔偿。(2)使肇事责任人承担了其应负的赔偿责任。(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

3、代位求偿原则的实施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同时获得法律认可的两种索赔权,即损害索赔权和保险索赔权

(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责任人赔偿。

(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表现在: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从约定之日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保险标的的风险损失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2、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费率通常是由保险人事先单独拟定好的,投保人如同意投保就必须接受这些条款,一般没有修改条款的权利。

3、保险合同是非等价交换合同从单个保险合同来看,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是保险金额的一小部分,保险事故发生后,拿到的保险赔款是保费的几百倍,甚至是几千倍等。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款是收入保费的几百或几千倍等。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比一般合同的要求更严格。这是由保险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以及合同的射幸性决定的。 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

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

(2)保险人是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根据合同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保险期限届满时,负责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1)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通常在人身保险中)(3)保单所有人 是指拥有保单各项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保单所有人的权利包括: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进行借款、指定新的所有人等。

受益人及受益权的特点:

第一,受益人没有资格限定,自然人、法人、无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通常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第三,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要求。

第四,受益人的受益权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无权剥夺或分享。

第五,受益人的受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以放弃,但没有出售、转让等处分的权利。第六,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被指定变更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的,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遗产处理。

书面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投保单

2、临时保险合同又称暂保单,是保险单未出立之前发出的临时单证。

3、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4、保险凭证 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和保险单具有同等的作用和效力。

5、其他书面形式如批单、保险协议书等。

投保人和保险人义务

1、投保方的义务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投保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缴纳保险费。

(2)通知义务

一,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未曾估计到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危险增加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在接到危险增加的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两种做法。在提高保险费的场合,投保人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即终止。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标的危

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由于危险增加而导致的损害,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通知的期限,按合同的约定。

如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延误导致的各项费用。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该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提供单证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在行使索赔权时,负有提供必要单证的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1)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范围

1)按合同约定承担的赔付金额在财产保险中,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人寿保险中,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2)施救费用指在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以及保护、整理保险标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检验费用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等的合理费用。

4)争议处理费用注:施救费用是和保险金额分开计算的,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时限

1)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人对其赔付金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自收到索赔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的60天内,确定最低额先予支付;待赔付金额最终确定后,支付相应差额。

(2)保密义务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的变更

1.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1)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即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一般是因保险利益的变更。

2)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人生保险的被保险人人一般不容许变更。

2. 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

3.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得书面形式主要有:批注;附贴批单或批条;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终止

一.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终止

二.履约终止

三.行使终止权的终止(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某种情况发生时,合同主体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四.违约终止(一方违约,另一方终止)

※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事故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事故主要是生存和死亡,因此大多数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而且死亡风险是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2、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的。

3、保险金额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是依据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和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确定的。

4、保险期限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所以人寿保险采用均衡费率,保单具有储蓄性,保单调整难度大。

5、保险合同的性质 人身保险合同是受益性合同,保险金的给付是约定给付。不存在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问题,也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分摊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等。

6、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人可以从保费收入中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用于投资。宽限期条款指在合同约定分期缴付保费的情况下,当投保人缴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期缴付分期保费时,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单贷款条款 又称保单质押贷款,指投保人可在保单现金价值数额内,以保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

1、保单贷款的数额按法律或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90%,投保人需承担贷款的利息。

2、保单贷款一般为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满,投保人应归还借款本息。若未归还本息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其余部分作为保险金支付。

3、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非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单质押。

自杀条款指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如果自杀,合同自成立起已

满两年的,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两全保险

(1)两全保险的概念

是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形式,即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死亡,或合同规定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有的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的10%给付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两全保险的特点

1)保障最全面的一个险种,它不仅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保障了受益人的利益。 2)保险期限确定。 3)采用均衡费率。 4)保单具有储蓄性,具有现金价值。5)由于每张保单的保险金是必然给付的,所以保险费较高。

(3)两全保险的种类

第一,普通两全保险,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都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二,期满双倍两全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给付两倍于约定保险金额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只给付约定数额保险金的保险。

第三,养老附加两全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期满仍生存,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按约定保险金额的倍数给付保险金。

第四,联合两全保险,即一张保单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联合投保的保险。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保单即终止;如果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中无人死亡,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享有。

健康保险的特点

1、合同性质和保险期限

健康保险有对患病所致残疾或死亡的约定给付,合同性质是受益性合同;也有对患病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的补偿,合同性质是补偿性合同。健康保险通常是短期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

2、承保的标准

由于疾病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风险,所以健康保险对身体健康的要求比寿险要严格。如果被保险人不能得到健康要求,保险人将按照次健康状况来承保。

3、观察期或等待期的规定

是指合同生效到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金赔付责任的一段时间。

观察期一般为90天(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但一般可退还保费。

这一规定是对已经患病或在观察期出现的疾病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负责,只有在观察期结束后被保险人因患病等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以防止可能出现的逆选择。

4、成本分摊条款

健康保险,主要是医疗保险,为了避免被保险人滥用保险权利,一般都有成本分摊的条款,以其达到风险共担的目的。

成本分摊条款主要有:

第一,免赔额条款一般对医疗费用保险采用免赔额的规定,即在一定金额下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理,保险人只对超出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赔付。

第二,比例给付条款又称共保比例条款, 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给付,也可以按累进比例给付,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进递增,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累进递减。第三,给付限额条款对医疗保险的具体项目有最高赔付金额的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医疗保险

是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的支出。常见的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

第一,普通医疗保险

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治疗疾病时所发生的一些相关的、一般性的医疗费用。对医疗费用的补偿,一般有免赔额和比例分摊的规定。但一般没有观察期的规定第二,手术保险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其做必要手术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般无免赔额和比例分摊的规定。但有观察期的规定。第三,住院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般有给付限额的规定和观察期的规定。第四,综合医疗保

险是普通医疗保险、手术保险和住院保险的综合,为被保险人提供一种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一般有免赔额和比例分摊条款的规定。第五,特种疾病保险又称重大疾病保险,是对某些重大疾病给病人带来的较大的医疗费用支出予以承保。

重大疾病一般分为:一类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的80%;二类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的20%;身故保险金(生效90天后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生效90天内退还保费)。

一般无免赔额和比例分摊等条款的规定,但有观察期的规定。

部分损失按其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的概念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风险时,船长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而导致的特殊损失和额外费用由有关方面共同负担。这部分损失和费用习惯上称为共同海损。

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第一,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第二,必须是主动的、有意的采取的行为。 第三,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

第四,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第五,救助措施必须有效的、成功的。

3)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

① 同海损的牺牲 是指由于采取紧急措施,使船舶或货物直接造成的损失。主要有: 抛弃;救火;有意搁浅;起浮脱浅;切除嵌

楔物;割断锚链;货物、物料当作燃料等。

②共同海损的费用是指由于采取紧急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救助费用:船货遭遇海难时,因其他船舶的救助而支付的费用。 避难港费用:船货遭遇海难时,驶入避难港进行避难,由此而引起的费用。替代费用:由于它的支付,却可以节省或避免原来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

4)共同海损的分摊

①什么是共同海损分摊 船舶和货物等在共同海损行为中产生的牺牲和费用,应当由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免遭损失的所有受益方按各自受益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以弥补共同海损的损失。船舶、货物和运费是共同海损中承担分摊责任的三个责任方。 ② 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

第一,船舶的分摊价值 船舶的分摊价值,按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 确定船舶完好价值,一般采用两种方法:一是根据船舶的建造价值,(按已经使用的年限)扣除折旧,并考虑整修、添置新的设备、换上新的零部件等增值因素;二是参照国际船舶市场上成交的同类型船舶的价格。如船舶处于受损状态,计算船舶分摊价值,就应从船舶的完好价值中扣除损失部分(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

第二,货物的分摊价值按货物在运抵航程终止港的到岸价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到付运费。第三,运费的分摊价值 按到付运费减去共同海损事故发生时尚未完成的航程所需支付的各项营运费用。如经过计算,运费的分摊价值小于该项尚未完成航程所需的各项营运费用之和,则到付运费不参加共同海损的分摊。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归纳起来有几个方面:

第一,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不包括部分损失)。 第二, 由于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三, 施救费用。第四,共同海损的分摊。

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

1、企业财产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的概念

是以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存放在相对固定地点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承保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适用的范围很广,工商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都可以投保。

(2)保险标的范围 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可以通过划分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来加以区分。

(3)保险金额和赔偿计算方法

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分别确定 。

1)固定资产保险金额和赔偿计算方法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① 按账面原值投保,就是以企业购置该固定资产之时的原始账面为根据来确定保险金额。

② 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来投保。

③ 按重置价值投保,就是以投保时重新购置同样的财产所需支出,确定保险金额。

④ 依据公开估价或评估后的市价来确定保险金额。

固定资产赔偿计算方法:

①全部损失,而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不超过它的保险金额。

②部分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在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实际损失。2)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和赔偿计算方法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① 按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② 按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流动资产赔偿计算方法:

①全部损失,而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账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账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账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不超过它的保险金额。

②部分损失,在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账面余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在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账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出险时账面余额×实际损失 。

建筑工程一切险

保险责任范围: 因自然灾害:冰雹、雷电、水灾、暴雨、地陷等;意外事故:不可预料及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与工程相关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额外费用之补偿,包括:合理施救费用 。

责任保险的特点

(1)承保标的 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故没有保险价值可言, 各种责任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事先无法预料。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只能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进行确定。 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保险保的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第一,过失责任

是指被保险人由于疏忽、过失而违法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共准则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对受害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绝对责任

是指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均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2)保险事故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一方面需要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又需要被保险人受赔偿的请求,两者缺一不可。

(3)保险目的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 。一般赔款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4)处理事故的参与权由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已通过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到了保险人身上,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其责任的承认、和解、否定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少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均与保险人的利益有关。因此,大多数国家规定,保险人拥有处理责任事故的参与权。

(5)承保方式 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第一,独立承保 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如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保险等。 这种承保方式是责任保险主要的业务来源 。

第二,组合承保 不需要单独承保也不必附加条件,只要参了该财产保险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 。如船舶的责任保险。 下面要介绍的是按独立承保方式的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1)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即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当然,保险人为了控制其承担的风险责任,通常规定责任追溯期,保险人仅对追溯后保险期满前发生的事故且在保险期内提出索赔的法律责任负责。

优点:保险人能够确切把握保单项下应支付的赔款,对自己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或可能支付的赔款数额作出切合实际的估计。

(2)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即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发生的事故引起的索赔负责赔偿,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为控制无限延长,保险人通常会规定一个后延截止日期。

延长保险责任期限

优点: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其保险期内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相适应 。

缺点: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确定存在难度。

附 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nm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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