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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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试行)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积极鼓励和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会计核算,维护举办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民办高等学校。其他民办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办二级学院可参照执行。

三、民办高等学校是会计核算的主体。学校固定资产等均按历史成本计价入帐。学校资产增值部分均属学校所有。

四、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学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学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八、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选用会计科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二级科目,但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九、本制度由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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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债类

四、收入类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的库存现金。学校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学校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4、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待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如为溢余,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如为现金短缺,属于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有外币现金的学校,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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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3、学校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结出当日发生额及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份终了,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学校,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必须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时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应将外币帐户的余额按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各外币帐户的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110号科目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收到的各类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收帐款”、“经营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

3、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其他支出”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学校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学校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笔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3号科目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应收取或待结算的各种应收款项。

2、发生应收学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科目;发生应收其他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收回应交学费、其他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根据收费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学费收入应按年级、学生登记备查簿。

4、学校不计提坏帐准备,但根据有关规定确认学费或其他款项无法收回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尚未收回的学费等应收帐款总额。

第114号科目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偿、罚款、预支差旅费、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周转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项垫付款项等。

2、发生其他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其他应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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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科目应按项目类别、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16号科目预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合同预付给供货单位的货款。

2、根据购货合同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所购的货物时,根据购货发票及材料、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借记“材料”、“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预付款项不多的学校,可在“应付帐款”科目的借方核算,不设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预付款项的总额。

5、本科目应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21号科目材料

1、本科目核算学校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专用材料、工程物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随购随用的办公用品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可根据其不同的用途和实际成本,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2、购入材料并验收入库,按购入材料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等科目;发出材料,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领用工程物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计算确定;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清查盘点材料,发生盘盈、盘亏或毁损等情况,属于正常溢出或损耗的,按实际成本,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各类支出科目;工程物资的盘盈、盘亏,借记或贷记“材料”科目,贷记或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4、本科目应按各类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帐。材料明细帐应根据材料入库凭证和出库凭证逐笔登记。

第131号科目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以货币资金购入随时能变现的股票、债券,或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校办产业(含后勤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2、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1)债券投资;(2)对产业投资;(3)其他投资。

3、购入各类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出售债券,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4、以货币资金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以材料向校办产业投资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科目。以固定资产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以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投资,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帐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

6、以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投资,先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7、用留本基金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8、收回对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及“累计折旧”科目,按收回投资与投资成本帐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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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35号科目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为简化核算,分摊期不跨年度的费用支出,可不使用本科目,直接在有关支出科目中列支。

2、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如果待摊费用所应摊销的费用项目,不能再为学校带来利益,应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的有关支出。

3、发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摊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支出科目。

4、本科目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第140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学校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一定标准以上的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教学、科研、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类别,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固定资产明细核算的依据。

3、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并登记入帐:(1)购入、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税计入购价之内。(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记帐。(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6)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帐。(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记帐。(8)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9)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杂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记帐。

4、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5、购置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先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发生的实际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或估价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7、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按应付租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定期支付租金,按租金支付额,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人,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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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转让、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转让和清理所得的净损益,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核算。

9、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10、盘盈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亏固定资产,按帐面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11、学校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按固定资产分类进行明细核算。第142号科目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学校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总额,已经等于或超过该固定资产原价及预计清理费用之和,减去预计残值后的部分。(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5)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5、学校一般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为简化核算,学校也可以按年计提折旧。

6、学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预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7、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8、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第143号科目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2、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发生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财产溢余”科目;固定资产清理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44号科目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为建造或修理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在“材料―工程物资”科目进行核算。

2、自营工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工程物资”科目;(2)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3)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和运输等劳务,按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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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nm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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