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自行车一厂政策性破产工作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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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自行车一厂政策性破产工作宣传提纲

2006年,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武汉自行车一厂实施政策性破产(简称破产)。

自一破产,在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大多数人充满疑虑,比如说,企业为什么要破产?如何正确认识破产?破产后职工如何分流安置?离退休人员如何管理等等,针对当前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编写宣传提纲,供大家学习与宣传。

一、自行车一厂的现状决定了只有破产才是唯一的出路

自行车一厂是一家国有企业,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期,企业从外地搬迁到汉后,走过了从盛转衰的曲折历程,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由于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制约,企业连年亏损,生产停顿,职工下岗回家,主要表现在:第一,资产负债率高,严重资不抵债。截止2007年底,企业资产总额32 6 9万元,负债总额13761.2万元,净资产-10469.2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420%。

第二,停产多年,扭亏无望。企业从1996年全面停产至今,资金已枯竭,截止07年底,已累计亏损高达1. 31亿元。为维持职工的基本生活,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已变卖,目前,恢复生产既不观实、也不可能,扭亏根本没有希望。

第三,土地房产全部抵押,职工问题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由于长期停产,一是下岗职工无法安置,厂内安置没有岗位,分流安置没有资金。二是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难以维持。目前企业每月依靠向财政借款来发放出中心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费,其他职工生活费则难以保障。三是拖欠职工医疗费达4 8 0多万元,至今不能解决。四是职工社会保险欠缴数额巨大,截止2008年4月底达1 5 8 0多万元。如果不补缴所欠的养老金,将影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五是长期拖欠的特保学费、公积金无法解决。六是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无法落实。

二、自行车一厂破产是一次难得的机遇。

自行车一厂实施破产,对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都有利,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对国家而言,通过破产可减少一个大的亏损源,有利于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有利于社会和企业稳定。对企业而言,只有通过破产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使抵押的土地、房产得以解押并变现,才能为企业安置职工提供资金保证,同时为企业走出“活不了,死不了,问题解决不了”的困境创造了条件。对职工而言,可以得到比国有困难改制企业还要好的安置。一是变现资产的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同时使企业长期拖欠的职工医药费、特保费及公积金等能按政策和厂规得到彻底解决;二是资产变现的收入不足于解决职工的问题时,可以得到政府的相关政策支持和倾斜,使职工安置得到政策倮障;三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四是职工安置费标准高于国有困难改制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标准,使职工得到较好的安置。工业控股成立以后至2006年仅有2家企业破产项目列入了国家计划,自行车一厂的破产项目来之不易,我们要正确客观的理解自行车一厂的破产,努力把破产实施工作做好,把职工安置好。

三、自行车一厂破产的资产处置。

1、资产处置及变现

自行车一厂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后,其资产处置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性破产的规定进行。自行车一厂经营性资产及可单独变现的非经营性资产全部纳入破产财产。资产处置及变现依法依规操作。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 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并由市国资委确认评估结果。

(2) 由清算组提出资产处置方案,经法定程序审核确认。

(3) 资产变现按照实现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公开操作。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采取竞价、拍卖等方式公开交易,按市场原则确定价格;应收帐款、长期投资,在清算中组织清收或按市场原则转让。

2、资产变现收入分配

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性破产的规定,资产变现收入首先拨付破产费用和政策规定的职工安置费,拨付两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再按法定顺序清偿。法定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社会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资产变现收入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四、自行车一厂破产后职工安置办法

自行车一厂实施破产后职工安置工作,执行的是国发[1994] 59号文件和国发[1997] 10号文伴,并遵循四个原则,一是严格依法、依规、按政策办事的原则;二是兼顾各方利益、兼顾大多数人利益的原则;三是从现有财力实际出发的原则;四是“无情破产,有情操作”的原则。

(一)安置对象

法院依法裁定宣告自行车一厂破产之日,自行车一厂及子公司的在册职工、离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安置范围。自行车一厂破产前解除劳动关系及辞退、开除、除名的人员不属于安置范围。

(二)自谋职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标准

依据国发[1997] 10号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在实施自行车一厂破产时,职工与自行车一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给予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标准为1800元/年。

(三)职工分流安置途径

根据国发[1997] 10号文件的规定及武汉市有关政策,自行车一厂在册职工按以下办法进行分流安置: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按照国发[1994] 59号文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须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按确定的标准和本人工作年限核定安置费,并一次性付给本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不享受失业保险。

工伤职工按照已鉴定的工伤等级,依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享受工伤的有关待遇。

市工业控股公司安排管理机构负责处理企业破产后的相关问题,管理未移交社区前的离退休人员。

五、相关问题的处埋

一针织厂实施破产后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离开企业的职工相关问题的处理

1、社会保险关系:企业为其补缴企业所欠的养老保险金,办理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将其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异动到流动人员缴费窗口,由个人在流动窗口继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原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个人到流动窗口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医疗保

险待遇。

2、档案移交市(区)劳动力市场管理,由企业按每人每年1 2 0元的标准一次交两年的档案管理费,两年后由本人按规定缴费。

3、计划生育关系转至户籍所在地或新的就业单位。

4、党团关系转至户籍所在的党团组织。

(二)离退休人员相关问题处理

1、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原由企业支付的各项统筹外补贴,继续由专门的管理机构发放,所需资金按规定预留1 0年,由企业为退休人员缴清一次性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享受《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离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补缴医保统筹费,纳入社会医保统筹管理,预留1 0年活动经费并按规定使用。

3、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离退休人员逐步实行社会化菅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前,由工业控股公司委托所属机构管理。

(三)其他人员安置

一针织厂实施政策性破产后,有关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1、关于在职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问题

在职职工遗属生活困难牢I、助费按照鄂劳险[1995] 180号、武劳社[2002] 40号文件的规定由托管机构继续发放。

2、关于6 2年精减人员生活补助费的发放问题

62年精减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仍按照武民政[2006] 55号文件的规定,由托管机构继续发放,其发放标准为:城市户口每人每月1 85元,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 4 5元,农村户口人每月7 4元。

3、关于退休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费问题

若退休劳动模范未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手续的,根据武工办字[2006] 27号文件精神,由破产后的托管机构,按月发给退休劳模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全国劳模每人每月1 0 0元,省市劳模每人每月8 0元。

4、长期家属工拟参照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偿。

六、安置职工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3 0年工龄的职工为什么不能内部退养的问题

因为自行车一厂是国家批准实施破产的,其操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 10导)等,根据上述法律和文件精神,破产的企业必须“关门走人”,对职工安置只有两个途径,一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二是对其他职工含工龄满3 0年的职工都必须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实行自谋职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予以分流安置。所以,自行车一厂工龄满3 0年的职工不能内养,原因:一是没有政策规定,二是企业破产后主体已不复存在,没有接受单位托底。也就没有责任主体与这些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在新企业实行内部退养和其它安排”。

对于大家关心的原汽配厂在实施破产时将工龄满3 0年职工实行“内部退养”的问题,有必要在此予以说明:

武汉汽车配件厂原系省属企业,其破产方案是2 003年经省政府批准的。2 0 06年下放该企业武汉市后才组织实施破产,至于该企业在实施破产时,将工龄

满30年职工实行“内部退养”是省政府在当时特定环境下(参照国家当年对矿山企业破产的特殊政策)批准的特例,此政策属一次性使用,以后再未参照执行。

(二)安置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自行车一厂的破产项目是2 0 06年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为了落实该破产项目,工业控股公司在2 007年初开始组织调查摸底和相关费用测算工作,并拟定自行车一厂破产操作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报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在确定安置费标准时,是以我市2 0 07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测算的,主要依据,一是国发[1997] 10号文件中“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二是市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的经济状况。三是考虑了自谋职业群体中不同工龄段职工的利益。基于上述考虑自行车一厂的职工安置费最终确定为1 8 00元/年,该安置费标准的确定,充分体现了“无情破产,有情操作”的原则。

(三)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异动到流动窗口后能够享受什么政策

1、可享受武劳社[2006] 58号文《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根据武劳社[2006] 58号文件规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对象包括持有有效期内《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如2 007年底前女性年满4 0周岁,男性年满5 0周岁(即“4 050”)人员,经本人申请,在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享受3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109元/人、月;医疗保险:50元/人、月。

2、生活确有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人员可在社区办理相关手续,享受低保待遇;

3、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符合相关政策,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我市有关创业扶持的优惠政策;

(四)流动窗口个人如何缴费,标准多少?

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后,在流动窗口只需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其标准是:养老保险费有两档,一档是293. 26元/人、月,另一档是418. 94元/人、月;医疗保险费为1 2 2元/人、月(含7元大额)。

(五)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为什么不能享受失业金?

因为自行车一厂是实施破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领取的是一坎性安置费,而不是经济补偿金。根据鄂劳社办[2001] 17号(。关于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不得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因此,自行车一厂职工在企业实施破产时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武汉自行车一厂实施破产,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为了启动自行车一厂破产项目,解决安置职工所需的费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了巨大努力。虽然破产安置工作不能满足每一个职工的意愿,但每一项政策的落实,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和照顾。尽管自行车一厂依法破产,对每一个职工来说是一件痛苦的事情,但是,面对企业的现状,只有通过破产,企业才能根本摆脱长期以来的困境,职工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得到妥善安置。相信自行车一厂的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能够充分认清当前的形势,从讲大局出发,从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出发,以积极的态度参与企业破产实施工作。只要我们上下一心,团结一致,就一定能顺利圆满完成自行车一厂破产工作。

武汉自行车一厂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nl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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