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比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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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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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修正后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 1

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 2

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利。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为,有权提出控告。 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款移至新条文第二百七十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 3

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 4

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管辖的除外。 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人民法院审判。 法院审判。 5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6

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人。 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7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托辩护人。 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8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益。 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 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通信。 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通知看守所。 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会见和通信。 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9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 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 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关的材料。 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 10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三十九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第四十三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 11

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 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 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五章 证据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2

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 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的,应当追究责任。 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13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罚。 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 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 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 14

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 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 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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