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长宇,律师风险代理合同

更新时间:2023-12-04 16:3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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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律师风险代理合同 风 险 代 理 合 同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全部与该案件有关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如甲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乙方有权中止代理,并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并设法达成实现债权的结果;

2、代为起诉、申请保全、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代为申请劳动仲裁。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 7、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8、有权就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留置案件款或物。

五、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明确告知《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收费规定,甲方在知道政府指导价标准后仍然要求乙方提供风险代理。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案件代理费用按如下标准收取:(一)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差旅费、取证费由甲方承担。

(二)律师代理费费用按实际到位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10%收取;甲方于收款当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六、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第七条的“风险提示”并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七、风险提示:以下风险可能导致败诉、案件久拖不决、无法执行等不利后果。 1.个别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滥用裁量权; 2.被告(第三人)丧失清偿能力或下落不明; 3.被申请人无财产或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

4.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不提供原始证 据或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八、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执行的债权(包括债务人主动履行的), 均应视为乙方的工作成果,甲方应支付报酬。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律师风险代理协议 律 师 风 险 代 理 协 议 [ ]

委托方:

受托方: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委托方因与之纠纷,委托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经协商,双方就如下事项达成一致:

一、受托方指派述纠纷中的第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并参与与本案有关的法律事务。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如下内容: 1、参与听证会以及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 2、向当事人就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3、出席法院的审判、调解等诉讼活动; 4、向法院出具律师代理意见书;

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出庭的,受托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前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二、委托方应向受托方叙述真实案情,并提供有关证据,受托方发现委托方未能阐述真实案情时,有权终止代理。委托方同意,如因上述原因引起的本案终止,将支付已发生的律师费和办案费(膳宿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已经支付的费用不再退回。委托方中途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及发生的办案费。 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基于委托方对真实案情的

叙述和受托方的评估,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案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律师费。律师费为本案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所确定的数额的三日内支付给受托方。委托方迟延支付的,每日按应付律师 费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滞纳金。

如诉讼过程中,委托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本案全部诉讼标的的30%支付受托方的律师费。

四、相关费用的支付:

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预先支付:

1、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翻译费、复印费办案费用 。

2、律师参与听证、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会等鉴定费用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1、异地(青岛市区以外)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办案费用 。

2、案件的送达、邮寄、公告等相关费用以及相关机构必要的查询、鉴定费用 。 五、受托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委托书)

六、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风险已向委托人充分阐述,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销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受托方: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篇三:律师风险代理合同范本 委托代理合同

( )冀( )律民字第 号 甲方:

乙方: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甲方委

托乙方作为甲方与赵金钢(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个体工商户)货运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及诉外调解代理人,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黄浩、任德宾 律师担任其诉讼 代理人和诉外调解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 或者证据线索。甲方如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谈判、和解;提起、放弃、变 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完成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维护甲方的 合法权益。

五、根据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采用风险收费的方法代理并支付委 托费用。具体收取方式为:

1、乙方办案期间所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2、律师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索赔额的30%作为律师费。 3、支付方式为:

在甲方得到还款后5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如甲方分期得到还款,须根据每期的赔付金额,按比例向乙方支付。(例如:两期付清,每期20万,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的方式也为两期,每期为20万×30%=6万)

六、甲方擅自终止委托事项或撤诉等,其预交的费用不予退还, 并应向乙方赔偿损失。

七、乙方对委托承办事务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 隐私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本案结案后,甲方需要委托乙方从事进行其他诉讼及非诉讼 法律服务的,双方另行协商。

九、乙方代理本案期间,甲方就本案不得组织越级上访,不得发

生暴力冲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发生上述事件给甲方及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公章)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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